婚姻法专题|结婚贷款买房,离婚时却可能分不到房子……

2023-05-10 14:56:27



如今,按揭买房已经越来越普遍,那么夫妻之间婚前贷款和婚后贷款买房有什么区别呢?

今天,小编为大家梳理了几种最常见的情形,并辅以法律法规,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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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婚后一同贷款买房,共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若离婚该如何分割该房屋?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此种情形下,房屋当然属于双方的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以平均分割为原则。

由于房屋不能一分为二,所以一旦离婚,一般都由一方得到房屋产权,然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支付房屋价格的一半给对方,房屋价格可以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经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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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贷款买房,房屋已经登记在其名下,婚后共同还贷,若离婚该如何分割该房屋?

在这种情形下,房屋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一般仍归一方个人所有。但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钱,不论实际是用一个人的收入,还是双方共同的收入,都属于自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所以这部分财产在双方离婚时应该进行分割。

房屋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升值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得,双方离婚时对这部分的财产也应该进行分割。


法条链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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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妻一方婚前付了用个人财产贷款买房,但婚后才取得房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若离婚该如何分割房屋?

这种情形跟第二种情形区别就是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不同,第二种情形在婚前已经取得,本种情形是在婚后取得。但是,这情况的房产仍然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的分割原则和方式与第二种情形是一样的。


相关案例

顾某与许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 (2017)沪0109民初21316号

原、被告于2013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2017年2月28日二中院二审维持解除了婚姻关系。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能主动履行判决内容,原告的公积金账户被扣除了2017年3月至6月的公积金予以冲还贷,被告应予返还。同时,原告发现,被告的兴业银行账户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合计向案外人转账34.4万元,被告的行为系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由此,,要求被告返还公积金冲还贷款和支付账户分割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大额开支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然纵观原、被告的婚姻过程,2016年1月之前双方关系尚好,应推定家庭开支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被告的人情礼金支出尚在合理范围,不应另行结算。但被告主张其中23万元系偿还婚前购房的借款,既然房屋已由离婚判决认定为被告婚前购买,所付房款应由被告个人承担,被告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个人债务,应返还原告应得的共有部分,即11.5万元。

此外,判决生效后原告因判决履行延迟而客观支付的公积金账户资金,该部分资金应由被告个人承担,应当返还原告。被告主张原告公积金账户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可以另行结算,但与执行款垫付无涉。



文章参考:不动产法务

文字、排版:三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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