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信用卡的人请赶紧看!以后这笔钱要省了,而且...

2023-05-10 14:56:27


许多人有这样的遭遇——

信用卡刷了1000元,

结果到期因各种原因只还了900元。

本以为产生的利息是

以剩余100元为基数,

没想到银行以1000元为基数计算!



现在,好消息来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征求意见稿。其中,关于信用卡逾期计息问题,最高法拟支持按“余额计息”。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

此次意见稿若最终落地,被视作“行规”的“信用卡全额计息”将迎来终结。


最高法征求意见

拟支持信用卡逾期按“余额计息”




在信用卡透支逾期如何支付利息方面,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

一是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是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被外界普遍解读为,最高法将从法律层面上,不再支持银行关于信用卡透支逾期就必须“全额计息”的现行规定。对此,不少人都表示支持。 



多数银行执行“全额计息”


小编查阅了多家银行的信用卡官方网站,发现全额计息的方式极为普遍。除工商银行明确表示按未偿清部分计息以外,包括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各大行都以全额计息。

▲来源:工商银行官方网站

以全额计息的招商银行为例,其在信用卡账单有关利息计算的介绍中称,“上期账单的每笔消费金额为计息本金,自该笔账款记账日起至该笔账款还清日止为计息天数,日息万分之五为计息利率”

▲来源:招商银行官方网站

那么,按照全额计息与按照未偿清部分计息,两者之间相差多少?

以信用卡消费10000元为例,若消费者账单日为每月8日,账单到期还款日为26日,利率为日息0.05%。4月1日,消费者消费10000元,4月8日账单显示,消费者应还金额为10000元,如果消费者于4月26日前还款9900元,那么:

全额计息前提下,5月8日,消费者收到的账单将显示需要支付的逾期利息为:10000x0.05%x26(4月1日到4月26日)+100x0.05%x12(4月27日到5月8日)=130.6元;

未偿清金额计息前提下,5月8日,消费者收到的账单中,对应的利息应当为:100x0.05%x38(4月1日到5月8日)=1.9元。

对比可见,两者相差128.7元。

因信用卡全额计息而产生的纠纷早有先例

多年来,消费者一直质疑全额计息的合理性,要求废止全额计息的呼声从未间断。

(网络配文,图文无关)


据证券日报报道,由于“全额计息”属于银行的格式条款,并且在申领信用卡时,多数申请人并不会细看条款,银行工作人员在利率结算方式上也很少对消费者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情况是,许多持卡人由于主观上的疏忽而非恶意却受到较高额罚息。


而面对质疑,银行方面往往搬出“国际惯例”。


2016年3月,央视主持人李晓东用某银行信用卡消费18000余元,在账单到日期前有69元未还清,仅10天之后就产生了300余元的利息。之后得知银行收取利息的方式为全额计息,李晓东要求银行返还收取的300余元利息遭到拒绝,而后李晓东将银行诉至法庭。


在经过近两年的审理过程后,直到2018年1月,在一审和二审过后,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全额计息的赔偿数额过分高于持卡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应予以适当减少,要求被告返还多扣划的钱款253.75元。

除了信用卡透支问题外,

此次征求意见稿,

针对伪造银行卡以及盗刷行为

如何定责问题也有厘清。


伪卡与盗刷:

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担责息


伪卡交易,是他人伪造银行卡刷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导致持卡人银行卡账户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


网络盗刷,则是指他人冒用持卡人名义、使用持卡人网络交易身份认证信息进行网络交易,导致持卡人银行卡账户资金减少或者透支金额增加的行为。


发现伪卡交易后,发卡行都应该有通知义务,而持卡人则有告知、报警和挂失等义务。


(网络配文,图文无关)


也就是说,持卡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卡行发送了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的通知后,未及时告知发卡行存在伪卡交易事实、挂失或报警,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而因发卡行未即时告知持卡人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情况,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发卡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同时,发卡行在持卡人告知伪卡交易后,未及时向持卡人核实银行卡的持有及使用情况,无合理理由未及时提供对账单或监控录像等证据,导致有关证据无法取得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网络配文,图文无关)


在发生网络盗刷的情况下,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有信息披露义务。

而非银行支付机构或者发卡行承诺先行赔付持卡人银行卡网络盗刷损失,持卡人据此请求其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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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良”微信编辑部   来源:广州日报\央视财经、新华网、、中国经济网  编辑:健、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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