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解读 | 信用卡不再全额计息?

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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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6日,,主要就信用卡透支、伪卡交易、发卡行通知义务、网络盗刷等方面进行了更为清晰的说明,具体涉及到哪些内容呢?对信用卡业务的影响有哪些?银行应注意些什么问题呢?快来跟小编一起看看吧~



 重点概览 


计息规则。对全额支付利息条款的效力进行了明确界定,征求意见稿中给出了两种方案,。此外,透支款项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等合计年化利率超出36%的部分,。


告知及通知义务。无论是在计息规则、账户变动还是潜在业务风险等方面,发卡行均需落实告知、通知义务,在争议处理中,发卡行相关主张需举证证明,,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此规定若正式实施,对银行的具体影响有三方面:一是系统、业务规则、合约等相应内容需进行修改;二是对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后台业务加强交易监控,对伪卡、盗刷等交易保留相关凭证,前台业务加强消费者教育与提示、提升收单机构及特约商户管理水平;三是提高差异化经营的能力,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信用卡新政在诸多方面为发卡行“松绑”,而随着行业制度日益健全,市场更加规范,、实现业务创新,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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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含解读】


为正确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适用范围)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特约商户等相关主体之间因申领、使用银行卡等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银行卡民事纠纷,包括借记卡纠纷和信用卡纠纷。


二、信用卡透支


第二条(全额支付利息条款的效力)


【方案一】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


【方案二】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


解读:此前某央视主持人因“全额计息”将某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已偿还部分的利息,一审判决未予支持,二审认为银行收取的利息金额过分高于银行因其未能按时还款所受到的损失,因此支持当事人减少赔偿金额。此次纠纷让信用卡“全额计息”规则引发了广泛关注,征求意见稿中无论是方案一还是方案二,均会对银行现有的业务模式产生一定的影响,系统、业务规则、合同等均需调整修改,收入结构也可能发生变化。


第三条(过高利息、复利、违约金的调整)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的,对于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对于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


解读:根据2017年1月1日期实施的信用卡新政,日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但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此条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年利率计算的“分子”部分不仅是信用卡业务中的“利息”,同时也包括了“费用”部分,整体加总后年利率超过36%的数额不予支持。


此处参考了《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有效利息约定上线标准,在很多现金贷等民事纠纷中,判决之时也是将诸如服务费、管理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一并计入广义的“利息”之中。信用卡新政在违约金、透支利率、免息期、最低还款额等方面都给予了银行一定的自主权,若此规定正式实施,银行相关费用必将随之调整,部分银行前期在各费率差异化方面已有所尝试,对于尚未启动相关工作的银行来说,可能会略显被动。


目前,大部分银行信用卡业务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违约金为最低还款未还5%。当持卡人逾期多期后,两者叠加整体利率是有可能超过36%的。因此,银行一方面需要加强催收能力、提升贷后管理水平,另一方面,也应考虑通过利率差异化定价、以及对逾期期数较高的客户停计息费等措施,对现有业务进行适当调整,以维护权益。


第四条(诉讼时效中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发卡行向持卡人主张了透支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一)发卡行按约定在持卡人账户或者其他相关联账户中直接扣划透支款本息的;


(二)发卡行使用持卡人预留的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催收债权,催收通知到达持卡人,或者非因发卡行原因应到达而未实际到达持卡人的;


(三)发卡行以持卡人恶意透支存在犯罪嫌疑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主张权利的;


(四)其他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书面催收通知的签收人可以是持卡人本人、持卡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属或者持卡人授权主体。


解读:征求意见稿强调了书面催收签收人可以是家属或持卡人授权主体,力求保障银行的合法权益。已有判例显示,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一方所欠信用卡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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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伪卡交易


第五条(伪卡交易的概念)本规定所称伪卡交易,是指他人伪造银行卡刷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导致持卡人银行卡账户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


第六条(举证责任及事实认定)持卡人主张存在伪卡交易事实的,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其持有的真卡、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及其前后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


发卡行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结合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交易时间和报案时间、持卡人身份、持卡人用卡习惯、持卡人在银行卡被盗刷后的表现等事实,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和优势证据规则,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伪卡交易事实。


解读:此部分主要对伪卡的举证责任及认定进行了明确说明,若发卡行主张否认伪卡交易则需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这对银行风险管理、特别是交易监控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阶段,伪卡等欺诈行为愈发呈现出团伙作案、跨地域、难辨认、受害范围广等特征,银行应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不断提升风控水平,对风险交易实现早拦截、早处置。


第七条(发卡行的通知义务)

【方案一】因发卡行未即时告知持卡人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情况,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发卡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发卡行以持卡人未购买有偿手机短信通知服务为由主张不负有手机短信通知义务的,,持卡人没有手机或者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通知的情形除外。


发卡行有证据证明其已即时发出通知,该通知已到达或者非因发卡行原因应到达而未实际到达持卡人的,应认定发卡行尽到通知义务。


【方案二】因发卡行未即时告知持卡人银行卡账户的变动情况,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发卡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发卡行以持卡人未对单笔交易额超过200元的银行卡交易购买有偿手机短信通知服务为由主张不负有该通知义务的,,持卡人没有手机或者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通知的情形除外。


发卡行有证据证明其已即时发出通知,该通知已到达或者非因发卡行原因应到达而未实际到达持卡人的,应认定发卡行尽到通知义务。


解读:方案一、二的主要区别在于有偿手机短信通知服务的交易金额下限,但无论是哪一种方案,均不支持银行以此为主张不负有通知义务。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各行除短信渠道外,还应积极布局微信、APP以及邮箱等渠道,尽到通知义务。


第八条(持卡人的告知、报警或挂失义务)持卡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卡行发送了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的通知后,未及时告知发卡行存在伪卡交易事实、挂失或报警,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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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发卡行的核实、保全证据义务)发卡行在持卡人告知伪卡交易后,未及时向持卡人核实银行卡的持有及使用情况,无合理理由未及时提供对账单或监控录像等证据,导致有关证据无法取得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解读:进一步细化伪卡交易发生后的权责认定细节问题,建议发卡行一方面应在使用合约中明确提示持卡人的告知、报警或挂失的时效范围,另一方面要着力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建立完备的异常交易处理机制,调取相关证据,第一时间核实处理。


第十条(借记卡的伪卡交易责任)发生借记卡伪卡交易,持卡人请求发卡行依照借记卡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本金和利息的,。


发卡行举证证明持卡人对借记卡伪卡盗刷具有过错,主张在持卡人的过错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发卡行责任的,。


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应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


第十一条(信用卡的伪卡交易)发生信用卡伪卡交易,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偿还透支款及利息的,。持卡人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银行卡透支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


发卡行举证证明持卡人对信用卡伪卡盗刷具有过错,主张在持卡人的过错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发卡行责任的,。


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应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


解读:已认定的伪卡交易持卡人不承担偿还透支款项及利息的责任,但若因持卡人过错导致伪卡盗刷,。在实际业务中,发卡行应加大消费者教育力度,提示哪些行为可能存在风险隐患、一旦出现伪卡盗刷等情况应采取哪些行为来防止损失扩大等。


第十二条(发卡行的求偿权)因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等主体未尽审核义务导致伪卡盗刷,持卡人诉请发卡行承担违约责任,发卡行承担责任后向存在过错的收单机构、特约商户追偿的,。


解读:此条对银行的收单业务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明确了责任承担层级,发卡行先于收单机构及特约商户,力求解决以往存在的互相推诿、争议处理时效性差等痛点,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三条(伪卡盗刷人的侵权责任)发卡行承担违约责任后,依法请求伪卡盗刷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承担责任后,依法请求伪卡盗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


第十四条(不良征信记录禁止)发卡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伪卡交易争议、在伪卡交易责任确定之前或在确定持卡人不应对伪卡交易承担责任的情形下,对持卡人做不良征信记录,持卡人请求发卡行撤销该不良征信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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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网络盗刷


第十五条(网络盗刷的概念)本规定所称网络盗刷,是指他人冒用持卡人名义、使用持卡人网络交易身份认证信息进行网络交易,导致持卡人银行卡账户资金减少或者透支金额增加的行为。


第十六条(举证责任及事实认定)持卡人主张存在网络盗刷事实的,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时间及其前后其持有银行卡以及其未进行网络交易、其与收款人没有基础法律关系、其持有银行卡所在地地址与网上交易IP地址不同、网络异常交易记录、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


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提交由其持有的案涉交易行为发生时的电子交易记录等证据,无合理理由拒不提供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七条(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发卡行与持卡人签订银行卡合同时,未告知持卡人银行卡具有网络支付功能,或者未告知发卡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开展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平台关联银行卡交易等信息,持卡人以其未与发卡行就上述网络支付条款达成合意为由,主张不承担银行卡网络盗刷责任的,,但持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网络支付功能存在并同意使用的情形除外。


发卡行虽告知银行卡具有某一种网络支付功能,但未全面告知和明确说明该网络支付业务的持卡人身份认证方式、相关交易规则、未提示该业务的法律风险、未告知风险防范措施等影响持卡人决定是否使用该网络支付功能的信息,因该网络支付功能的使用导致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请求发卡行承担相应赔偿损失责任的,。


前述情形,发卡行有证据证明持卡人对网络盗刷具有过错的,发卡行在持卡人过错范围内减轻责任。


非银行支付机构与持卡人签订网络支付服务合同时,未向持卡人履行前两款信息披露义务的,参照前三款规定处理。


解读:该规定主要强调发卡行的告知义务,是否开通网络支付业务、身份认证方式、相关交易规则、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等都应事前提示,除相关使用合约等需要修改、完善以外,银行也应对一线工作人员加强培训,提高职业敏感性,如对中老年客群、或在其他移动支付欠发达地区开展业务时,需将提醒义务落到实处。


第十八条(非银行支付机构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义务)非银行支付机构设定的网络支付身份认证方式、使用的网络支付系统、设备等具有安全缺陷导致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据此请求非银行支付机构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


第十九条(先行赔付责任)非银行支付机构或者发卡行承诺先行赔付持卡人银行卡网络盗刷损失,持卡人据此请求其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


第二十条(电信运营商的责任)他人冒用持卡人的名义更换手机用户身份识别卡,电信运营商未尽审慎审核义务予以更换,导致持卡人未能收到银行卡账户变动手机短信通知,持卡人请求电信运营商赔偿相应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责任竞合)因同一网络盗刷行为,持卡人向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任一主体请求赔偿,已经获得赔偿的部分,再向其他主体请求赔偿的,。


第二十二条(参照适用条款)除前述已规定内容外,发卡行因网络盗刷应对持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参照伪卡交易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其他问题(略)


来源:银数观卡(ID:UPD-Consul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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