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佛山市住建管理局公布《佛山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实施细则(征求公众意见稿)》,佛山市提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已评定(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根据金融机构要求适度上浮,建议最高上浮额度为20%。
记者从《实施细则》了解到,佛山市鼓励金融机构对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消费者优先给予信贷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已评定(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根据金融机构要求适度上浮,建议最高上浮额度为20%。
《实施细则》对推广装配式建筑作出明确规定,确保2020年佛山市实现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2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确保2025年佛山市实现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35%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达到70%以上。
并要求,在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宅建造中积极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在大型公共建筑、大跨度工业厂房建造中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在风景名胜区及园林景观、仿古建筑等领域,倡导发展现代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在临时建筑(含工地临时建筑)、管道管廊等建造中积极采用可装配、可重复使用的部品部件。
END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