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研究】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探索与思考——以贵州册亨县为例

2023-05-10 14:56:27

  

  贵州省册亨县地处南北盘江交汇地带,森林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71.50%,有杉木80余万亩,桉树36万亩,油茶13万亩,活立木面积约382万平方米,是贵州省林业大县之一。自2007年实施林权制度改革后,林业部门对林农统一发放了林权证,使广大林农的林权得到明确,但是林木投资资金需求大,见效周期长,资金缺乏成为制约林农、林企扩大生产及管护的瓶颈。为解决广大林农贷款难、抵押难的问题,册亨县联社大胆尝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为广大农户和林业企业打通了融资渠道,也为当地新农村建设和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林权抵押贷款推出已超过十年,在助推地方林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管理方面的问题。

  一、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管理措施


  (一)信用社层面


  1.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方面


  2007年册亨县联社率先办理黔西南州共青林场册亨分公司林权抵押贷款,以该笔贷款作为试点,探索林权抵押贷款操作实践,至2008年,册亨县联社以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贵州省林业厅共同下发《省联社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指导意见的通知》为指导,,从贷款对象、用途及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林权抵押的范围、抵押物的评估与登记,抵押物保险,,明确了林权抵押贷款的具体操作办法及流程,并与中国人保财险黔西南州兴义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进一步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相关细则。


  2.风险防控方面


  (1)以林权抵押方式化解林业贷款风险。《管理办法》明确了林权贷款的4种形式:一是林木抵押贷款,即林业生产者以其有处分权的林木所有权、部分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持证向所在地信用社申请贷款;二是第三人担保贷款,即第三人以其有处分权的林木所有权、部分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向所在地信用社申请贷款;三是多人联保贷款,即根据自愿组合原则,3人以上的林业生产者以其有处分权的林木所有权、部分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互为联合担保,形成一个联保小组,共同为任一成员向所在地信用社申请贷款;四是反担保贷款,即由担保公司向林业生产者提供担保,同时担保公司要求林业生产者以其林权抵押作为反担保,向所在地信用社申请贷款。这不仅化解了县联社林业贷款风险,同时也解决了部分林农融资难的问题。


  (2)引入林权保险机制,降低信贷资产自然风险。为了进一步降低林权抵押贷款自然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册亨县联社与中国人保财险黔西南州兴义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对林权抵押贷款引入保险机制,具体合作方式为: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的准入条件之一,林农对林权抵押的贷款金额及利息在保险公司投保,林农每年按投保金额的1.4%折费率缴纳保险费用。引入林权保险机制,一方面防范抵押物灭失风险;另一方面,为造林者提供有效保障。


  (3)从管理制度规范上防范林业贷款风险。册亨县联社以《册亨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和《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为指导,对贷款的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和贷款收回都作出了明确规定,防范操作风险,进一步规范林业贷款管理。


  3.创新金融服务方面


  (1)利用财政贴息资金支持林农林企发展。一是经过林业部门多次进行调研,鉴于林农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费用过高,由林农提交借款合同、,由省林业厅划拨财政资金直接对贷款林农给予部分贴息。二是利用小额担保贷款支持林农发展。采取林农以林权到担保中心作反担保,担保中心为林农向册亨县联社提供担保,信用社发放贷款的方式。


  (2)推行农户信用评级和林权抵押相结合免评估的小额信用贷款。以《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为指导,通过量化林农森林资源资产,据此对林农进行评级授信,发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对林农申请借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贷款可协议评估,由农信社信贷员进行评估,林农签字认可,可节约农户林业资产评估价值2.5‰的费用;另外,根据保险公司的免赔条款规定,受灾面积在50亩或林权面积10%(以较高者测算)以下的林权不计免赔,册亨县联社对用作抵押的林权资产在50亩以下的可不要求其强制购买林权保险,每年降低农户借款金额1.61%的贷款成本,从成本上降低农户贷款的费用。


  (3)鼓励林业规模化经营。近两年来,册亨县联社加大了对林业大户和林业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林业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道路。


  (4)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一是从制度上,册亨县联社明确规定了林权抵押贷款的操作流程(客户提出申请—提供资料—客户调查—审核审批—签订借款、抵押合同—购买林权保险—办理抵押登记—发放贷款),这优化了审贷程序。二是册亨县联社对每个基层网点的信贷管理权限进行了合理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发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简化了贷款审批手续。


  (二)政府层面


  1.实施林权改革,实现林权确权。2007年实施林权制度改革后,林业部门对林农统一发放了林权证,使广大林农的林权得到明确。


  2.完善林权评估体系。林权评估应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59号)及财政部、。贷款人和林权登记部门应对抵押人聘请的林权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资质审核。


  3.明确林权登记部门。抵押林权的登记工作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4.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办理抵押登记的林权证进行收储保管。


  二、目前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林业资产流转平台未建立健全,林业资产流转不通畅、信息不对称,贷款形成不良后林权不易处置变现,导致林权抵押贷款不良率偏高。虽林权可进行流转,但相对其他产业来说,林业资产仅在部分行业圈内进行流转,流转制度不健全、渠道不通畅、信息不对称仍是林业资产流转面临的问题,也是农村信用社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风险之一,这需要地方政府通过行政制度进行完善。


  (二)森林火灾险仅能部分转嫁林业资产的自然风险,林权抵押贷款风险减降仍有待探讨。目前林权保险的险种是火灾引起的保险,不能全面转移抵押物损失的风险,现阶段,黔西南州仅有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开办林权保险品种,且仅有火险一种险种,若林木遭遇虫害或地质灾害则不能有效规避抵押物损失风险。另外,林木火灾险的一年一缴加大贷款风险的管理难度。


  (三)抵押资产核实、管理和处置难。一是林权抵押资产只能通过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林权证和客户现场指认的林木实物进行确认,难以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价值评估存在偏离的可能性较高。二是林权抵押资产一般都在山上,交通不便,管理比较困难,可能会因客户管护不到位,长势差等导致价值缩水。三是林权抵押资产存在因客户设置各种障碍等因素,导致无法及时进行处置变卖实现变现的可能。


  三、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主要风险


  林权贷款,主要是将森林资源作为抵押物。因为森林资源是自然资源,它分布广泛,对它的管理很难做到面面俱到,很可能对自身的价值造成严重的损失。其风险主要包括借款者、抵押物品和放贷机构三个方面:


  (一)借款人信用评估风险


  林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具有小而分散的特点,使得承贷主体的信用状况难以评估。随着贷款期限的延长,不确定因素攀升,林农仅凭个人力量很难抵御外界各方面因素的影响,难免因林地经营状况,个人收入水平等原因主动违约、被动违约、甚至恶意违约,严重降低承贷人的信用水平。由于林农信用状况参差不齐,金融机构与林农之间信息不对称,无法全面准确评价林农的信用水平。


  (二)抵押资产评估风险


  资产评估可信度不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包括林木评估和林地评估,两项资产评估的方法有着很大的差异,增加了评估的难度;二是林业资源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有效期为一年,其为了自身利益,存在根据借款人需求进行评估或评估价值偏高等情况。在这样的评估环境下,现有评估形式大于实质。三是森林资源本身林种、林龄等性质的差异对林权资源价格影响较大,对评估要求很高,在众多限制条件下很难做到精细、准确。


  (三)抵押权实现风险


  抵押权的实现指抵押权人将抵押物迅速流转变现或采伐变现的行为。但是,由于没有贷后风险补偿机制尚未建立健全,抵押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一是林权流转市场并不完善,没有建立统一的非营利性收储中心以保障权利的实现;二是抵押权人想通过采伐变现方式行使权利,可能会苦恼于采伐指标难获得;三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产分布在远离城镇市区和交通不便地区,在林农的林地上和林农的管护下,发生纠纷时林农会设置障碍,让购买者望而止步,致使林权无法出售实现变现。


  (四)贷后管理风险


  林木资源具有特殊性,存在一定的不可抵抗因素,其生长过程可能会面临火灾、病虫害等诸多自然灾害,抵押物一旦发生灾害,信贷资产会产生损失。森林资产远离金融机构营业场所,交通不便,偷伐、盗伐、私下交易等破坏或违规侵占林权的现象难以控制,开办林权抵押贷款后,,贷后风险管理难度大。


  四、对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存在问题的建议


  (一)建立长效动态的工作机制。,、财政局、金融办、市银监局、保险协会及各林权抵押贷款经办金融机构等为成员单位的林业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研究、解决林权抵押贷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建立长效动态的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和推动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建立贷后监督管理联动机制。一是建议林业部门完善抵押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林业产权登记管理系统,为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良好的数据平台。二是各金融机构应及时与当地林业部门做好沟通,派人至少按季监督、检查已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情况,林业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共同建立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


  (三)搭建林产品收储和林业产权交易平台。建议林业部门大力推进以林权流转为主体的林产品交易市场体系建设,搭建市场交易信息采集发布系统,进一步提高交易服务平台的层次与水平。


  (四)完善林权资产评估体系。建议林业部门在林业资源较为丰富的县(市)推动组建较为权威公正的森林资产评估机构,做好评估人员的资质核准与培训指导工作,建立严格、长效的评估责任追究制度。


  (五)建立完善森林保险机制。建议将林木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统一保险,统一理赔;建议商业性保险公司探索改善林业保险服务工作,包括增加林业保险产品,扩大保险范围,确定林木资产保险的合理保费和赔偿标准等;建议财政部门适当提高林木火灾保险费分摊比率,从而减轻林农交纳保费的负担。除建立林业损失赔偿保险制度外,、保险协会等相关部门,设立林业灾害风险保障基金,明确资金来源、适用范围、触发条件等内容,建立多层次森林风险保障模式。


  (六)完善林权抵押担保体系。建议由财政局出资设立林业投资担保基金,为林农林企融资提供担保,解决仅凭林权担保而保障不足的问题,分担金融机构林权抵押贷款风险,提高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


  (七)制定财税优惠政策。一是建议林业部门给予林农林企更多的林业贷款贴息。二是建议由财政、林业部门整合有关资金,对金融机构林权抵押不良贷款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对当年林权抵押贷款新增额给予一定的增量奖励。(贵州省册亨县联社郭刚)



责编:王玺责审:王汉,编:王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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