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2023-05-10 14:56:27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淄发〔2017〕34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实施,现根据《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本细则高层次人才是指已经获得淄博市人社局发放的“淄博精英卡”的高层次人才。

二、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

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凭市人社局发放的“淄博精英卡”,由单位为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三、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贷款条件。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后,在我市首次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房源类型。所购住房应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按揭业务合作协议的一手房或证件齐全的二手房。一手房贷款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后放款,二手房贷款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放款。

(三)贷款最高限额。我市新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首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2倍的贷款额度。

(四)最低首付款比例。购买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目前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五)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贷款最长期限30年。

(六)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利率执行。

(七)收入认定。高层次人才的还贷收入可按其实际工资总额认定,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月还款额可不超过实际家庭月收入的50%。

(八)贷款类型。住房贷款种类包括按揭贷款、抵押贷款、组合贷款、合力贷款等多种类型,满足高层次人才的不同贷款需求。

(九)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贷款申请表;

2、高层次人才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含未成年子女)、结婚证;

3、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首付款发票:
(1)购买一手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预收款增值税普通发票;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二手房买卖合同、首付款银行凭证或收据、税收完税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卖方身份证、卖方银行卡(或存折)。

(十)以淄博市公布的高层次人才名单为依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后为高层次人才办理贷款业务。

(十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高层次人才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十二)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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