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国家政策的扶持和鼓励下,许多中小型民营企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使得民间资本庞大、民间资金充足。随着民营企业的迅猛发展,融资难的问题日渐凸显。近些年,由于国家推行紧缩性货币政策,这一问题进一步加剧。作为一种手续简便、办理快捷、融资灵活、利率较高的民间融资手段,民间借贷在近几年发展迅速、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自身问题逐渐显现、借贷风险增加。民间借贷纠纷大量成讼,。
本专题针对民间借贷纠纷这一热点问题,,联合相关领域专家团队,应用大数据挖掘技术,,辅以相关外部数据,形成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案件趋势、地域分布、当事人情况、结案标的额、案件热词等方面的数据结论,提出了实现民间借贷利率透明化、加强法律法规宣传等措施建议,可为审判执行、司法管理和工商管理等工作提供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量逐年递增,平均每年增长近三成
2013年,.45万件。
2014年,.77万件,同比上升23.5%。
2015年,.08万件,同比上升48.17%。
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06万件,同比上升39.87%。
2013年1月至2016年7月,.35万件。2013年至2015年,案件年均增长率为28.28%。
(二)每年7月全国新收案件量小幅攀升
2013年至2015年,.11万件。按月切分新收案件量可知,每年1月、3月、12月收案量涨幅明显。12月、1月因临近春节,大家在外奔波一年都想“拿钱回家过个舒心年”,所以纷纷开始向借款人索要借款,当索要不成时,。近三年春节均在2月,,3月份收案件量会小幅攀升。除去此类受特殊因素影响的月份,每年7月全国民间借贷案件新收案件量稍高于其它月份。按照此种数据表征,将数据分析样本时间范围扩大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此种现象同样出现。
(三)案件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
2013年1月至2016年7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其中,浙江、江苏和福建三省案件量最多,分别为49.6万件、40.6万件和28.08万件。内陆地区以河南和内蒙古两省民间借贷纠纷较多,案件量分别为22.49万件和19.87万件。
(四)案件主要集中在特定城市行政区域
通过分析浙江、江苏、福建、内蒙、河南五省新收案件发现,浙江民间借贷纠纷主要集中在杭州、金华和台州,案件量分别为9.44万件、9.34万件和6.91万件。其中,2013年至2015年台州、丽水和金华三市案件年均增长率均超三成。江苏民间借贷纠纷主要集中在徐州、盐城和苏州,案件量分别为6.95万件、4.48万件和4.02万件。其中,江苏宿迁案件年均增长率46.69%,为全省最高。虽然徐州案件量全省最多,但2013年至2015年案件量总体呈下降趋势。
福建民间借贷纠纷主要集中在泉州,案件量约为8万件,超出第二名案件量近一倍。2013年至2015年间,福州案件增长近六成。
内蒙古民间借贷纠纷主要集中在赤峰和鄂尔多斯,案件量分别为6.87万件和5.06万件。2013年至2015年间,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量增长最快,年均增长率为51.65%。
河南民间借贷纠纷主要集中在郑州,案件量为4.92万件,超出第二名近3万件案件。2015年,河南商丘、开封、南阳、洛阳民间借贷纠纷呈爆发态势,案件年均增长率均在八成以上,其中商丘市年均增长率高达95.34%
(五)涉外案件多涉及美国
2013年1月至2016年7月,共有涉外案件1798件,主要涉及国家为美国、俄罗斯和意大利,案件量分别为547件、155件和126件。
(六)涉港澳台案件多涉及香港
2013年1月至2016年7月,。其中,涉及香港2518件、澳门376件、台湾894件。,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案件多集中在福建地区。
(七)六成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2013年1月至2016年7月,.54%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二、当事人情况分析
(一)原、被告均以自然人为主
2013年1月至2016年7月,在全国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共有939.69万人涉诉。其中,原告366.67万人,被告573.02万人,被告人数约为原告人数的1.5倍。
如图6所示,原告类型中,自然人有357.42万人,占比为97.48%,法人有8.83万个,占比为2.41%,非法人组织有4219个,占比为0.12%。被告类型中,自然人有520.10万人,占比为90.76%,法人有51.32万个,占比为8.96%,非法人组织有1.61万个,占比为0.28%
(二)当事人性别多为男性
2013年1月至2016年7月,全国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有性别记录的当事人共计821.50万人,[1]其中被告为男性的有573.08万人,占比为69.76%;女性有222.12万人,占比为27.04%。
(三)当事人年龄主要集中在35岁到55岁之间
2013年1月至2016年7月,全国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有效年龄记录的当事人共计514.64万人。[2]当事人年龄在35岁到55岁之间的占比为63.64%。
(四)原、被告文化程度主要为初中
2013年1月至2016年7月,.02万份。有文化程度记录的当事人有5.27万人,[3]原告有2.68万人,被告有2.60万人。原告和被告文化程度均集中在初中,人数分别是1.02万人和1.15万人,占比分别为38.30%和44.10%。
(五)原、被告身份主要为工人
2013年1月至2016年7月,.31万人。[4]其中,原告26.36万人,被告37.94万人。原告和被告身份主要以工人居多,人数分别是12.03万人和18.72万人,占比分别为45.65%和49.34%。
三、案件特征分析
(一)热词
1.借款、借条、借条期限等词较为突出,这体现了民间借贷案件的特征,即借贷双方资金融通的行为中所产生的纠纷。
2.利息、本金、利率等词出现也较为频繁,这体现了民间借贷案件中关于支付利息的相关问题是其主要焦点之一。
(二)新司法解释自施行以来已被6.6万份裁判文书引用
自2015年9月1日起,。截止至2016年7月31日,.79万份。其中,6.6万份文书引用了此司法解释,占比为20.74%。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中第26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依据不同情况明确规定了借贷利率的相关问题。其中,第29条引用次数最多,共有4.41万份文书引用了此条。
(三)五成案件因生意周转未能按时还款引发纠纷
通过分析裁判文书发现,五成借款人多因“做生意经营需要”为由向出借人借款进行资金周转。有2.05%的案件借款人因买房向出借人借钱。另有0.13%的案件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筹办公司。
(四)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生于朋友之间
由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可知,6.38%的案件涉及的原、被告之间为朋友关系。朋友之间认识多年,彼此较为信任,当需要资金时,通常请朋友帮忙周转。有1.38%的案件原、被告双方原本不认识,经朋友介绍后产生借贷关系。原、被告为亲戚关系的案件占比为0.75%;曾为夫妻或恋人关系的案件占比为0.52%。
(五)约10%的非法集资案件辩护其行为属于民间借贷
通过分析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全国非法集资案件文书发现,有9.52%的案件被告人辩护其借款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而非非法集资,应免其刑罚。在这类案件中,最终判决认定被告人行为属于民间借贷无罪释放的案件占比为1.26%。
四、建议
针对已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实现民间借贷利率透明化
建立借贷利率市场化和加大借贷利率透明度。让利率相对自由浮动,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之间将形成一个合理的博弈空间,其间风险成本的核算与选择将由市场各方自我完成与承担,这样民间高利贷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空间。公开利率信息,引导民间借贷利率保持在一个较合理的水平上,间接削弱民间资本市场潜在的风险。
(二)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的行为,应该加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这是规范民间借贷的根基。违约是借贷双方当事人之间最大的问题,应该实行信用惩戒,提高违约方的违约失信成本,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和授信审查制度。债权人应理性衡量债务人的经济情况,以此为根据进行借贷。应订立书面合同调整借贷关系,可要求贷方提供担保,以便贷方无法还款时维护自己的权益。发生纠纷时,勿感情用事,。
结语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开局的第一年,如何更好的贯彻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巩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们每一位法律工作者值得深思的问题。,贯彻落实院组“充分利用审判大数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促进科学决策”的指示要求,在“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的理念指导下,联合专业力量,策划系列专题,深入开展司法大数据分析研究工作,为新形势下更好地完成审判执行和司法管理工作,提升司法审判能力、规范裁判尺度、保障司法公平、公正提供支撑。
附录:
附一 数据样本情况说明
本专题使用的司法审判数据,。
。
附表1 案由列表
┌──┬──────┐ │序号│民事案由 │ ├──┼──────┤ │1 │民间借贷纠纷│ └──┴──────┘
附表2 各年案件量
┌──────┬───┬───┬────┬───┬────┐ │ 年份 │2013 │2014 │2015 │2016 │合计 │ ├──────┼───┼───┼────┼───┼────┤ │案件量(件)│694453│857667│1270770 │840596│2520486 │ ├──────┼───┼───┼────┼───┼────┤ │文书量(份)│176203│301396│483282 │119366│1080247 │ └──────┴───┴───┴────┴───┴────┘
附表3 各省案件量
┌─────┬───┬───┬────┬───┬────┐ │省份 │2013 │2014 │2015 │2016 │合计 │ ├─────┼───┼───┼────┼───┼────┤ │浙江 │115591│132241│156287 │79158 │483277 │ ├─────┼───┼───┼────┼───┼────┤ │江苏 │104435│100111│131518 │62330 │398394 │ ├─────┼───┼───┼────┼───┼────┤ │福建 │55484 │69630 │98176 │48255 │271545 │ ├─────┼───┼───┼────┼───┼────┤ │河南 │33996 │45851 │88771 │48285 │216903 │ ├─────┼───┼───┼────┼───┼────┤ │广东 │48427 │52171 │68775 │34356 │203729 │ ├─────┼───┼───┼────┼───┼────┤ │内蒙古 │41564 │47230 │67394 │34937 │191125 │ ├─────┼───┼───┼────┼───┼────┤ │安徽 │33564 │47235 │61072 │30125 │171996 │ ├─────┼───┼───┼────┼───┼────┤ │河北 │17973 │26692 │48134 │30174 │122973 │ ├─────┼───┼───┼────┼───┼────┤ │湖南 │21896 │29769 │42861 │22964 │117490 │ ├─────┼───┼───┼────┼───┼────┤ │四川 │30561 │33479 │26991 │23871 │114902 │ ├─────┼───┼───┼────┼───┼────┤ │辽宁 │20516 │26441 │38577 │21274 │106808 │ ├─────┼───┼───┼────┼───┼────┤ │陕西 │16020 │22894 │37324 │19922 │96160 │ ├─────┼───┼───┼────┼───┼────┤ │黑龙江 │3205 │21914 │43121 │21984 │90224 │ ├─────┼───┼───┼────┼───┼────┤ │重庆 │11477 │17319 │36419 │19321 │84536 │ ├─────┼───┼───┼────┼───┼────┤ │山东 │568 │2320 │35318 │45218 │83424 │ ├─────┼───┼───┼────┼───┼────┤ │湖北 │12912 │18453 │29908 │15502 │76775 │ ├─────┼───┼───┼────┼───┼────┤ │新疆 │12577 │16543 │28741 │18671 │76532 │ ├─────┼───┼───┼────┼───┼────┤ │广西 │15981 │18449 │21313 │14913 │70656 │ ├─────┼───┼───┼────┼───┼────┤ │上海 │16511 │18290 │21752 │12922 │69475 │ ├─────┼───┼───┼────┼───┼────┤ │吉林 │14219 │17481 │23666 │12601 │67967 │ ├─────┼───┼───┼────┼───┼────┤ │贵州 │11243 │15740 │26046 │14026 │67055 │ ├─────┼───┼───┼────┼───┼────┤ │云南 │9985 │13546 │22921 │12758 │59210 │ ├─────┼───┼───┼────┼───┼────┤ │江西 │4151 │9144 │26908 │16810 │57013 │ ├─────┼───┼───┼────┼───┼────┤ │北京 │10515 │11772 │18192 │12255 │52734 │ ├─────┼───┼───┼────┼───┼────┤ │甘肃 │7697 │11085 │17877 │11198 │47857 │ ├─────┼───┼───┼────┼───┼────┤ │山西 │5884 │10634 │17907 │9770 │44195 │ ├─────┼───┼───┼────┼───┼────┤ │宁夏 │7350 │8662 │13694 │7829 │37535 │ ├─────┼───┼───┼────┼───┼────┤ │天津 │7030 │9784 │11597 │5605 │34016 │ ├─────┼───┼───┼────┼───┼────┤ │青海 │1221 │1953 │2464 │1382 │7020 │ ├─────┼───┼───┼────┼───┼────┤ │海南 │29 │271 │1897 │1355 │3552 │ ├─────┼───┼───┼────┼───┼────┤ │西藏 │329 │415 │696 │391 │1831 │ ├─────┼───┼───┼────┼───┼────┤ │合计(件)│692911│857519│1266317 │710162│3526909 │ └─────┴───┴───┴────┴───┴────┘
附表4 原告类型
┌─────┬────┐ │类型 │人数 │ ├─────┼────┤ │自然人 │3510557 │ ├─────┼────┤ │法人 │87420 │ ├─────┼────┤ │非法人组织│4372 │ ├─────┼────┤ │合计(人)│3602349 │ └─────┴────┘
附表5 被告类型
┌─────┬────┐ │类型 │人数 │ ├─────┼────┤ │自然人 │5096271 │ ├─────┼────┤ │法人 │499753 │ ├─────┼────┤ │非法人组织│16173 │ ├─────┼────┤ │合计(人)│5612197 │ └─────┴────┘
附表6 原告性别
┌─────┬────┐ │性别 │人数 │ ├─────┼────┤ │男性 │3402942 │ ├─────┼────┤ │女性 │1314989 │ ├─────┼────┤ │其他 │157517 │ ├─────┼────┤ │合计(人)│4875448 │ └─────┴────┘
附表7 被告性别
┌─────┬────┐ │性别 │人数 │ ├─────┼────┤ │男性 │2327898 │ ├─────┼────┤ │女性 │906163 │ ├─────┼────┤ │其他 │105464 │ ├─────┼────┤ │合计(人)│3339525 │ └─────┴────┘
附表8 原被告年龄段
┌─────────┬────┐ │年龄分段 │人数 │ ├─────────┼────┤ │14岁至18岁(不含)│3263 │ ├─────────┼────┤ │18岁至25岁(不含)│104897 │ ├─────────┼────┤ │25岁至35岁(不含)│1069893 │ ├─────────┼────┤ │35岁至45岁(不含)│1722463 │ ├─────────┼────┤ │45岁至55岁(不含)│1552814 │ ├─────────┼────┤ │55岁至65岁(不含)│541575 │ ├─────────┼────┤ │65岁及以上 │151506 │ ├─────────┼────┤ │合计(人数) │5146411 │ └─────────┴────┘
附表9 原告身份
┌───────────┬───┐ │身份 │人数 │ ├───────────┼───┤ │工人 │187199│ ├───────────┼───┤ │其他 │143066│ ├───────────┼───┤ │农民 │28453 │ ├───────────┼───┤ │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9924 │ ├───────────┼───┤ │国家工作人员 │3437 │ ├───────────┼───┤ │无业人员 │3480 │ ├───────────┼───┤ │离退休人员 │1021 │ ├───────────┼───┤ │职员 │1286 │ ├───────────┼───┤ │务工人员 │1366 │ ├───────────┼───┤ │学生 │105 │ ├───────────┼───┤ │合计(人数) │379417│ └───────────┴───┘
附表10 被告身份
┌───────────┬───┐ │身份 │人数 │ ├───────────┼───┤ │工人 │120319│ ├───────────┼───┤ │其他 │108078│ ├───────────┼───┤ │农民 │19114 │ ├───────────┼───┤ │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7529 │ ├───────────┼───┤ │离退休人员 │1745 │ ├───────────┼───┤ │无业人员 │2507 │ ├───────────┼───┤ │国家工作人员 │1921 │ ├───────────┼───┤ │务工人员 │1042 │ ├───────────┼───┤ │职员 │1169 │ ├───────────┼───┤ │学生 │84 │ ├───────────┼───┤ │合计(人数) │263587│ └───────────┴───┘
附表11 被告人文化程度
┌────────┬───┐ │文化程度 │人数 │ ├────────┼───┤ │文盲或半文盲 │727 │ ├────────┼───┤ │小学 │3548 │ ├────────┼───┤ │初中 │10248 │ ├────────┼───┤ │高中 │5024 │ ├────────┼───┤ │职高/中专/技校│1620 │ ├────────┼───┤ │大专 │3315 │ ├────────┼───┤ │本科 │2228 │ ├────────┼───┤ │研究生 │45 │ ├────────┼───┤ │博士 │1 │ ├────────┼───┤ │合计(人数) │26756 │ └────────┴───┘
附表12 被告人文化程度
┌────────┬───┐ │身份 │人数 │ ├────────┼───┤ │文盲或半文盲 │674 │ ├────────┼───┤ │小学 │4119 │ ├────────┼───┤ │初中 │11455 │ ├────────┼───┤ │高中 │3953 │ ├────────┼───┤ │职高/中专/技校│1364 │ ├────────┼───┤ │大专 │2602 │ ├────────┼───┤ │本科 │1781 │ ├────────┼───┤ │研究生 │25 │ ├────────┼───┤ │博士 │0 │ ├────────┼───┤ │合计(人数) │2597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