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律师|被告放弃权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民间借贷纠纷如何处理

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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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原告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4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27日至2014年8月27日,合同期月息81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故原告要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的月息3%,共计7个月8100元,上述共计38100元。

被告山西通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提出书面答辩,在举证期内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8月27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月息3%,借款期限从2013年8月27日至2014年8月27日。原告依照协议如期支付借款,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故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按月息3%,共计7个月的利息8100元,上述共计38100元。

另查明,自2013年8月27日起,被告已按借款协议约定的月息3%支付原告利息至2014年5月。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书、收款收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书及收款收据予以证明,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告理应还款。,原告要求的自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的利息,应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答辩期内未提出书面答辩,在举证期内未提交证据,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判决如下:

被告山西通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程某借款3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程月英自2014年8月起至2015年2月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3元减半收取376.5元,由被告山西通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从本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借据,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答辩期内未提出书面答辩,在举证期内未提交证据,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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