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履行与担保

2023-05-10 14:56:27

01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对于合同履行地,首先看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的约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可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允许双方当事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有关条款”,如借贷合同虽然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但在款项出借方式中已明确约定了款项交付给特定人或转入特定银行账户。此时,特定人接受款项时所在地或特定银行账户所在地即可作为合同履行地。“交易习惯”,主要是指在当时、当地或者某一行业、某一交易关系中,为人们所普遍采纳的,且不违反公序良俗的习惯做法。


具体到民间借贷纠纷中,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来认定是否存在交易习惯:第一,在民间借贷行为发生地或者民间借贷行业通常采用,且借贷双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习惯;第二,借贷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仅仅在当事人先前的交易中出现过一次,一般不宜认定为交易习惯。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时,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当事人承担的给付义务所指向对象均为货币,故”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存在两种情形: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02贷款人不同意,借款人约定还款份额对贷款人无效

借贷关系并不是只发生在一个借款人和一个贷款人之间,而是可能发生在多个借款人和多个贷款人之间。与单个借款人、贷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同,多个借款人、贷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涉及如何处理各个借款人和各个贷款人之间关系的问题。民间借贷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在合法的前提下,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当事人可以在借贷关系中对多个借款人、贷款人之间的关系作出约定并遵照执行。


在存在多个借款人、多个贷款人的借贷关系中,只有借款人和贷款人全部达成一致的债权债务份额约定才能对借款人和贷款人都有效。否则,多个借款人应该对贷款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连带责任。多个借款人之间的分担关系要彼此自行处理,不能对抗贷款人的债权。


除了多个借款人向一个贷款人借款之外,也有可能出现多个贷款人给一个或多个借款人借款的情况。此时,民间借贷关系就会因为多个贷款人、借款人的内部关系和不同贷款人与不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而变得十分复杂。合同法等法律没有对此作出特殊规定,法律首先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出现多对多借款的,可能是有较为特殊的背景,如比较复杂的交易等。当事人应该自己有厘清复杂关系,防范风险的充分意识,在借款合同中对各自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履行合同或发生纠纷时的混乱。


而如果当事人没有做出明确约定,除了上述的借款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之外,多个贷款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不同贷款人与不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就要在个案中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等价有偿等民法基本原则来作出判断。


03/以自己名义替他人借款,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实践中,存在大量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符的情况。


例如,A需要资金,欲向B借款。但B出于对A还款能力的不信任,不愿向A提供借款.A向还款能力强、信用度高的C求助,由C与B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给A使用。在A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况下,B应向A还是C主张权利?


该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符时,应由谁承担还款义务。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要了解民法上的“合同相对性”理论。所谓的“合同相对性”,主要指的是合同仅在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因此,即使名义借款人并未实际使用借款,其仍应根据合同相对性,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04/贷款人依照约定将借款付给第三人,借款人应当还款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贷款人和借款人。贷款人根据约定借款给借款人后,享有债权。借款人收到借款后,应根据约定归还借款、支付利息等,承担债务。但有些情况下,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对给付借款的对象进行特别约定。如果双方约定,贷款人要把借款支付给借款人约定的第三人,那么贷款人就不会直接把借款付给借款人,借款人也不会直接收取借款,借款会根据双方约定付给特定的第三人。此时,借贷法律关系仍然成立,借款人向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支付借款后,借款人应该根据约定向贷款人归还借款、支付利息等。

05/借款系被他人诈骗取得,借条上的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民间借贷合同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彼此之间应该达成借款的合意并且有款项的实际交接。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或借条上的借款人就是合同的当事人,要承担还款责任。但如果借款人有证据证明借款已经被其他人诈骗取得,名义借款人实际并未接受、使用借款,贷款人就不能要求名义借款人还款,而是应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回借款。当然,名义借款人如果主张自己属于这种情况,就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明成立的,名义借款人可以不承担还款责任;无法证明的,名义借款人仍有可能要承担责任。


老贾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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