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透支坐牢?躲避技能你要不要?

2023-05-10 14:56:27

很多用信用卡的朋友都会担心的一点:信用卡不小心逾期了,会不会坐牢?这样的判决是不是太重了点,毕竟人总会有忘记的时候,逾期一两次很正常。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一)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 恶意透支的都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透支信用卡不归还则很可能属于恶意透支的范畴。


所以,恶意透支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危险的罪名。


首先该罪入罪金额极低,仅需一万元。

法律规定,当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万元的入罪金额,导致了绝大多数透支信用卡的人都满足了数额标准。就这一点来说,大部分拖欠信用卡的人一只脚已经踏入了信用卡诈骗罪了。


其次,恶意透支规定简单粗暴。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另一个要求是需要持卡人恶意透支,对于这个恶意透支,我国刑法是这样解释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解释的很完美,但可操作性太弱。于是两高在2009年对恶意透支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解释,解释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这还不够,两高顺带着将非法占有为目的做了一个推定性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 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 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 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这个规定可以说是很具体了,操作性极强。但有些一竿子打死一群人的架势,更让人发怵的是,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具有一种简单化处理的倾向,只要行为人欠款1万元以上,经两次以上催收,超过3个月不还的,就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在这样的氛围下面,我们在使用信用卡的时候,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透支本金累计不能超过一万。

注意,这里说的是本金,而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但需要注意,一人持有多张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每张信用卡透支数额均未达到1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的,原则上可以累计数额。(但如果累计透支数额不大的,应分别不同情况慎重处理。)


银行2次催收之后要在3个月内还款。

法律规定发卡银行的“催收”应有电话录音、持卡人或其家属签字等证据证明。“两次催收”一般应分别采用电话、信函、上门等两种以上催收形式。


另外3个月是个时间节点,且很多地方规定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应该间隔1个月,所以你在收到第一次催收之后有4个月的时间,偿还金额至少不低于最低还款额。



那么如果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又可以从哪些角度去补救?


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动到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最后提示:谨慎剁手,别忘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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