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到说法】“借名借款” 谁应承担偿还责任?

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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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中当事人因各种原因,借名借款的情况并不少见,一旦真正的用款人偿还无力时,较容易产生纠纷。名义借款人往往以自已非实际用款人抗辩不应还款。那么,?名义借款人应否承担偿还责任?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甲小贷公司与秦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甲小贷公司向秦某发放贷款50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借款月利率为1.86‰,利息计算至贷款人实际收到全部借款本金时为止。同日,甲小贷公司分别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各一份,约定:为了确保秦某与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切实履行,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责任。同日,黄某向甲小贷公司出具承诺函一份,自愿承诺以个人和家庭所有财产对主债权向甲小贷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10月22日,甲小贷公司向秦某发放贷款500万元。借款到期后,秦某未归还借款本金。黄某支付利息至2014年2月20日,该笔借款自2014年2月21日起欠息。

,请求判令:1.秦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2. 乙公司、丙公司、黄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秦某抗辩称,涉案借款实际用款人为黄某,因黄某并非当地居民,不符合甲小贷公司的放贷范围,故借用秦某的身份借款。涉案借款利息均由黄某账户汇入还款账户归还。故自已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判决结果

,秦某与甲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小贷公司将贷款发放至秦某账户,由此甲小贷公司已经完成出借款项的义务,故应认定合同相对方为秦某。即使秦某向甲小贷公司借款的目的是为提供款项给黄某使用,但并不能因此否认秦某以借款人的身份与甲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的事实。至于秦某取得借款后将其转给黄某,是秦某支配款项的行为,与甲小贷公司无关。担保人乙公司、丙公司主张案涉借款合同因主体虚假,黄某和甲小贷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而应为无效的理由,不予支持。遂判决支持甲小贷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实践中,“借名贷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没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当事人要对其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实际借款人并未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不用受该合同的约束,无需承担还款责任,而名义借款人作为合同向对方受合同的约束,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名义借款人来说,应充分考虑借名会给自己带来的风险和损失,例如逾期还款导致的不良信用记录等,因此需要谨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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