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二次申请最低首付40%

2023-05-18 23:00:13

  

  本报讯 日前,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执行政策为“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凭3年内购房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部分”,自2018年1月1日起,将调整为“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在职职工在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可凭2年内购房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该项政策调整还增加了借款人违约责任条款“若借款人在公积金贷款期间无故停缴、断缴的,贷款余额按现行住房公积金利率上浮20%执行。”

  

  同时,将现有政策规定的“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还款额应当不超过夫妻双方缴存基数和的60%的部分”,调整为“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应当不超过夫妻双方缴存基数和的50%,其偿还能力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标准来核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收入将不再计入家庭月收入”。

  

  据了解,目前在我市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再次购买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政策调整后,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时,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同时,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40%。已两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不能再次申请贷款。

  

  此次调整,不仅提高了最低首付款比例,同时降低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据了解,“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调整后,变为“缴存职工家庭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按照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计算,且最高限额不超过40万元。”(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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