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借贷哪些违法?

2023-05-10 14:56:27

瓜哥读书笔记(151

20168月,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读其中几条。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 定位:信息中介。

第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禁止增信;禁止归集;禁止非法集资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 信息中介有信息披露责任,无违约责任。

第四条 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落实各方管理责任。,。。。,,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

  • :银监会、信息化部、。

第五条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

。,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 运行:备案与审批后方可。

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 ,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 (十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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