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P2P网络借贷《57号文》法律政策解析

2023-05-10 14:56:27


本文共计5489字,阅读建议用时14分钟。

引言


P2P网络借贷机构(下文简称“P2P网贷机构”),与小额贷款机构、融资租赁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典当机构、担保机构等一般被称为“非持牌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类金融机构随之兴起,其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企业、个人的融资要求,但在发展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问题。由于可能存在较大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目前,,值得分析。


P2P网贷机构以设立门槛低、渠道成本低、可以吸收公众资金等显著特点,一经出现就迅速成为热门的获取资金的途径。,P2P网贷行业在急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大量问题,甚至出现了利用P2P网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诈骗”、实际控制人“跑路”的情况。 


自2014年开始,。,即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为基础,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等文件。,北京、上海、厦门等地方相继颁布了地方实施细则并开始施行。


2017年7月14日至15日,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明确了三项任务:“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按照会议精神,2017年12月8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7号,业界普遍称为《57号文》,下文称“《57号文》”或“文件”),发文迅速在业界引起广泛影响。发文不久,媒体迅速大肆渲染《57号文》对P2P网贷行业的影响、对网贷平台的“生死”意义。媒体遍布对《57号文》的各种政策解读,,、P2P网贷平台呼应带来的“雨点”却鲜有出现。巨大的反差一度让业界产生对政策执行力度仍将继续“延期”的误判。,笔者发现,、。


笔者因为职业的原因,有幸伴随一家P2P网贷机构从设立发展至今,。、地方整改、备案,并正在协助该公司完成本次整改验收备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文意在对《57号文》进行简要法律政策解析,供大家参考。


《57号文》简介


《57号文》全文分三部分,首先明确了整改验收备案的重要意义,随后从四个方面落实了整改验收备案工作,并在附文中对债权转让、风险备付金、资金存管、金交所等11个重要问题作出了定性的解释说明。


网上对《57号文》内容的整理较多,笔者简要梳理如下:


 

(一)明确整改验收备案的重要性


《57号文》开篇明确了整改验收备案的重要性,文件指出整改验收备案意在“实现行业市场出清、扶优抑劣、规范纠偏”、可以“科学把握备案机构的数量和质量”,,引导网贷行业“回归信息中介本质,坚持小额分散功能,定位线上经营模式,建立合理定价机制,以服务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


 

(二)明确落实责任


相较于P2P网贷行业以往的规范性文件,《57号文》明确了多部门的、更有针对性的实施机构,指出整改验收备案由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办、银监会主导,、、通信、工商管理等职能部门组成整改验收联合小组联合实施。


 

(三)严格验收标准、提出分类政策


《57号文》强调应当严格验收标准,为避免政策“一刀切”,同时多次体现了分类政策,如开篇提出的“一家一策”的原则。


经过多年的发展及与互联网创新的互动,P2P网贷机构业务模式种类众多,与之匹配的资产端千差万别,。例如“信用贷”、“车贷”、“消费贷”,业务模式不同,但整改验收备案的本质要求一样;同时,对于整改验收备案的结果,。验收合格的平台,尽快通过备案;积极配合但没有通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引导清盘,或者并购重组;严重不配合,或者已经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或者经侦部门已经介入,一律取缔。


 

(四)明确时间节点和政策界限


网络媒体最吸引眼球的文章题目无疑都来源于文件对时间的明确限定。


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规定了1年的整改期限,即到2017年8月24日。


《57号文》明确期限截至2018年6月30日,媒体多使用“大限”之类的词语形容该期限。文件明确规定如未按期完成整改验收备案,,笔者认为“大限”的说法并不为过。


《57号文》整体政策解读


任何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必然有其“立法目的”,而该等“立法目的”一般基于对规范对象的边界界定、价值定位及倡导方向,由此,对《57号文》政策解读应当多维度展开。


 

(一)从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属性及特点角度


笔者认为,,也应当是我们理解包括《57号文》在内规范性文件的起点。


《57号文》开篇明确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属性是“信息中介”,特点是“小额分散”、“定位线上经营模式”,该属性的界定应当作为《57号文》相关规定是否为“刚性”的判断基础。如关于P2P网贷借款限额的规定就应当认为是“刚性”条款,如违反该等限额,本次整改验收备案应“一票否决”。


 

(二)从金融行业国家政策的角度


《57号文》颁布于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后不久,该文件充分体现了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会议精神。会议指出,,强化金融机构防范风险主体责任,。


笔者对于上述精神的理解为,P2P网贷机构整改验收备案实质系条件较严的“登记制”,区别于金融行业的“牌照制”。通过备案的P2P网贷机构由此获得行业的准入资格,准入后机构自身承担经营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正如媒体展示的P2P网络借贷备案文件样本载明,“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同时,,。


从金融行业国家政策的角度,我们也可以很快理解到,《57号文》对于本次整改验收备案的时间期限要求是刚性的。


 

(三)从P2P网贷行业的角度 


P2P网贷行业因其独特性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个人融资需求,系金融行业的有益补充,P2P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益于金融业特别是互联网金融业的整体发展。


从行业角度讲,本次整改验收备案将带来行业的洗牌。根据网络数据(https://news.p2peye.com),截至2018年3月31日,我国P2P网贷机构数量累计达6067家,实际运营机构数量为2025家,累计问题机构为4042家。分析以上数据,可以看出P2P网贷行业急需调整。业界普遍认为,经过本轮整改验收备案,P2P网贷行业将大洗牌,有实力的合规平台将取得更大的发展,前一阶段通过不合理“高息”方式恶性竞争的趋势将被遏制。整体而言,P2P网贷行业将迎来新的一轮高速发展。


关于《57号文》实施情况的分析


首先,笔者认为,《57号文》及系列规范性文件就P2P网贷机构的规范要求应当做出划分,一种是规范性要求,一般为“命令性”要求,如要求借贷的限额为自然人不高于20万,机构不高于100万;另一种为禁止性要求,如禁止“现金贷”、不允许与金交所合作等。


P2P网贷机构在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业务,无论是违反规范性要求,还是违反禁止性要求,其业务都属于“违规业务”。按照《57号文》要求,违规业务未清理、未化解,不能通过备案。笔者认为,对于违反禁止性要求的违规业务,无法通过本轮整改验收备案是刚性的;对于违反规范性要求的违规业务,在可通过数据支撑没有违规业务新增、趋势逐步减少、承诺化解时限等情况下,不会成为备案的实质性障碍,或至少可以突破6月30日的期限,取得相对较长的违规业务消化时间。


第二,就《57号文》实施的整体情况,笔者注意到,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由于春节假期、“”召开等因素,在全国范围内,除厦门市由于在《57号文》颁布前已经开展整改验收备案工作继而在本轮备案中走在全国前列外,其他地区相关进展较慢。但从3月份开始,各地整改验收备案工作迅速铺开,根据网络信息,截至目前,共有20个省市地区已出台了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整改验收工作表等备案相关细则,分别为北京、厦门、广西、上海、广东、深圳、福建、浙江、江苏、江西、河南、山东、安徽省合肥市、新疆、广州、山西、天津、辽宁省大连市、重庆等。预计4月至6月间,将是本轮整改验收备案工作的高峰期。


第三,就《57号文》实施的方式及进度,P2P网贷机构地域分布不均,无论从体量还是数量,主要集中在经济更发达、金融业更活跃的一线城市、沿海城市,相对而言北上广深的备案压力更大些。这一定意义上决定了上述地区的实施方式,从目前厦门、深圳、北京的方式来看,、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作为共同审核方的方式,,北京市拟聘请10家律所参与约170家P2P网贷机构现场验收工作,并同时聘请10家会计师事务所参与约160家P2P网贷机构现场验收工作。从具体地区而言,笔者注意到,部分地区采用前期“小量实施、树立样本”的方式,如笔者了解到,深圳市金融办从4月2日开始已对第一批约10家P2P公司进行约谈,谈话内容涉及何时整改完成,何时进场验收,何时接受验收申请等方面,厦门市的情况类似。


相对于北上广深,其他地区的P2P网贷机构存量较少,结合行政效率的因素,该等地区整体整改验收备案进度可能会后延,这对于这些地区的P2P网贷机构必然不是好消息,因为伴随这些机构的将是整改期限、沟通期限更短。


关于P2P网贷后期政策


 

(一)《29号文》颁布


3月28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整治办函〔2018〕29号,下文简称“《29号文》”)。


该文件较大篇幅涉及“互联网资管”,,“互联网资管业务”的本质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等业务属于特许经营业务,。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须取得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牌照或资产管理产品代销牌照。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以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应当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有触犯法律的风险。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的行为,须立即停止,存量业务应当最迟于2018年6月底前压缩至零。


据笔者了解,《57号文》发文后,,其认为其业务主要为“互联网资管”,不属于“P2P网贷业务”,因此不在本次整改验收备案的范围内,《29号文》主要针对该等情况。


《29号文》同时首次提出了“信息公示”、“定期报告”,要求各省整治办应通过省金融办(局)官方网站及时公布辖内验收合格的机构、完成整改且承诺不再从事互联网资管业务的机构、取缔类机构名单,并动态更新,帮助公众有效识别风险,并形成定期报告,自2018年4月起,每月月底前自下而上报送当月验收工作进展情况。 


笔者认为,《29号文》文中涉及“互联网资管”的内容是侧面对本次整改验收备案的范围的明确,是对《57号文》等系列规范文件的补充,发文中对“信息公示”、“定期报告”的规定将进一步提高本次整改验收备案的行政效率。


 

(二)其他


媒体传出非官方消息,各地被要求暂停发放网贷备案登记细则(正文及征求意见稿)。


笔者认为,该等消息存在的“可能性比较大”。严格意义讲,、执行力度等因素)存在一定偏差。,地方会考虑地方的具体情况,这其中会产生“博弈”。此轮“博弈”过程中,,如前所述的《29号文》,逐步压缩地方空间,。


笔者同时认为,新发文件中将更多的体现为禁止性规定或定性解释,如《29号文》对资管业务的定性,这其中既可能是对地方政策的“指正”、“纠偏”,也有可能是配合全国性金融政策而做的新的调整,如布局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整体工作。若基于后者,不排除本次整改验收备案将整体期限再度延迟。


结语


由于律师服务行业的综合性,笔者可以间接感受到P2P网贷机构等新的融资渠道给个人、小微企业等带来的变化,通过P2P网贷机构可以取得相对成本优势明显的资金,融资机会提升,融资成本降低。


从整体而言,P2P网贷机构等新的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只占社会总融资数量的极小部分,但笔者相信,伴随着P2P网贷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由于鲜明的自身特点,其对个人、小微企业及对整体互联网金融业乃至金融业环境都将产生更大的影响。




                      周 怡 

     

                      律 师



周怡,德恒重庆办公室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证券、公司法等。

邮箱:zhouyi@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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