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刷卡无度,恶意透支构成犯罪

2023-05-10 14:56:27


【案情回放】

2010年4月20日,被告人韦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云浮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授信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2012年3月8日,被告人韦某某在谢某某的房地产权担保下,将该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调整为30万元。2012年3月9日,被告人韦某某持该信用卡在云浮市云城区某石材厂刷卡消费287705元。2012年3月30日,被告人韦某某到银行将普通消费改为分期付款,并归还第一期的款项28800元后就再没有还钱。2012年5月份,被告人韦某某关掉手机逃匿到外地。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款项。截至2012年10月24日,该信用卡的欠款共计309901.83元,其中本金298666.40元,利息、滞纳金11235.43元。

 

2010年12月30日,被告人韦某某到云浮市农业银行嘉乐园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授信额度为4万元的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2012年5月,被告人韦某某关掉手机逃匿到外地。经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款项。截至2014年3月13日,该信用卡共欠款20668.81元,其中本金14330.6元,利息5490.87元,滞纳金847.34元。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韦某某已全额还清该信用卡欠款。

 

案经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金额共计312997元(本金298666.4元+14330.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韦某某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对上诉人韦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


【法官点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解释如下:第三款“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售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第四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本案被告人韦某某挥霍透支本金312997元,超过归还期限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款项,并关掉手机逃匿到外地逃避催收,故其行为已构成恶意透支,且数额巨大,,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定罪准确,量刑也适当。

 

随着人民群众消费水平上升,信用卡消费在大众消费中变得日益普遍。但往往存在某些心存侥幸的人,贪图一时爽快,超过自身还款能力肆意透支消费,以为自己只是先向银行借钱,即使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面临的风险仅仅是多支付利息或者滞纳金,最多只是民事上的借贷合同关系,故对银行催收置之不理,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此,广大群众应当树立理性的消费观念,根据自身还款能力之内进行信用卡消费;树立诚信意识,正确使用信用卡,确实有需要的情况下,在规定的限额内透支,在规定的期限内准时还款。尤其是接到银行催收通知后,更应引起重视及时偿还,切莫置若罔闻,触犯刑法后才追悔莫及。


 

供稿人:张伟能

编排:王铭灏

责编:赵军鳗

编审:卢利文 刘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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