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夸省抓人者究竟怕的是什么,以及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2023-05-10 14:56:27






 

简称为“豢”的省级行政单位

(图片来自近期电影《暴裂无声》截图)


就在米粒坚联合一伙弟兄全力打击胥梨芽之际,上国大地除了各路媒体全力协助窝螺撕大造声势、尽心成为窝螺撕敌后抗米根据地之外,最惹火的新闻便是:简称为“豢”的某区域之某县公氨数月前⻊夸省抓捕了一位广州医生,只因其所作科普文章涉嫌损害“某茅*药$酒”商品声誉(称其为“毒药”)。而大量权威科普工作者近日纷纷以新的科普文章表示:被⻊夸省的医生所述内容并不存在不实言论和虚假消息,某药$酒不但含有公认的有毒成分,且很有可能作为OTC类药物而未经临床试验,更反复发布违法广告,在多地被反复举报却一直“畅销”。

这真是章回体小说节奏:

米粒坚军队⻊夸 国打疑似化武

大中华公氨⻊夸 省抓科普医生

 

而就在今日(4月15日),该县公氨局官方微博对于此次⻊夸省 事件作了官方通告,基本意思是:被抓者行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早已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目前已移送审查起诉。

官宣回应

禁止评论


很多人可能更多地把重点放在⻊夸省这一传播要点上,却可能对官宣所涉及的这一罪名不甚了解。

国内现行《刑法》分则的第三章第八节第一条,即《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若用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去看的话,、商品声誉。俨然,这个罪不是小事,直接危及新时期社会全面发展大局嘛!

不过,阅读者可千万别妄想让我用所谓“四要件”去分析这一案例。那太俗了。好吧,我承认我——不——擅——长。

好吧,我承认我还是忍不住要以一种自认为有尊严的方式去说一说这个犯罪构成。

很简单,我只想针对官宣所称的“行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点,作些许有尊严的分析。

对于咱们普通民众而言,面对这一案件的第一反映就是:到底有没有毒?

那么,咱们就从普通大众的立场开始去分析。

 而在法律上怎样算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需要从所谓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去看。

刑法的规定其实很客观了: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也就是说,一方面,行为人所散布的是捏造和虚伪的事实;另一方面,前述行为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且造成重大损失。

那么很简单,我们需要判断该名医生所述“事实”是否为凭空捏造,是否是不实言论和虚假消息,以便判断其行为是否可能构成本罪。

对于普通民众和科普人群而言,首先想到的,肯定是该名医生所称的该药$酒是毒药是否有依据。所以,以丁香医生为代表的权威科普团队昨日便针对“是否含毒”进行了专业解析:就该药$酒公开的成分表来看,明确肝毒性的“何首乌”,1类致癌物的“槟榔”,更不用说同样为1类致癌物的酒精了。

图片来自“丁香医生”公众号


而如果我们阅读被抓医生的原文(原文已被删除,只能找到些许截屏),那其实是用非常专业的数据和文献进行科普说理。

图片来自网络


由此,我们无法回避“主观方面”:该罪是故意犯罪,而至少我们无法从医生的科普文章中找到捏造事实、损害商业声誉和商品信誉的“故意”,我们倒是能够通过既有事实而认为该医生有着一颗拳拳科普赤子之心,试图尽力以自己所掌握的科学理念和文献资料最大限度帮助普通民众理性看待相关广告宣传。至于用到了“毒药”一词,虽有不妥(其实在科学上也没啥不妥),却也符合当下网络信息传播规律(毕竟,“毒药”一词至少能让那些送钱送命买各类保健品的老人们为之囊躯一振,传播效果确实好于“XX药$酒部分成分毒性分析”这样的标题)。

【说点题外话:什么“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尽扯淡了,明眼人已经看出:主客观两个方面是相互交叠的。哪那么多条纲目张的一二三四?吃多了吧!】

事实表明:该名医生客观上并没有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也就不存在因此而造成的所谓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客观事实。

既然如此,这算哪门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医生行为客观上根本不构成本罪。

好吧,回归正题。

你我都能想到的,抓人者难道想不到?你信吗?

我信。牠们想不到,也不愿想到。

 

普通青年想必也就到此为止了吧。

其实,法律青年们还可以再进一步。而更进的这一步,恰恰能帮你探寻到官宣所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我们所进的这一步,是从“退一万步”开始说起的。

退一万步讲,即便该医生有着捏造事实、散布虚假消息的客观事实和主观故意,是否就一定构成本罪呢?当然……不是!因为还要看其行为是否足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及是否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也就是说,即便某药$酒是天然纯洁善良的万能良药,且医生就是恶意满满地以“有毒”来损害该厂商的声誉,也未必就构成本罪。因为,该厂商所称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被损害,“多家经销商退货退款”,产生了“重大损失”等等事实,是否同该医生的恶意(我们预设为恶意)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需要证明的。甚至于是否存在追诉标准中所称的经济损失数额或其他严重情节,本身也是需要证明的。

如果说前面所述的“毒性”问题需要科学专业判断,那么这里的因果关系则需要规范的法律判断了。

我之所以退一万步讲这些,就是想告诉大家:专业的法律判断是理性化的,是规范性的,这也客观上将专业的法律群体从社会群体中分离出来。对于法律专业人士而言,从普通民众的关注点出发,是很有必要的,千万不要自我感觉良好地以谜之优越感脱离社会;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之下,你千万不要拘囿于普通民众的简单逻辑中去探求答案,因为“我们不一样”。

 很显然,官宣所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及之前的⻊夸省抓人行为,实际上是预设了医生的行为损害了当地“缴租大户”经济利益,,,这是红果果的“顶风作案”!

我讲了这么多,你明白其中要义了吗?好吧我承认我也没参透。

 再进一步说说主观方面……瞎!客观方面都是瞎扯淡了,你还跟我玩主观方面?你真的以为全世界理论都那么对称布局吗?地沟油吃多了吧!洗洗睡吧。

  

最后的话:

我不想说那些烂大街的地方保护、保护伞之类的,因为真心不愿提及这些烂事。

我最后想探究的是:抓人者怕的究竟是什么?

怕的是专业。

如果这位医生只是张口大骂、乱吐脏字,而不是逻辑清晰、资料完整地摆事实讲科学,那么这事儿根本不必劳烦公氨耗费纳税人的钱千里迢迢去抓人,最多通过组织找网#信@办就能解决。恰恰是因为这种理性,这种专业,这种逻辑,让牠们惧怕。

明知于事无补,明知会引起公愤,牠们还是要去做,因为这些无用的劣行源于牠们所处的这套体系的结构性失调。这种结构性失调要求:不管有没有意义,事情一定要做,做即意义本身。 

我的华为账号被禁言

所谓散布虚假消息,充斥负面情绪

(这官豢打手,“散布”还写了错别字)


官宣害怕专业,就像华为对于我的华为账号禁言一样。只因为我不是无脑黑更不是泄愤,而是以讲逻辑的方法凭借相对专业的理论和技术分析其手机存在问题。其实,我并不专业,只是肯定比华为豢养的氵军和管理员专业罢了。

有脑子,是一件在牠们看来很危险的事情,是毒蘑菇,要处理掉的。

行可更名坐可改姓  刘祥超

2018年4月15日   星期日

不能有毒蘑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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