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因合法经营而无力偿还信用卡透支金额的,不构成犯罪!

2023-05-10 14:56:27

美猫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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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猫律法提示

1、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主观上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超越或者超限透支”且“经两次催收不还”的行为。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2、如果持卡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经催收不归还,则不是恶意透支;如果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经两次催收后3个月内已经归还,则因为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而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

案情简介

(一)2013年4月,被告人梁博艺在广州市投资经营一家企业,并以个人名义在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越秀支行办理一张信用卡。

(二)2014年8月,被告人梁博艺持该信用卡透支消费230,000元人民币,且主要用于上述企业的经营。

(三)2014年10月,被告人梁博艺向该卡转账还款人民币40000元(银行按照合约规定优先视为归还利息、滞纳金等发卡行所收取的费用),后未能继续归还欠款,逾期未还后,经银行多次电话催收、催收函催收、上门催收仍未归还。

(四)2015年3月23日,。

(五)2016年1月,,本案被告人将透支款用于生产经营,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客观原因造成透支款无法偿还,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随即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核心问题

1、行为人在经营出现困难时明知透支信用卡很可能导致无法偿还,仍透支用于经营,最终导致无法及时偿还信用卡欠款,是否属于“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情形?

2、如果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经催收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期限届满之前归还的款项,是否可以从透支的本金犯罪数额中扣除?

裁判理由

(一)行为人将透支款项用于合法经营,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归还透支款项的,不能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针对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应重点考察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1、行为人申领信用卡时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行为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因不符合申领条件或不能得到较大的透支额,而伪造部分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等虚构其资信能力的材料。

2、行为人透支款项的用途。对于行为人取得资金后,部分用于非法活动,部分用于合法经营的,如果大部分资金用于合法经营,到期不能归还资金主要是由于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原因造成的,不宜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透支款项时行为人的还款态度情况以及是否有逃避催收。如果行为人在透支后对还款期限和还款额根本不关心,连续透支消费,甚至通过变更电话、住址等方式逃避银行催收,这种只透支不还款的态度表明其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

(二)如果案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后至催收后未满3个月期间所偿还的款项应视为偿还本金且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

(三)综上,,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客观原因造成透支款无法偿还,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是适当的。

法律依据

,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案例索引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5集第1120号案例,审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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