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未离身遭盗刷,第一时间该怎么做?

2023-05-10 14:56:27

“民无信不立”。自古以来,中国人对“信用”并不陌生,民间交易中的“赊账”就是最原始的信用支付模式。信用卡,19世纪末最早出现于英国,一般单指贷记卡,是指银行发行的、并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银行卡。自1985年中国银行在国内发行首张“准贷记卡”为开端,短短几十年里,这张小小的特制塑料卡片,以其独特的信用透支功能,打开了信用消费经济的大门,也改变了人们几千年来的消费习惯。美国前总统里根也曾大力提倡年轻人应花明天的钱、别人的钱,圆自己的梦!曾几何时,刷卡机遍布大小商家,钱包里的信用卡多得让人眼花缭乱,不可否认,信用消费,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生活中难以割舍的一部分,特别是受到年轻群体的青睐。但是,随着信用卡的普及,在享受便捷的同时,信用卡被盗刷的案件也屡有发生,那么,一旦发现信用卡被盗刷,第一时间该如何做?又怎么向银行索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的小编通过对下面案例的梳理分析,详细揭示这个天外来“债”的前因后果,提醒您平时强加防范,遇事不要心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多保留证据。

 

案情回顾据李先生介绍,他是贵阳某单位的公职人员,3年前,单位为职工集体办理了可透支3万元的信用卡。去年9月3日14:33,在贵阳市的他突然收到一条短信,显示他的公务员信用卡在成都消费了3万元。

   李先生一下子就懵了:人在贵阳,卡和身份证都在身上,怎么会出现在成都消费的情况?他赶紧向银行投诉咨询,并向贵阳市贵乌派出所报警。民警建议李先生马上在附近银行柜台操作,证明自己人和卡都在贵阳,并没在成都。

   事发后,他与银行协商,银行称已经着手调查,如果卡没用密码支付,POS机信息来源存在异常,按照规定,可返还盗刷金额。但如果不是,只能储户负责,建议李先生走司法程序,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

   随后,李先生多次与银行交涉未果,最终将银行告上法庭。

   庭审中,原告李先生称,他于2013年1月16日在银行开户使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一直没有违约,记录良好,没有大额消费。在出现被盗刷的情况后,当天,他就立即到银行柜台查询,并通过拨打客服电话投诉等方式反映了情况。并按照银行提示,提交了相关材料,最后银行却未免除他的还款责任,反而要求他继续还款和承担滞纳金。

   李先生认为,其信用卡被盗刷,他完全没有责任。在其尽到相关告知、投诉、报警义务后,银行依然要求他还款并承担滞纳金,并列其为黑名单,致使他的其他信用卡也无法使用,给其工作、生活带来严重影响。

   为此,,被盗刷的3万元及产生的滞纳金,他不承担责任。此外,银行还应赔偿他经济损失9000元,同时要求银行消除他因银行信用卡被盗刷而产生的负面征信记录,并承担诉讼费用。

   银行辩解:基于信用卡密码的唯一性和私密性,原告所述其信用卡被盗刷的事实,是原告未妥善保管信用卡卡片信息及其密码保管不善的责任。银行在其办理开户时,已就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注意事项予以告知,且原告也已确认。银行已经正确履行了储蓄合同的相关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信用卡卡内的资金被盗刷的事实,银行并非侵权人,且已在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上尽到了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所造成的损失是因原告未妥善保管信用卡卡片信息及密码,应由原告负责,银行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判决:银行被判担责 原告不用还款。

律师评析: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信用卡,双方形成了信用卡服务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被告有义务为信用卡用户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确保用户信用卡安全,原告作为用户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其密码的义务。原告本人及信用卡均在贵阳,却在成都被刷,说明被告制作的信用卡,存在真伪不能被交易系统识别的缺陷,被告未尽到保障用户信用卡使用安全的义务。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相对存款人来讲,有条件了解ATM机的构造和工作原理,有机会及时掌握相关犯罪的信息,有能力改进和加强ATM机的功能。因此,银行必须建立一个准确、精细、稳定、,保证银行卡的交易安全,杜绝不合理的业务风险。本案中,银行作为专业性机构和发卡人,应有比客户负有更高的保障安全、防范风险的注意义务,才能促使其改进技术,提高服务质量,减少交易风险,在追求交易便捷、效率的同时,最大限度的保证交易安全。相关证据足以认定案涉交易为伪卡交易。

在信用卡交易中,银行负有识别真实信用卡并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的义务。作为案涉信用卡的发卡行,未能保障其信用卡的唯一识别性,未能识别出他人所使用的伪卡进而造成损失,故应对伪卡交易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被告辩称系原告没有妥善保管信用卡信息,导致信用卡数据信息和密码被他人窃取使用,但被告目前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泄露或者未能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的行为,法庭应不予采信。

特别提醒银行卡被盗刷案件,;认定储户存在过错的理由则是储户没有保护好个人信息及账户信息。此时,,还需要审查银行卡信息或密码泄露的原因等。持卡人要举证证明在涉案交易发生时手中保管着真实银行卡,第一时间提供资金是在异地的ATM机器上被人提取的证据,这才能证明银行卡是遭遇伪卡交易如果未能第一时间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其事后证明本人及真卡不在现场的难度往往较大。

自古深情留不住,唯有套路在人心。”为了之后举证有据,现介绍几种取证绝招及防范事项: 

 一是通知银行并办理挂失持卡人应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告知账户异常变动情况,办理挂失,并按客服人员的指引进行操作。持卡人还应向银行询问盗刷的方式、时间、地点、交易另一方账户信息,以及离自己最近的ATM机位置。持卡人在必要时可记下客服人员的号码,以便将来在诉讼中核实情况。

二是报警处理。持卡人在通知银行后,应及时拨打110报警,告知盗刷金额、方式、时间、地点,以及交易另一方账户信息。持卡人还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到银行打印账户明细,携银行卡、身份证等到公安机关办理报警手续。

三是ATM机操作持卡人应迅速到附近的ATM机操作银行卡(存或取),如果由于此前已办理挂失、报警,ATM机将进行吞卡处理,请持卡人保留好凭条。此举的目的在于证明卡主和银行卡均不在盗刷现场,证明银行卡系被他人伪造并盗刷。在伪卡盗刷案件中,盗刷发生后及时通过ATM机进行真卡操作,是证明发生伪卡盗刷行为的有效方式之一。银行卡在做了被吞卡处理后,持卡人应及时到银行办理取卡手续,以便携带银行卡到公安机关办理报案手续。

防盗刷的建议 

 一、要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盗刷行为发生的前提是盗刷人获取了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持卡人作为银行卡和密码的保管主体,务必妥善谨慎保管,万不可出租、出借银行卡,不要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由他人使用,发现银行卡丢失或密码泄露后,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二、用卡时注意环境的安全性。持卡人应当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使用银行卡时注意ATM机或POS机周围有无可疑设备;排队办理银行卡业务时注意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防止密码被窥视;进行网上支付操作时注意网址是否正确,网页是否存在异常链接等。

三、妥善保管绑定银行卡的手机。手机与银行业务的联合使得手机不再是简单的通讯工具,具有了更强的财产属性和隐私性,持卡人务必妥善保管手机。

四、尽量设定账户变动短信提示。短信提示能够让持卡人及时发现账户异常变动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五、尽量不在公共WIFI下进行网上支付。随着公共WIFI覆盖范围的扩大和网上购物的兴起,购物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但是,在公共WIFI下进行网上支付存在安全隐患,容易导致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

法律依据《商业银行法》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发卡银行应当制定信用卡交易授权和风险监测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系统和人员,确保24小时交易授权和实时监控,对出现可疑交易的信用卡账户应当及时采取与持卡人联系确认、调整授信额度、锁定账户、紧急止付等风险管理措施。

读法律故事,了解身边的生活,听取专业的评判,指导自己的言行举止,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定制化解决方案。扬善止恶、追求正义是扬善立所的宗旨,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是扬善人奋斗的目标,关注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的公众微信号,做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Copyright ©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上海小额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