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丰警讯】亲,你知道吗?恶意透支信用卡 将负刑责

2023-05-10 14:56:27

近日,,成功将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陈某平成功抓获。


经查,陈某平于2013年3月7日恶意透支中国银行信用卡3万元,到期未还,后经广丰区支行多次对其发布催收公告,陈某平不仅不配合还款,还隐匿行踪躲避还款。经工作,民警将正在办理相关业务的陈某平成功抓获。目前,嫌疑人陈某平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信用卡


信用卡(CreditCard),就是银行提供给用户的一种先消费后还款的小额信贷支付工具,是银行或其它财务机构签发给那些资信状况良好的人士,用于在指定的商家购物和消费、或在指定银行机构存取现金的特制卡片,是一种特殊的信用凭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加,使用银行信用卡消费的人越来越多。使用银行信用卡能减少现金使用,简化收款手续,同时可用来透支消费,在一定时间内是没有利息的,只要按时还钱就可以了。

信用卡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的方便。广大市民在申领使用信用卡时,要注意信用卡使用的安全,更要注意透支后按时偿还。恶意透支信用卡将要负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键接:


信用卡诈骗罪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关于办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


第十条规定:除催收记录外,发卡银行还应提供催收的挂号信回执、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持卡人或家属的签收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催收的有效性。

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发卡银行已按照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在该银行预留的联系方式进行催收的,应视为催收成立。持卡人预留发卡银行虚假联系方式或者改变联系方式后不通知发卡银行导致催收不能的,不影响催收成立。

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之间应当间隔1个月以上。

第十一条规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以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作为犯罪成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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