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超额度放贷,这锅接是不接?

2023-05-10 14:56:27

一、基本案情:

A公司是小额贷款公司,其与B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B公司出借给A公司2亿元,用于A公司向C公司出借资金之用。

2010年12月,A公司作为贷款人、C公司作为借款人、郝某及刘某作为保证人签订《借款及保证合同》,约定C公司向A公司借款人民币2亿元,使用期限60天。

2010年12月31日,B公司向C公司转款2亿元。2011年9月1日,C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出具《还款计划》。2012年4月14日,B公司向C公司出具《关于贵司提出还款意见的回函》。2012年4月23日,C公司《复函》,表示认可已经偿还的本息合计9480万元。

因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A公司起诉至辽宁省高院,请求:判令C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亿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

二、:

一审判决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C公司不服,,主张《借款及保证合同》系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形式,掩盖其企业间借贷的非法目的,应为无效合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状提醒:

小额贷款公司超过贷款额度放贷,属于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

A,,,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因此并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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