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0 14:56:27
透支九万多拒不还款失去公职还获刑二年
叶某是新兴县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手头资金紧张,遂于2010年10月在某银行新兴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进行透支。最初两年,叶某采用最低还款法“拆东墙补西墙”,最终导致欠款“窟窿”越来越大。2013年2月,银行发现叶某拖欠信用卡本金98543.24元,经多次催收无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恶意透支欠款潜逃被判信用卡诈骗罪
新兴籍女子林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于2009年12月在某银行新兴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进行透支,后因做生意失败,林某无力偿还欠款,并潜逃至外地。2011年12月,银行发现林某欠款情况比较严重,经多次催收无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技术侦查,在东莞市厚街镇某网吧将林某抓获。归案后,林某多方筹款还清了信用卡透支款本息及滞纳金合共70000余元,其中本金42601.02元。
:,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借卡给好友透支两人主动投案归还本息
阿健和小陈是朋友,两人关系不错。2011年5月,小陈向阿健借钱。阿健刚参加工作不久,手头也不是很宽裕。但碍于“兄弟”面子,阿健将自己额度为50000元的信用卡借给了小陈,供其透支消费。不过,透支之后,小陈并未及时还款。银行多次联系阿健促其还款,阿健告知小陈让其尽快还款。不过,两人一直未能还款。截至2012年8月,该信用卡账户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45000余元。
2012年9月,阿健和小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一周内向银行归还了信用卡本息。
:,阿健和小陈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属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两人主动投案,并还清本息,情节显著轻微,遂依法判处两人免予刑事处罚。
■记者观察
持卡人讲诚信
透支后无力还款或者拖欠透支款的事情屡见不鲜,司法解释将这些行为纳入刑法“信用卡诈骗罪”的调整范围。这类信用卡诈骗案的频发固然与持卡人自身缺乏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密切相关,但是同样难辞其咎的是,信用卡市场竞争的无序和管理的漏洞。
出台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给持卡人戴上了紧箍咒,但是处罚不是目的,预防这类犯罪行为才是关键所在。除了持卡人增强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之外,银行更要从源头上审核持卡人的还贷能力,明确告知使用信用卡的风险,从而减少这类犯罪案件的发生。
■法官说法
立案后偿还款息 仍可从轻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上的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也就是说,透支1万元以上,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新兴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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