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律师|民间借贷,已付超过法定利息可否要求返还?

2023-05-10 14:56:27

【案例】

    甲向乙借款15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每月4%。借款后,甲一直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但未归还借款本金。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甲拖欠了乙两个月的利息未付,,那么甲能否要求乙将之前已支付超出每月2%的利息返还给甲呢?

【分析】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根据该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约定的未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出借人请求给付,;对于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借款人没有给付而出借人请求给付的,,但对于借款人已经自愿给付了的,,也不会判决借款人返还;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

    因此,就本案甲提出要求乙返还已支付的超出每月2%的利息部分,并不全部得到支持。对于之前已经自愿给付的部分,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即超过月利率3%的部分可以主张返还。但对于尚未支付的利息部分,。


来源:网络



陆忠飞律师执业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其承办的大量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与评价。专业领域:企业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公司合同、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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