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0 14:56:27
近日,,被告人陈某为此付出了代价。
据了解,小陈是个90后,沙县人,无业。妈妈张某几年前改嫁于黄某。而黄某,就是本案中毫不知情的被害人,也是小陈的继父。
2015年3月,因要用钱,小陈及其母亲张某瞒着黄某,擅自拿着家里黄某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储蓄卡复印件在网络上申请建行,还将这张绑定了小陈自己的手机号。
申请通过后,小陈和张某私自将黄某的身份证交给邻居林某,让其假冒黄某去领取,并交给小陈开卡使用。
这一系列“坑爹”的举措,继父黄某并不知情,直到小陈将这张透支、绑定的手机号停机,后发卡行向黄某催收了,,真相才浮出水面。
2016年12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小陈也已偿还了该所有透支款,并取得继父黄某的谅解。
案件审理
,被告人陈某违背他人意愿,使用虚假身份证骗领,并进行透支消费9811.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违背他人意愿,使用虚假身份证骗领1张,其行为已构成妨害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陈某、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具备的量刑情节决定判处: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二、被告人张某犯妨害管理罪,罚金人民币1万元。
什么叫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管理法规,利用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或者冒用他人的、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什么叫妨害管理罪?
根据刑法第177条规定, 妨害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管理法规,在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的管理活动,破坏管理秩序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
(一)明知是伪造的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
(四)、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的。
利害兼顾,是一把十足的双刃剑,用得好可为你披荆斩棘,用的不恰当伤人伤己,在的利用上,奉劝广大群众且行且珍惜,切勿踩踏法律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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