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0 14:56:27
公司向银行借款300万元,到期后未履行相应还款义务,该银行,连累股东全家都成了被告。近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6年2月1日,萍乡市某公司向萍乡市某银行贷款300万元,公司股东李某及妻子、儿子、儿媳均与被告签订了合同为公司贷款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二年。后因该公司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致使银行将该公司及公司股东李某全家,要求该公司及股东一家四口立即偿还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
,萍乡市某公司与萍乡市某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李某一家四口与萍乡市某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均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萍乡市某银行发放贷款后,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时,被告李某一家四口作为该公司借款的保证人,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替人担保负有法律责任,签字时应当谨慎!
文:张海艳 邓恋
审稿:聂婷
编辑:戴婉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