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民间借贷案件高发,如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3-05-10 14:56:27



制图/李晓军 

  当前,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呈现多发高发态势,如何来保护民间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规避诉讼风险?11月2日,,并结合具体案例,一一支招破解民间借贷风险。

何种情况是名为买卖实为借贷

  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房地产公司出借款项80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0%。同日,张某又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价格仅为市场价值的50%。签订合同次日,双方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后来,张某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将涉案商品房过户至张某名下。,向张某释明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要求张某变更诉讼请求。张某拒绝变更,。


  郑州市中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赵洪印说,在司法实践中,借贷双方往往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约定一旦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选择执行买卖合同。由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价值和买房应当支付的借款金额差距较大,债权人往往在诉讼中直接要求依据买卖合同获得标的物。对此,: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


哪些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王某系贩毒人员,为筹措贩毒资金向张某借款两万元。张某明知王某借款系用于贩毒,仍与王某订立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10日,借款利率为日息3‰。因王某没有及时还款,张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偿还借款。,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郑州市中院新闻发言人郭晓堃解释说,当事人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应问清借款用途。如明知借款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如贩毒、赌博、走私等,应拒绝对方的借款请求,否则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郭晓堃还举例说,李某以非法转贷为目的,多次多笔向多人借款。王某明知李某借款用于非法转贷,仍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借给李某30万元,月息3%,借期半年。李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后,,要求李某清偿本金及利息。,借款合同损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涉及犯罪行为,应属于无效合同。


  郭晓堃说,对于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定问题,应视情形而定。具体而言,如果借款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出借人的不法行为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如果借款人对于出借人的不法行为并不知情且无过错,即使出借人的借贷行为由于影响金融秩序而涉及刑事犯罪,亦不影响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如何约定

  张某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20万元,月利息为5%,借款期限三个月。当日,李某将20万元款项转账支付给张某。因张某未按期还款,李某持上述借条起诉张某还款,,利息按照月息2%支付。


  赵洪印解释说,,设置了三个区间:第一,对于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第二,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其超出部分属于“无效区”,,即便债务人已经偿还亦可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第三,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为24%到36%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即这部分利息为自然之债,不得经由诉讼程序、国家强制之力得以执行。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


 借款人应有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

  张某与王某系恋人关系。2014年,王某向张某借款两万元,但未出具借条。两人因感情问题分手后,,请求判令王某返还借款两万元。王某辩称,其已将两万元偿还张某,借条原件被张某当场撕毁,双方借款关系已不存在。,故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借款方偿还借款后,出借方销毁借条原件的说法更符合生活常理,故在张某没有借条原件且未举出反证予以证明的情况下,。


  郑州中院法官陈鹏涛解释说,。借贷合意可能表现为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借贷事实就是款项的实际出借,其表现形式有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法官在审查借贷事实时,还需结合借贷金额、贷款人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等进行综合判断。无法提供借条原件,而借款人又不予认可的民间借贷行为,。


  那么,原告仅依据借条或仅依据转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陈鹏涛举例说,2014年4月22日,王某分两次向李某的账户转入10万元和15万元。,要求李某归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李某辩称,该25万元系合伙投资款而非借款,并出示了王某曾以合伙纠纷为由,,。


  陈鹏涛说,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提供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否则,在对方有一定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出借人仅凭支付凭证仍难以证明其支付的款项系借款。


 长期不催要借款会有什么后果

  1995年王某向刘某借款两万元并出具借条。经刘某多次催要,王某一直拒不还款。2014年底,。王某辩称,此案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并未超过,依法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郭晓堃解释说,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尽管本案起诉时间距借款时间相隔十几年,但刘某不停催要欠款的行为引起了诉讼时效的中断,故刘某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


  那么,借款给夫妻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承担还款责任呢?


  郭晓堃举例说,王某与张某曾是夫妻。2013年6月8日,双方约定“王某一切债务与张某无关”。2014年3月19日,王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后未偿还该借款。同年12月10日,,请求判令王某和张某偿还借款本息。同年5月25日,。在离婚诉讼中,王某陈述,自己在未告知张某的情况下向他人借款50万元,其中包含向李某借的10万元。同年9月10日,李某与王某调解离婚,。


  郭晓堃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该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借款系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时,为保护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应当与出借人明确约定借款为个人债务。


 

  钱某诉称,王某因急需资金周转,向自己借款15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在庭审过程中,王某不仅对钱某的诉讼请求等主张毫无异议,亦对巨额借款现金形式支付、巨额融资借款未约定利息等异常情形也不予反驳。,依法驳回了钱某的诉讼请求。


  陈鹏涛解释说,在民间借贷活动,尤其是标的额较大的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承担支付方式的举证责任。但这并不表明只要当事人双方认可借款事实,,、合同履行行为等进行综合认定和判断,本案中1500万元借款现金支付不合常理,未约定利息亦不合常理,出借人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巨额借款的现金来源,并就以现金方式进行交付及未约定利息作出合理解释。这样做可以避免一些人为达到侵占他人财产等目的,与他人串通,。


  陈鹏涛还解释说,对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当事人,。对于涉嫌轻微违法或犯罪的当事人,视情节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追究其刑事责任。


源于: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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