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0 14:56:27
2017年12月25日,某银行金昌分行向金川分局经侦大队报称:金川区居民李某某使用在该行办理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经该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现已超过规定期限仍拒不还款,截止报案当日,尚拖欠银行本金24000余元,要求查处。
2018年3月5日,某银行金昌金川支行向经侦大队报称:金川区居民肖某某使用在该行办理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经该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现已超过规定期限仍拒不还款,截止报案当日,尚拖欠银行本金31000余元,要求查处。
接报后,分局经侦大队迅速开展案件初查工作,将两起案件报立为信用卡诈骗案侦查,并于近日相继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肖某某。经审讯,两名犯罪嫌疑人对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未还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肖某某已被取保候审,两起案件仍在继续办理当中。
法律链接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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