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还在,钱没了!究竟是谁的错?

2023-05-10 14:56:27

       新的消费观念正在悄悄改变人们的生活习惯,把信用卡绑在网上银行,真是一卡在手,全程无忧。信用卡在为生活提供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埋下了传统意义上难以理解的安全隐患——卡在手里,从来没有丢失过,密码在心里,也没向外人提起,钱就不翼而飞了!这样闹心的事情,本案当事人王女士就遇见过。


                                                          


[案件陈述] 王女士在某银行分别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和一张信用卡,并开通了网上银行。为便于还款,王女士同意以储蓄卡内存款自动偿还信用卡的每月透支额度。

        2015年9月某日,该储蓄卡通过网上银行开通该行一款名为“E支付”的快捷支付功能,并通过该功能累计向外转款1万余元。随后的3日里,其信用卡也通过网上银行E支付功能累计转款4万余元。

       几天后,王女士使用储蓄卡时发现该卡内有对外转账,因而马上拨打银行电话挂失。2015年10月某日,王女士在外地使用信用卡时,发现该卡存在额度透支情况,遂立即拨打银行电话挂失,回到文登后于次日报警。但公安部门限于技术问题及侦查等原因无法查实银行卡内资金系被他人盗走和他人恶意透支的事实以及具体的收款人身份,王女士的损失无法追回。

                                            

[原告诉称]该储蓄卡和信用卡均未脱离本人的控制,其本人从未通过网上银行开通e支付的快捷支付方式,手机也从未收到对外转款的相关信息。故王女士认为系他人利用银行网络漏洞对其账户进行非法操作造成损失。银行作为具有明显优势地位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对识别非法操作和建立安全的网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银行设置的电子银行或自助银行应视为银行的营业场所,应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银行收取了账户所绑定手机的短信提示费用,就负有及时向其送达账户内财产出入的信息的义务,而其在事发后未收到任何交易的短信提示。因而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

[银行辩称]通过网银开通E支付功能的前提是必须要知道网银登录密码同时输入在该行绑定的手机接收到的实时短信验证码,而密码是王女士自己设定,只有自己知道并保管。因此只能是其自身原因导致网银密码及短信验证码泄露造成其银行卡的资金损失。王女士在向银行寻求解决措施时向银行网点人员提到,其女儿曾向其索要过密码,并曾将该卡借给其亲戚使用,说明王女士未能妥善保管密码和卡片,这完全背离了银行卡章程的使用规定。通过从银行后台系统调取的客服反馈信息来看,王女士的每次消费,银行客服均通过移动公司向其在该行绑定的手机号码推送了短信验证码及消费金额变动提醒,其完全可以知道其储蓄卡和信用卡金额变动的情况。因此王女士应自己为其储蓄卡和信用卡里的钱被转走承担责任。

                            

本案中,王女士认为其储蓄卡及信用卡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网上银行E支付功能发生转款交易,系他人利用银行网络漏洞对王女士账户进行的非法操作,且事发之后王女士未收到任何手机短信提示,故银行作为开户银行应对其账户内的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王女士并未提供直接证据证实系他人通过网上银行非法操作,转走其账户内钱款。

王女士虽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尚未对本案涉诉交易是否属于他人盗取储户资金作出认定,且在庭审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系他人非法操作,开通了王女士网上银行工银E支付功能并随后利用该支付功能对外转款。

结合王女士的陈述内容和银行提供的短信记录证据可以证实,银行针对王女士的相关交易均已向其预留手机号码推送了短信验证码和提示,王女士仅否认未收到其中涉案交易部分的短信内容,不足以认定银行未能尽到合理通知义务,故王女士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王女士银行卡内资金均系通过网上银行的快捷支付功能转走,该付款交易方式不需要当面验证持卡人的身份或银行卡的真伪,即包括王女士在内的任何人只要知晓王女士的银行卡信息、网上银行登录密码、手机号以及该手机获取的短信验证码即可发出付款指令,完成交易,而密码及短信验证码又具有私密性、排他性,非特殊原因他人不能获知。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通过网上银行输入验证码进行要素验证并完成交易,应视为金融消费者的真实意思表示。

从举证责任分配角度来看本案王女士主张未收到银行的验证短信,但未提供接收短信的手机原始载体,而银行后台系统显示已经向其在该行绑定的手机号码发送了验证码及提示信息,故无法确定其手机是否未接收到验证码及金额变动提醒等短信信息;另外王女士是在涉案转款交易发生多日后才向银行挂失,该银行卡发生转款交易前后是否由其本人保管、控制无法查明,王女士未能针对其主张完成初步举证责任,进而导致其败诉。

发达的金融业给人类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存在交易过程中损失的风险。特别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对账户风险的防范,相较于银行方的加强管理,金融消费者对密码、验证信息的保护更为重要。提醒市民在日常生活中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和验证码等信息;不要随意出借自己的银行卡或向他人透漏与银行卡相关的验证码等信息;通过电脑、手机等设备开通或使用网上银行时,要确保所使用的设备处于没有病毒或木马程序的安全状态;别轻信电脑窗口上弹出的或手机信息中来源不明的网址链接,更不要轻易从弹出窗口上或手机短信链接中登录银行账户。遇到非本人操作的付款交易情况时,要第一时间采取向发卡行查询、挂失等必要措施并保存好银行卡未脱离本人实际控制等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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