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律师帮帮团||民间借贷的经典案例集合

2023-05-10 14:56:27



  陈磊律师,系我市本土最大论坛《安庆论坛》指定法律顾问。市电视台《看点800》、《天天直播》的点评嘉宾,市交通广播台《评案说法》做客嘉宾。安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律师服务团成员律师,安庆市赶集网首席律师。


  陈磊律师不仅关注大案要案,同时也关注涉及百姓民生的案件。陈磊律师常年代理离婚、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有着较为丰富的代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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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一、民间借贷纠纷——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宋某与焦某经营发廊时认识。2008年1月20日和3月6日,宋某向焦某出具借条,分别借款30万元和10万元,通过汇款形式支付,汇 款金额分别为27.6万元和9.2万元。宋某于2008年3月19日起陆续归还合计5.8万元。2009年1月22日,宋某向焦某出具借条,借款90万 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09年6月22日。后焦某起诉要求宋某归还欠款90万元。宋某主张90万元系高利贷,双方约定了月息8%,30万元和10万元分别 预扣了一个月的利息。90万元系之前两笔本金40万元按月息8%计算,利息为50万,合计正好90万元。,银行汇款36.8万元以及宋某每 个月归还的数额、90万元的构成均与宋某主张的8%月息相吻合,而焦某没有证据证明支付90万元,且无合理理由。.8万元 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法官寄语

    民间借贷案件中,高利贷现象较为普遍,约定的利率往往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最高不超过四倍为 限,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无效,。出借人不得预先扣除利息,预先扣除利息的,以实际出借数额计算本金。对于借款本金数额的确定,不能单单依据借条认定,而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交付事实,且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 请求不予支持。

                            


二、李某、王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李某陆续出借700万元给陈某某用于发放高利贷,每月从陈某某处获取4%或5%的利息。自借款时起,陈某某先后向李某、王某支付了利息共计233万元。2009年6月后,陈某某未再支付利息,亦未归还700万元借款本金。2014年7月25日,,。
  裁判结果

,李某、王某明知陈某某借款系用于对外发放高利贷,但仍然向其提供借款资金,该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借款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借款被认定无效后,,,应冲抵借款本金。对于冲抵后尚欠本息,陈某某应予返还。
  典型意义
  出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但为了谋取高息仍然提供借款,此现象在社会上时有发生,但在证据上能够认定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并不多见,,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高额利息、违约金等不予保护,在维护正常民间融资秩序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黄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举证责任承担

      基本案情
  2000年1月16日,李某成向原告黄某楼借款2000元,用于经营养殖,并向原告黄某楼出具借据一张,借据记载:今借到现金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李某成,2000年元月16号。李某成于2000年6月3月因病去世,李某成去世前并未向原告黄某楼偿还借款2000元。被告李某系李某成的儿子,李某成去世留下房子五间由被告李某继承。黄某楼多次找被告李某协商支付事情,均未得到妥善解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李某成向原告黄某楼借款2000元用于经营养殖,并向原告黄某楼出具借据一张,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限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护。李某成未及时向原告黄某楼偿还借款系产生本案纠纷的原因。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先在遗产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债务。本案被告李某继承了李某成留下的遗产五间房屋,且该遗产价值不低于2000元。故原告黄某楼要求被告李某偿还该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黄某楼已提供借据证明李某成欠款2000元,已履行了举证义务,被告李某否认该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遂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黄某楼借款2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这个案例是涉及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典型案例。举证责任在我国有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对自己所的法律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二是当经过诉辩双方举证、质证之后,待证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应承担证明该法律关系发生的举证责任,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的一方应承担证明法律关系未发生或已消灭的举证责任,若任何一方举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以上事实,则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黄某楼提供借据来证明借款关系存在,已履行了举证义务;而被告李某对此不认可,应当承担证明该法律关系不存在或已消灭的举证责任,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即败诉风险。

四、朱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分手费“形成的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朱某诉称其与武某系特殊朋友关系,在相识期间,武某多次向其借款。2009年9月4日,武某向朱某出具借条,载明:今欠朱某人民币叁拾 万元整。,要求武某支付30万元及相应利息。武某辩称双方系情人关系,没有经营往来,亦没有借款事实;借条系受朱某胁迫所写;武某已支付朱某 分手费10000元。证人周某亦证实朱某与武某系情人关系,二人在2010年1月22日下午协商分手及分手费事宜。朱某与武某于2009年、2010年通 过短信协商分手及还款事宜。,朱某主张借款的唯一直接证据系武某书写的欠条。但该欠条形成于双方非正当两性关系存续期间,并不能直接证明该借条系因借款行为产生。双方短信往来相关内容只能证明双方协商分手及分手费事宜问题,亦不能证明实际发生借款300000元的事实。朱某诉讼请求依据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驳回朱某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因分手等原因,一方承诺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并出具借条。事实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事实。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借款金额、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北大法宝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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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过去的一年里,陈磊律师代理的百万以上的案件就多达30多起,为我市多家金融企业及个人挽回了巨大损失。

  陈磊律师不仅关注大案要案,同时也关注涉及百姓民生的案件。陈磊律师常年代理离婚、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有着较为丰富的代理经验。在2015年里,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纠纷,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赞扬与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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