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对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终止时点“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进行裁判说理@律师门诊(原创403号)

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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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摘  要

,并且与相关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相悖。


SOURCE OF CASE

案例来源

最高院:《天津市福信典当行有限公司与天津鑫茂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荣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典当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63号》


KEY POINT| 裁 判 要 点

一、,并且与相关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相悖。

二、合同中既约定逾期利息又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的,,但折合后年利率高于法律法规中规定的限额24%的,。


ORIGINAL TEXT| 裁 判 原 文

一、,并且与相关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相悖。

再审理由:一、二审判决对法定利息的计算方法适用法律错误,与司法解释相悖,应判决鑫茂投资公司支付利息、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具有独立性,该部分利息不影响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判决结果与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相悖。

最高院认为:关于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计算的起止时间,。对于起算时间,福信公司并无异议。对于终止时间,福信公司提出了异议,认为终止时间应确定为“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院认为,,并无不当。理由如下:首先,,,对于债权人福信公司来讲,,不会出现免除部分时段债务人支付义务的情形。其次,如将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计算的终止时间确定为“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则会出现部分时段债务人须重复履行支付义务的情形,这对债务人来讲,是不公平的。第三,,。


二、合同中既约定逾期利息又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的,,但折合后年利率高于法律法规中规定的限额24%的,。

再审理由:一、二审判决认定鑫茂投资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抵押借款合同及变更合同期满后,鑫茂投资公司并未按约履行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息费的义务,已构成违约。。

最高院认为:,对此,双方均无异议。借款到期后,鑫茂投资公司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和综合费用,已构成违约,除应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和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福信公司要求鑫茂投资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本院予以纠正。根据《房地产抵押借款变更合同》第三条的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为“按合同约定的月3%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按借款本金的日1‰支付”。从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来看,逾期利息已达年利率36%,违约金亦达到了年利率36%,。在此情况下,不能再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无不当。,案涉绝当物(即抵押物)系房地产,对该绝当物进行处置需要一定的时间,故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本案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自2012年11月12日(即绝当之日)起至2013年5月1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5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无不当。福信公司关于二审判决确定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计算标准错误的再审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ENLIGHTENMENT|案 例 启 示

民间借贷合同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逾期支付违约金的,,但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


KEY ARTICLES OF LAW|重 点 法 条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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