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女经理为周转资金 15张信用卡透支24万

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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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食品公司女经理路某为帮助企业周转资金,在多家银行办理信用卡后大肆刷卡恶意透支人民币24万余元,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日前,,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自2007年开始,被告人路某先后在兴业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等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利用上述信用卡在本市海淀区等地大肆刷卡消费,超过规定期限共计透支人民币24万余元,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2010年3月11日,被告人路某被抓获。案发后,路某的家属分别代其向兴业银行、中信银行还款13万余元,尚有赃款人民币13万余元未退赔。

  庭审中,被告人路某表示,2007年她的食品公司虽然没有亏损,但资金周转不开,当时好多银行都到公司说办卡刷的钱可以用于公司资金周转,于是她便办了多张信用卡用于透支套现。信用卡透支的钱主要用来给公司买原材料、交水电费等。

,被告人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路某当庭自愿认罪,并结合其案发后在家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赃款,。最后,。

  宣判后,被告人路某提出了上诉。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于2009年12月1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该《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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