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第六批世界银行贷款牲畜废弃物治理子项目的通知

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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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农函〔2018〕272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 

  为深入实施世界银行贷款广东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完成项目目标任务,根据项目中期调整方案,结合牲畜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要求,我厅决定组织申报第六批世界银行贷款牲畜废弃物治理子项目。请各地按照《世界银行贷款牲畜废弃物治理子项目申报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和如下要求组织申报。  

  一、申报程序 

  第六批世界银行贷款牲畜废弃物治理项目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各市组织养殖场在广东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GIS信息管理平台项目申报系统(网址:http://14.23.91.163:8082/index.do)填写申报书,系统申报截止日期为2018年5月30日。各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在《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公示工作,并将审核文件和公示情况经系统报我厅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项目办”)。 

  二、审核要求 

  各市现场考察重点核实申报养殖场是否在禁养区以及设施建设用地性质,凡是在禁养区的,或者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牲畜废弃物治理设施的,一律不得立项。需要对原有污水设施改造的养殖场,应要求养殖场与环保部门沟通,提供改造工程建设期间的污水应急处理方案。 

  三、立项审批 

  省项目办审核通过的,由养殖场按《办法》第十一条提交相关材料经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汇总后报我厅审批。 

  自筹资金比例大、资源化利用程度高、国家或省级生猪养殖大县优先安排。 

  附件:世界银行贷款牲畜废弃物治理子项目申报与实施办法 


  广东省农业厅

  2018年3月13日


  (联系人:罗开练、郑艺平,020-37288075、37288973;13411411431、15918788616;传真020-37288715;电子邮箱gdmywrzl@vip.126.com) 


附件

世界银行贷款牲畜废弃物治理子项目申报与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世界银行贷款广东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牲畜废弃物治理子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实施工作,推进项目顺利实施,取得明显减排效果,根据《世界银行贷款广东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实施手册》规定,按照世界银行项目管理和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要求,结合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整体设计,分批实施; 

  (二)自愿申报,逐级评审; 

  (三)公平公正,机会均等; 

  (四)引入竞争,择优安排。 

  第三条  组织管理 

  广东省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项目办”)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实施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项目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初审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建设模式 

  (一)能源生态型。实现污水零排放。   

  (二)能源环保型。养殖场在粪污综合利用的基础上对污水进行多级处理,达到广东省或当地规定的相关环保标准,向外排放。 

  第五条  建设内容 

  包括厌氧、好氧消化系统和原料预处理、沼气和沼肥利用设施、病死牲畜无害化处理设备等。发酵原料预处理设施,包括格栅、固液分离装置、集料池、调节池、沉砂池等;厌氧消化系统,包括厌氧消化装置、增温设备、脱水设备、脱硫设备、贮气柜(袋)、检测仪器设备等;沼气利用设施,包括输配管网、流量计、焚烧炉(简易)、供热设备、发电机组、余热利用设备等;沼肥利用设施,包括贮液池、沼肥初级加工设备、输送设备等;后处理设施,包括水生植物塘、SBR池、电解处理设备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报对象 

  废弃物处理设施不完善,达不到省或地方规定的环保标准(或零排放)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可自愿申报本项目。 

  项目不支持新建尚未投产的传统养殖场。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不在禁养区内; 

  (二)常年存栏生猪3000头以上; 

  (三)财务状况良好,有能力并承诺落实自筹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35%以上),并有充足的场地建设废弃物治理工程; 

  (四)周边有适当的农地、鱼塘和水生植物塘,能完全消纳经前期处理后的废水,在经一个系统化的粪便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后,形成一个生态农业园区;周边既无一定规模的农地,又无闲暇空地可供建造鱼塘和水生植物塘,但畜禽废水在经厌氧消化处理和沉淀后,再经过适当的曝气、物化处理等,其工程末端的出水能达到省或地方规定的相关环保标准; 

  (五)实施项目工程后雨水和污水必须分流,厌氧处理后的沼气、沼液和沼渣必须合理利用,不能造成二次污染。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世界银行贷款牲畜废弃物治理子项目申报书》; 

  (二)自筹资金承诺函;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当地环保部门对养殖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将养殖场纳入减排计划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项目建设点用地权属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申请设计、施工、供货与安装一体化建设模式(以下简称“EPC模式”)的,还应提交《EPC模式申请书》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向市项目办申报项目。 

  未办理环评手续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应当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核同意,方可申报项目。 

  (二)市项目办收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养殖场的现场核实和初审工作;媒体公示7日后以正式文件,连同《世界银行贷款牲畜废弃物治理子项目一览表》,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材料纸质版一式一份及电子版报省项目办。 

  (三)省项目办收到申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申报项目养殖场的实地考察。对申报条件不完全具备,或申报内容不实的,不提交咨询机构评审。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条  机构评审 

  (一)现场考察合格的养殖场,由市项目办指导编写项目简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mini-PIP”)。 

  mini-PIP要由有资质的设计机构编写,加盖设计机构和养殖 

  场公章后以电子版提交市项目办,市项目办汇总后发送省项目办。 

  (二)省项目办委托项目咨询机构进行评审。同等条件下,自筹资金比例高的,优先安排。 

  EPC模式项目由评审机构实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合格的,出具《EPC模式现场评审意见表》。 

  (三)机构评审合格的养殖场为项目备选养殖场,经市项目办反馈给养殖场。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 

  项目备选养殖场在收到评审合格通知后,将以下材料一式两份以市为单位统一报省项目办: 

  (一)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世行项目牲畜废弃物治理工程建设环境影响登记表或批复文件原件; 

  (二)最终定稿的mini-PIP原件(加盖设计机构和养殖场公章)。 

  EPC模式项目是否编写并提交mini-PIP,由养殖场自行决定。 

  省项目办汇总后报省农业厅审批。经省农业厅批准的养殖场为项目养殖场。 

  项目养殖场应当将最终定稿的mini-PIP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第四章  项目设计 

  第十二条  工艺设计 

  项目养殖场委托设计机构以省农业厅批准的mini-PIP为基础进行工艺设计,制定详细的工程技术规范、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等工程技术文件,报省项目办。 

  工艺设计机构与mini-PIP设计机构应当相同。项目养殖场应当按照省项目办提供的模板与设计机构签订合同。设计机构的义务和职责不仅限于设计阶段,应在牲畜废弃物治理设施建设、调试,以及建设完成后继续为养殖场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 

  EPC模式项目养殖场不提交工艺设计文件。 

  第十三条  工艺审查 

  省项目办委托咨询机构对项目养殖场提交的工程技术文件和工程预算进行审核。工艺审查通过的工程技术文件,加盖养殖场和设计机构公章后,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报省项目办。 

  凡发现废弃物处理模式的改变,或处理工艺的改变,或估算投资的变动超过原估算投资的15%等实质性变动的项目养殖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 


  第五章  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程序 

  项目土建工程和设备由省项目办按照世界银行采购程序统一采购。 

  (一)编制招标文件。省项目办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mini-PIP和工艺设计为主要依据编制招标文件。 

  EPC模式项目以《EPC模式现场评审意见表》、当地环保要求和养殖场需求为主要依据编制招标文件。 

  (二)召开标前会。EPC模式项目在招标公告后,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召开现场标前会。 

  (三)评标。养殖场主应当参加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的评标会议。响应招标文件且报出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自筹资金 

  项目养殖场应在签订土建工程及设备供应三方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按实际中标金额中养殖场自筹资金额度,一次性划转到省项目办指定账户或向省项目办提交银行保函,省项目办通知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否则,不开工、不供货。 

  EPC模式项目中标单位负责设计、施工、供货、安装、调试、培训等。先完善设计方案,并通过项目咨询机构审查,经养殖场确认,省项目办收到养殖场自筹资金后,开始施工。 

  第十六条 项目监理 

  省项目办聘请有资质的监理机构,全程负责土建工程质量监督、进度监督和环境安保监督。 

  项目养殖场作为牲畜废弃物治理系统的直接受益者,应积极参与项目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协调 

  市项目办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调试及试运行期间相关事宜。 


  第七章 高床发酵型养殖项目 

  第十八条 基本定义 

  高床发酵型养殖是指按照省项目办认可的建设标准,将养猪生产与牲畜废弃物处理有机结合,猪舍两层结构,第二层地面为漏缝地板,牲畜废弃物通过漏缝地板落入猪舍第一层垫料,经机械翻耙,发酵分解的生态养殖模式。 

  第十九条 支持方式 

  项目支持高床发酵型猪舍及通风、除臭、翻耙等设施设备建设成本增量资金。 

  养殖场按照项目要求自行建设,经省项目办验收通过后予以补贴。 

  第二十条  申报条件 

  (一)不在禁(限)养区内; 

  (二)计划常年存栏生猪3000头以上; 

  (三)建设用地平坦,并有充足的场地建设高床发酵型猪舍; 

  (四)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完成项目建设和正常运行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世界银行贷款牲畜废弃物治理高床发酵型养殖项目申报书》; 

  (二)当地环保部门对养殖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点用地权属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养殖场将申报材料报市项目办。市项目办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实,报省项目办。 

  (二)省项目办在收到市项目办提交的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对具备条件的养殖场,可按照省项目办认可的高床发酵型养殖建设标准,自行聘请有资质的设计机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开展设计和建设,同时编制实施方案报省项目办,并与高床发酵型养殖专利权属单位签订技术使用协议。 

  (三)省项目办收到实施方案后,组织专家审查。养殖场应当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实施方案。 

  (四)省项目办组织专家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合格的,出具专家评审报告,报省农业厅审批。 

  (五)省项目办与养殖场签订《世界银行贷款广东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高床发酵型养殖技术试点协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养殖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申报,并配合做好项目考察、评审、招标、施工、监测、验收等各项工作。,或阻碍评审、招标、施工的,取消项目资格。 

  项目咨询机构及其评审人员玩忽职守、、,取消参与项目资格,并在项目网站上通报。 

  设计机构在项目设计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取消参与项目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信息来源:  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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