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丨专家观点】现金贷的风险和对策的思索

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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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导。

本文发表于《银行家》2018年第3期。



一、现金贷与互金企业的华丽转身


2017年10月,中国现金贷代表性企业趣店正式在美上市,将整个现金贷行业推到媒体集中关注的风口。中国现金贷业务主要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等特点。该业务主要是小额(500-3000元为主)及短期借贷(大部分周期低于3个月)。以趣店为例,根据趣店的运营报告,其现金贷产品单笔交易规模920元人民币,平均期限2个月。其主要借贷客户多为无储蓄却有消费需求的低收入人群(月收入大部分5000以下),包括收入较低的蓝领、刚入职的年轻人、没有固定收入的大学生等。


现金贷业务异常火爆和繁荣,许多相关企业实现华丽转身。除宜人贷、信而富、趣店、拍拍贷等已经上市以外,51 信用卡、量化派、融360等与现金贷业务存在紧密关系的公司亦公开递交IPO招股书,扎堆赴美上市争抢窗口期。据不完全统计,已宣布或正在筹备上市的现金贷或现金贷产业链条的公司,数量已近20家。值得注意的是,在从事现金贷业务之前,这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大部分处于亏损状态,现金贷业务使之逆袭。


以趣店和拍拍贷为例,根据其招股书,趣店在2014年和2015年均处于亏损状态,直至2016年开始开展现金贷业务“来分期 ”,2016年就盈利高达5.77亿元,2017年上半年净利润更是高达9.74亿元,其中“来分期”约占趣店总收入的 83.3%;拍拍贷在2015年的亏损达到7214万元,2016年拍拍贷上线了移动现金贷产品“曹操贷”,成为了拍拍贷的吸金利器,当年便盈利5.01亿元,17年上半年拍拍贷净利润则达到10.49亿元。


可以说,这些公司由亏转盈的时间节点从开展现金贷业务开始。中国线上信贷领域发展迅猛。根据第三方数据,预计到2021年,中国在线现金贷交易规模将达53690亿元人民币,复合年均增长率(CAGR)45%。这说明现金贷的社会需求仍可能有较大增长空间。


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下文简称“技术平台”)的统计数据,截至2017年11月19日,2693家现金贷平台在运营,主要分布在我国沿海省份,其中广东、北京、上海三个地区数量最多。


网贷之家根据平台参与主体的性质将现金贷平台分为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P2P网贷、垂直借贷平台五类。其中的银行,如招行“闪电贷”、 浦发银行“浦银点贷”、建设银行“快贷”,平台专注于借款用户的深度挖掘,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自有资金、同业拆借、联合放贷模式;消费金融公司,以苏宁消金的“任性借”、捷信消金的“福袋”为代表,资金来源广、成本较低;小贷公司,如趣店、掌众财富等;P2P网贷,如宜人贷、信而富、拍拍贷;垂直借贷平台,以手机贷、闪电借贷、现金巴士、量化派为代表,主要针对细分人群,获客及资金成本相对较高。


本文分析的主要基于平台主体为非银行的、无应用场景的现金贷,其类型主要为小贷公司(网络形式放贷)及部分P2P网贷。。

 

二、现金贷的主要风险


现金贷的借款客户主要分为三类:收入较低的蓝领和刚入职的年轻人;没有固定收入的大学生(目前这部分群体已被明确禁止发展为借款客户);中小工商业群体。根据“技术平台”数据,20-30岁、30-40岁的用户数量最多,占比分别为用户总数的40.76%和27.71%,并且男性用户远远多于女性用户,占比分别为66.65%和33.35%。


这些贷款者很多都是“月光族”,他们贷款主要是为了解决日常消费需求、短期资金周转、应对突然的开支、资金代偿等问题,但也存在一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钱”的欺诈团伙,甚至是将借款用于“黄赌毒”的违法团伙。


现金贷放贷业务的盈利因素主要来源包括放贷利差和收取各类手续费(纯利息+服务费+手续费+逾期费等)。“技术平台”监测显示,现金贷利率折算为年化后大部分超过100%,而有些甚至达到500%以上,以覆盖成本(获客成本+运营成本+资金成本)和高违约风险。大部分平台只要坏账低于50%,就能盈利,这是现金贷综合收费居高不下的核心原因。


与上述行业主要客户与盈利模式的特征密切相关,现金贷平台的风险既包括市场和经营风险,亦涉及各种法律风险。对借款人来说,主要存在着利率畸高、对借款人隐私保护不够、暴力催收等问题;对现金贷平台来说,主要存在着资金成本较高、风控不够完善、欺诈导致坏帐较高、平台高管或实际控制人的无限连带责任等问题。


(一)高利率的风险


现金贷实际利率畸高广受诟病。不同的利率计算方式,导致市面上的现金贷出现了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两种类别。虽说有些放贷机构宣称“低利息”甚至“零利息”,但这只是借款者看到的名义利率。“技术平台”监测显示,若将服务费、手续费、运营费、逾期费、滞纳金等折算到利率中,现金贷实际年化利率(借款者的综合成本)大部分超过100%,有些甚至达到500%以上。


且实际放款金额常与借款合同金额不符。部分平台在给借款人放贷时,通常提前收取服务费等费用(即砍头息),造成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与借款合同约定金额不符,变相提高借款人借款利率。例如,如果服务费占10%,用户贷款1000 元,最终实际到手的只有900元。


(二)暴力催收的风险


对于逾期借款者,各种暴力催收则是最为常用的手段。有限的风险控制、借款的低门槛和畸高息费都使得一些现金贷平台逾期率居高不下。逾期未还款的借贷者常遭到催债机构的短信轰炸、电话骚扰、声誉施压、登门恐吓、人身攻击等暴力催收的举动,对于无力偿还借款的负债者甚至流传“把人逼到才算两清”。无可奈何之下,个别借款者只能以死了结或者采取其他极端方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三)资金来源渠道违规风险


现金贷平台放款的资金来源一部分是自有资金,另一部分是外部资金。外部资金主要包括P2P资金、信托资金、银行资金、信贷资产转移等。以趣店为例,其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2017年6月末,趣店资金来源中的自有资金占比降至44.5%,为170.25亿元;来自信托的资金55.57亿元,占比14.6%;与P2P平台合作资金127.92亿元,占比33.5%;表外交易28.15亿元,占比7.4%。现金贷平台的资金来源面临高成本与渠道违规风险。


在2017年12月初,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强调要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对现金贷的资金来源作出了明确限制。


这包括“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等等。


以趣店为例,截至2017年6月末,趣店与P2P平台合作资金达到127.92亿元,占其资金来源的33.5%。那么这部分P2P资金将面临违规风险,这意味着现金贷平台无法通过P2P平台融入资金。


《通知》要求“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这条重申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杠杆上限要求,将极大限制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场内ABS融资,阻碍小额贷款的资产证券化发展。


其次,一些现金贷平台融资渠道不稳定,导致现金贷平台资金成本较高。特别是2017年11月以后,,传统的融资方式面临违规风险,导致现金贷资金端收紧。


许多之前向现金贷平台出资的银行、信托机构最近纷纷表示,不再新增资金,最多消化完已签的合作,有些甚至直接准备退出现金贷市场。高资金成本将使这些主打“低利率”的现金贷公司的盈利程度有限,甚至无法盈利,将可能被迫退出市场。


(四)受欺诈的风险


一些实力有限的平台风控流程简单粗糙,只需要借款者填一些基本信息,未经求证就放贷。甚至在早期现金贷平台跑马占地期间,曾存在乱放贷的现象。为了盈利,平台制定了高昂的利率或各种收费项目,以覆盖高风险。有的平台只要坏账率低于50%,就可以盈利。就算平台没有风控,依靠这种模式(高利率覆盖高风险),现金贷也曾是一个“很难不挣钱”的生意。


而建立良好的风控系统需要大量的技术成本、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故大部分实力有限的平台并不积极做风控。并且目前行业信息孤岛情况严重,许多借款人的信用数据并未共享,即使想做风控的公司也会因为自己的数据有限,风控不够完善。


因为缺乏良好的风控,现金贷平台在经营风险中的典型特征是坏账较高。其原因主要是线上贷款的欺诈行为,包括薅羊毛、多头借贷、网贷黑中介骗贷、账户盗用、身份冒用,另外还包括一些借款人还款意愿差,以借款人多头借贷,即在多处平台借债。


据“技术平台”抽样分析,预计有近200万现金贷借款人存在多头借贷情况,其中近50万借款人在一个月内连续借款十家以上平台。甚至有的客户同时在上百家平台借款。当行业出现大面积的多头借贷和过度授信,也有可能成为爆发债务总危机的导火索。

 

三、发展现金贷的意义


虽然现金贷存在种种风险,甚至一段时间内被一些媒体“污名化”,。因此,在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要求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现金贷行业面临各种压力,行业洗牌与重塑迫在眉睫。但是,这并非意味着现金贷行业毫无价值。我们认为,继续鼓励发展现金贷,具有如下意义:


(一)传统金融机构的重要补充


现金贷是传统金融机构的补充,其让很多无法通过银行等传统信贷渠道获得贷款的人有了借贷机会,借以改善生活,甚至优化创业条件。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难以满足此类人群的需求。大量没有征信和信贷记录的人群很难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信贷服务。


当前一些现金贷机构坏账率普遍高于10%,。此类现金贷客户群的借款金额太小,借款期限太短,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无法承受其成本。传统金融服务无法触及的群体在急需钱的时候,就会将目光转向现金贷。现金贷从可以作为传统金融机构的重要补充,继续满足传统金融机构无法触及群体的消费和融资需求。


(二)普惠金融的实践者


普惠金融的本质是希望把包括贫困群体在内的更广泛的人群纳入到整个金融服务体系中来。对于网络出借行业而言,要在为低收入人群、小微企业、三农群体等提供的服务中实现“普惠”,就必须坚持“小额分散”的服务原则。


现金贷业务模式比较符合小额普惠金融的基调,它覆盖人群比较多,的确满足了部分低收入人群融资和消费需求,对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有积极意义。至于广受外界弊病的“高利率”,现金贷贷款的额度小且周期短,一些急需用钱的借款者可以接受短期的借贷成本。


因此,我们认为现金贷的有其存在的长期合理性与社会价值。纵然现金贷存在“高利贷”或暴力债务催收的等负面形象,,加以规范化。一些潜在的借款人急需钱的时候无处可贷,现金贷方便快捷,无异于雪中送炭!


,众多有短期小额借款需求的用户只能被迫重新寻求地下金融或者灰色金融的帮助。因此,,当务之急在于将现金贷业务纳入严格规范之下,控制各类风险的蔓延,并继续鼓励现金贷行业健康发展。

 

四、


从国际经验看,类似现金贷的行业在一些发达国家亦普遍存在,同样定位于超小额、超短期、超分散的细分市场,为普惠金融、社会稳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结合国情,我国信贷资源配置严重不平衡,传统金融机构针对中低收入人群提供服务必将在长较时间存在短板。


当前为了服务于不同人群的金融需求和完善多层次的信贷市场,发展普惠金融必然是应有之道。现金贷作为多层次信贷市场重要组成部分,需要进一步规范发展,更好发挥积极作用。故而,。针对我国现金贷存在的问题,结合国际经验和《通知》内容,:


(一)规范业务主体


《通知》出台之前,我国现金贷行业不存在平台准入标准,行业台鱼龙混杂,存在着极大风险。在美国、,均对小额信贷或类似现金贷机构的放贷人设置了准入制度,并且对提出申请的放贷人进行实质性审核。


《通知》出台后,要求规范现金贷业务主体,强调“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但问题在于,“有经营放贷业务资质”具体指的是哪些组织和个人?是否应该进一步明确该业务的门槛和标准?


我们认为,必须要确立现金贷业务主体的准入门槛,在企业综合实力、发起股东信誉、经营业务范围、信息透明等方面对现金贷平台进行规制。,但是当前标准各有差异。


以广州和江西的网络小贷牌照发放标准为例,:注册资本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数额不低于1亿元;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为境内实力强、有特色、有品牌、拥有大数据基础的互联网企业,公司近三年财务指标符合要求;发起股东征信记录良好;搭建业务系统时,,实现信息的实时交换,等等。


2017年1月,,要求将网络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下限由2亿元提高至5亿元,且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并开始严控牌照等。


其次,。现金贷打破了时间与空间,,出台网络小贷相关办法,并不合适。现金贷业务主体的详细资质,有待全国统一,加以明确。


(二)完善信用信息数据基础建设


近年现金贷行业的高坏账率,以及一些不适格借款人借款,致使自身背负巨额债务,这均与信用信息数据不完备密切相关。在中国,央行征信系统的主要使用者是金融机构,大部分的现金贷平台(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接入央行征信系统。


这些现金贷平台自己获取的信贷数据有限,又无法对接央行征信系统,难以无法建立起完善的风控系统,很难对借款人做出准确的风险评估。其次,现金贷平台缺乏共享信用信息系统,各个信息平台只负责自己的信息,不进行共享流通,这种“数据孤岛”现象导致共债现象严重、坏账率较高。


为此,我们认为,一是推动国家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进一步建设,并开放给更多商家利用;。


据媒体报道,2018年年初成立的百行征信,由央行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主推,将把央行征信中心未能覆盖到的个人客户金融信用数据纳入数据库,以供互联网金融个人借贷业务机构参考,或有可能提升行业风险定价能力和风险防控水平,降低借款人的融资成本,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多头借贷”乱象。


(三)借款人的适当性控制


现金贷平台在放款前通过风控体系评估借款人是否有意愿、有能力还款,将资金贷给有意愿、且有能力的借贷者;利用信息共享系统反欺诈和多头借贷,让守信的现金贷用户有机会获得低成本资金,不给骗子、老赖、无偿还能力之人借贷的机会。这涉及到借款人的适当性控制问题。


对于如何对借款人进行适当性控制,《通知》要求“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这部分规定还需进行明确与细化,比如,如何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如何界定过度举债,以及对用途、期限、冷静期等问题如何约定。


,我们认为可以重点借鉴美国2017年10月5日发布的“CFPB制定避免发薪日债务陷阱的规则(CFPB Finalizes Rule To Stop Payday Debt Traps)”。


特别是其中一些要素,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评估,第一是借款人的偿付能力;第二是借款人的信用情况;第三是借款人的资金用途;第四是借款人的借款金额上限不应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一定比例。这些举措将降低借款人陷入债务陷阱的可能性。


(四)统一利率算法


现金贷被“污名化”的重要原因是高利率。该问题亟待规范。首先,我国应统一利率计算标准。


诸如美国和日本对于利率的设定均要求为“综合有效利率”,并且要求以“年化利率”示示。为维护借款人利益,推动信息透明,避免一些现金贷平台虚假宣传,摒弃“日利率、服务费、管理费、手续费”这种“障眼法”,《通知》规定“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这种举措是明智的。


但是当前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利率”的规定,与《通知》中对“综合资金成本”的表述存在差异,。


其次,我们建议重新设定短期贷款的利率上限。根据《通知》,现金贷及业务似归于民间借贷,受最高院司法解释中36%利率红线的限制,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无效。但我们认为《通知》中的此项规定不太合理,建议对现金贷业务实行最高利率豁免,重新设定短期小额贷款的利率上限。


利率上限具体的设置方法可参照美国德克萨斯州的方法,即对现金贷实施最高利率豁免(免于我国36%的贷款利率限制),根据贷款周期重新设定最高年利率(其中贷款周期是主要影响因素)。


例如期限在1-14天(2周以内)的贷款,综合有效利率不超过200%;期限在15-28天(2周到4周)的贷款,综合有效利率不超过100%,等等,对超过此上限者,应给予行政处罚。


(五)规范催收行业


民间借贷多出现暴力催收的问题,现金贷和其他信贷的收债行为并没有本质区别。《通知》中也强调“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但我国目前缺乏债务催收的相关法规,,缺乏统一的管理。我国规范催收行业的的规范化,从债务催收主体、债务催收行为以及执行机制三个方面进行限制,出台专门的债务催收法律规范,明确债务催收行业的主管机构,规范催收的三阶段。


这包括:催收前,获取债务人相关信息、与债务催收相关的沟通等;催收时采取具体的催收方法;催收后,、审查、救助,等等。


五、结语


    现金贷是互联网与金融科技相结合的创新。没有一项新事物自始就是完美的,我们认为,,受一些媒体对现金贷行业简单的“污名化”表述影响,用粗暴的手段让一个具有一定普惠金融特色的行业直接终结。


相反,,寻找弊端的本源,控制风险,完善服务。随着现金贷业务主体的规范、全国信用信息基础的完善以合理的利率上限的设定,现金贷行业有可能继续发挥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补充作用,推动普惠金融在中国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法治


编辑/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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