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海波语音实录:资管新规、流动性、非标合围

2023-05-10 14:56:27

原创声明 | 院长 孙海波内容为笔者近期在东北证券宏观组织的小范围交流会上的讲座笔录,内容有删减。更多详细的内容可以参见笔者线上语音或者参与设计的线下课程!(北、上、深)》。

线上语音的全天6小时录音+PPT版本,参见,长按下图扫描二维码可以获得详情:


纲要

一、对于资管新规的一些解读

二、

三、非标围堵的现状分析


一、对资管新规的一些解读

目前虽然资管新规尚未正式下发,,即不会再增加明显违反新规的内容。

但确实也存在一些心怀侥幸的机构,想在正式稿发布之前突击干一票,。


(一)四项注意


1、私募基金

现在私募基金体量有十几万亿,是不容忽视的一股力量。不过在征求意见稿的定义里面没有提到私募基金,会有人猜想私募基金成了漏网之鱼。

从我们现在了解的情况来看,这条鱼肯定不会漏。资管新规所有的内容,只要跟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冲突,。

(私募条例去年也在去年征求过意见。,级别其实比资管新规指导意见的要高,所以资管新规的指导意见里面不会正式把“私募基金”四个字写进去)

换句话说,这个资管指导意见其实主要是指导三会的:这个文件中凡是那些比当下的三会的文件更严格的条款,就意味着需要当下三会相应做修改;同样,凡是这个文件比当下三会的执行口径更宽松的部分,则对于三会而言,大概率可以不对当前制度做调整。

这意味着:虽然指导意见里面没有提到私募基金,但是后续正式发布之后,我相信证监会是会根据这个指导意见,以及根据私募基金条例,去制定针对私募基金的细则

另外,目前市场上是有部分的私募基金没有去中基协备案。当下不去备案有它的理由,主要是力量博弈和协会处罚的触角延伸非常有限。所以基金业协会目前对于地方或省级政府做的这种产业基金,其把控能力还是很弱。但是未来我相信这一块会强化,这个漏洞也会被补上,否则的话整个资管新规就相当于被架空了。


2、关于保本保收益

指导意见提到,所有的管理人不得为资产管理计划做保本保收益的安排。整个新规一共有两个地方禁止保本,一是第一条的定义提到的管理人不能对产品做保本保收益安排,另外一条是介绍结构化产品的时候确定产品不能对优先级做保本保收益安排。

这两处的指向其实是不一样的。

(1)管理人不能对产品做保本保收益安排,这个针对的是当下大概有六万亿规模的银行理财

其实我个人感觉,这部分影响不是特别大。这是我们一直以来的观点是:后续的保本理财应该可以变成结构性存款。所谓结构性存款就是一个银行的固收加上衍生品,跟券商的收益凭证很像,跟公募基金的增强型收益也很像。

(2)产品不能对优先级做保本保收益安排,这个相对而言更模糊。对于什么叫产品对优先级保本保收益,到现在为止依然存在争议。一般来讲,如果劣后级其关联方对优先级做补足、回购、担保,肯定是违规的,属于产品对优先级的保本保收益。

但如果是跟劣后级不相关的第三方呢?还有就是,能不能说优先级有收益的情况下劣后级出现亏损,即违反了同亏同盈的原则,这个是不是也属于劣后级对优先级做的这种保本保收益?这确实有些争议。

但是我个人认为新规生效之后,任何结构化产品都不允许出现优先级有收益而劣后级亏损的这种情况。以前银行委外或者做一些非标的结构产品,出现这种情形很正常:就是当优先级出现亏损或者是预期收益不达标的情况下,那劣后级肯定需要一些亏损弥补。我认为这种情况在新规里面是禁止的,尽管有一点点争议在里面。

所以这就是关于保本保收益的安排,一共是两块,一块是在第一条的定义里,第二块是关于结构化产品的表述里面的。第一条的定义主要是针对六万亿的银行保本理财


3、资金信托

从资管新规在定义中把财产权信托排除在外,这是有一定道理的。一般认为财产权信托不属于资产管理的范畴,而整个资管新规是针对资产管理的

按理来讲,财产权信托才是信托的本源,信托回归本源做财产权信托,那就不用再用资管新规来套。但是在国内,就可能有一点变味的地方了。当前市场上大概有三万亿的财产权信托,有一大部分都是融资类信托的变种,一般讲是用商业银行贷款的债权做委托财产,然后把它做成ABS或者类ABS。

对于这种情形,资管新规究竟认不认可,也就是说这种财产权信托未来是否可以不适用资管新规的定义,有一定的争议

但是我个人认为:短期之内还是没问题的。也就是目前政策应只适用于资金信托。而且,由于文件中写的是适用于“资金信托计划”,而“计划”两个字按理来讲还是不包括单一信托的。但是我估计,这是写征求意见稿时的一个漏洞。


4、ABS不适用且彻底不适用新规

ABS的分层肯定是不适用新规的,否则的话只能是3:1的杠杆就没法做了,且ABS不穿透。

这个跟财产权信托的不适用还不一样:ABS是彻底不适用——也就是说,一个银行理财若去买ABS产品,即使这个银行理财期限只有九个月,而ABS底层资产是三年期的,照样是可以做的。

ABS是一个标准化产品,是允许做期限错配的。所以,整个ABS包括ABS的底层资产,是完全不适用这个资管新规的。

但是,我们仍然要非常小心,目前只是央行在资管新规里面规定了ABS不穿透。一旦到了银监这边,银监在管理大额风险暴露的时候,就又要穿透了:要算单一授信集中度, 要算风险暴露。

,我也专门写了一篇很长的文章,其中有一个点就是关于大额风险暴露征求稿的,这个文件竟然要穿透所有的ABS产品,不管是公募还是私募,银行间还是交易所的,不穿透就合并计算不能超过15%的集中度比例,这个就是是银监的规则。

所以可以看到,银监和央行在不同的文件当中显示出的穿透尺度,是完全不一样的。银监自己在不同文件中的尺度也不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时候又不穿透,只在计算大额风险暴露的时候想要穿透。


(二)公募和私募的划分


前面讲到,这个指导意见里,大量的内容都是原则性的,没有细节。因为这个就是用来指导三会后续制定细则用的,而对于银监来讲,后续最重要的细则就是理财新规银监会这边的细节都会体现在理财新规里。

我预计,在资管新规发布后,理财新规会紧接着发布。否则假设如果资管新规在二月份发布,理财新规拖到四月份才出,那么这两个月期间银行理财怎么做?指导意见发布完之后,很多事情如果没有细则来指导,是没法执行的。

理解公募和私募的影响或者是冲击,一定要结合理财新规。

关于公私募划分我简单讲三点,分别是法规制定、渠道变革以及资产端差异。


1、相关的法规制定趋势

《理财新规》发布之后,一定会严格对公募、私募基金进行划分并区别化对待。我举几个例子:

(1)比如说流动性管理

证监会对公募基金的流动性管理已经相当完善了,2017年8月刚发布了一份公募基金管理新规。但是对于整个理财来讲,不管是表内或表外,债券、固收或者是非标,目前只有一个相关规定:即投资于信贷类资产所占总资产比例不得超过70%,也就是说要有30%是流动性资产。但对于这30%,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所以目前银行理财流动性管理几乎是一片空白。我相信在《理财新规》里,会对公募银行理财进行严格的流动性约束

(2)再比如说信息披露

关于公募和私募理财的信息披露,我相信未来的标准会严格进行划分。也就是说公募的信息披露要求一定会更高

(3)此外就是管理费用

银行理财客户如果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全文,会发现大多数都不包含管理费用。但实际上,所有银行理财的管理费用都是通过超额收益的形式体现,这也就是典型的通过管理费用来调整预期收益率——银行虽然不对客户征收管理费用,但是实际上将超过预期收益的部分全部收入囊中成为管理费用。

但我认为,对于未来的公募理财产品,这种超额收益归银行、归管理人所有的这种做法,大概率是会被禁止的,因为这不符合破刚性兑付的定调。银行需要把固定管理费用写清楚,100bp或者50bp价差的管理费收入。总之,我相信未来当局会对公募产品的流动性约束、信息披露以及管理费用设置更高的要求。


2、公募私募划分之后会出现渠道变革

当整个资管体系公募、私募被划分之后,当我们再提及公募时,就应具体说明是银行公募还是基金公募,这两者分别指的是银行子公司或银行发布的公募理财、。

目前,每家银行只发售本行的理财产品。一旦按照公私募进行划分、破刚兑、强化信息披露后,且大行通过子公司运作,那么银行间一定会打通渠道隔阂,互卖对方的银行公募产品

这个对私募确实不好说,但是公募的标准化程度高,就有可能会出现上述情况。这对现有的公募基金来说,其渠道争夺会更激烈。根据《资管新规》的要求,未来至少会多27家银行子公司,也就是27家大型银行基金。


3、银行资产端和证监体系公募基金将大方向趋同

那最后到底还能在哪存在差异最大的差异就是证监会的公募基金可以投资股票,而银监会的公募则不可以。

我推断,银行理财产品如果要开立股票户头,不管是子公司还是母公司的理财事业部,都很难通过证监会的审批,因为这相当于证监会间接给一个银监会公募基金发行基金的牌照。

比如说工银资管,这是一个两万多亿的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的混合体,未来公募基金排名第一的应该不是天弘基金,也不是华夏基金,有可能是工银资管。如果允许它到中证登开立股票户,那它和证监会的公募基金就不存在差异了,仅仅就是缺几个公募基金经理罢了。我预计证监会不会允许银行理财开立股票户头。

此外,证监会的公募基金不能投资非标资产,即使是对于非标转标的资产投资规模,也小于银行,比如一些流动性较差的ABS,因为资产端很多都是从银行母行挖掘出来的。

所以,权益类产品仍然会是证监会公募基金的特色,而非标债权则是银监会旗下公募基金的优势所在。

当然,上述这些管制有可能会放松,尤其是在银行发行产品针对私人客户发售时,超过200人是否一定划分为公募基金,这个还是可能会变化换的——换句话说,就是对于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是否一定要按照200人划分这一点值得商榷。

证监会目前是严格按照200人的界限进行划分,不管是股票发行或者基金募集,但是资管新规不一定。如果仔细去看指导意见,会发现整个征求意见稿不会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规依据,所以仍然可能在现有三会分管的状态下在做调整。


(三)非标资产的处境



前几天,我用过一个夸张的说法叫“非标将死”,后来发现有的媒体用更夸张的手法“非标已死”。其实非标还没死,也不会真的死,但影响还是巨大的。


1、主要影响

资管新规对非标的影响主要在几个点:

一是定义发生变化,口径扩大。

从前是银监会根据理财产品的季度末报表进行定义,只要落在1.7即为非标资产。未来,央行会反过来先定义标准化资产,除此之外的债权都是非标准化资产,无形中会扩大非标资产范围。

二是禁止资管投资非标时出现期限错配。

三是结构化产品的分层,劣后级对优先级及关联方的差额补足、担保回购的限制,以及结构化分层的比例。

总体上,资管新规对于非标的管制主要就是这三点。,所以非标从业人员较悲观:因为债券市场是阵痛,最重要的是迈过这道坎;而非标市场的萎缩可能是永久性的、是整个产能将会收缩。多数非标业务在未来五年、十年还能否继续存疑。


2、非标转标

目前,非标转标还没有一个正式的标准,在资管新规正式生效之前,所谓的非标转标就是银监会下银行理财的报表,只要填报表不违规即可。

未来非标转标时,不应该按照场所或平台去认定,而是按照产品认定。我举个例子,现在大家关注比较多的北金所的债权融资计划,当年按场所进行认定,只要是银行间交易所的都不算非标资产,所以衍生出很多创新的资产类别,交易所的份额转让和银行间的债权融资计划,以及非非标的概念

之所以从前非标转标的情况比较乱,就是因为一直按照场所认定“非标”资产。实际上,按照场所去认定是非常武断的做法,因为一个场所可以创新出很多新的产品。

我个人建议,一定要对具体产品进行认定,非标转标的荣誉证书不该颁给人,应该颁给具体的项目。而这个项目的认定标准核心就是笔者一起强调的以下几个内容:


现行规则是由银监会制定的,从2013年的8号文,到后来的季度报表,一共改过三版,并且目前的非标只适用于银行理财,与其它均无关。

但是未来,非标概念将适用于所有规则,适用于所有的资产管理产品当下,在基金业协会是没有非标这个概念的,所谓的“私募非标”都是我们口语化的内容,未来私募基金也会有非标这个概念。

三会应该会就此单独发布细则,因为非标转标中的标准化资产认定细则是一个技术性口径,几乎每年都要调整。如果写在指导意见中,每年修改起来都需要领导人签字确认,流程太繁冗;但是修改细则的话就方便的多。


(四)关于破除刚兑及净值管理

资管新规中,央行也花了很多心思打破刚兑,包括像投诉举报有奖等等。而央行破刚兑最核心的抓手之一,就是强制要求27家商业银行设立资管子公司,本质上就是央行帮助商业银行通过银监会的审批。以前像交行、光大都提交过申请,但是银监会一直都没有批准。

除非是因为反洗钱或者是账务管理违规,央行对三会、对持牌金融机构是不具有其他行政处罚权的。所以商业银行即使MPA不达标,央行也只能通过窗口指导或者存款准备金利息损失方式来进行处罚

所以央行想了一招,如果管理人进行刚兑,就应该和存款一样补交存款准备金。这一招很凶悍,而且这个准备金大概率是没有利息的,冻结多久由央行决定,大概率上商业银行会让托管方进行代缴。


1、净值管理

首先,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产品管理,这就意味着这个要求并不区分公募私募。此前我们认为,资管新规会借鉴证监会的做法,因为证监会的规则已经很严格了,而央行制定的规则可能更加严格,比如说净值管理,不区分公私募。我认为这一点妥协的空间不大。

其次,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这意味着私募产品采用摊余成本法是不合规的,一定要用市值法,这是我对公允价值四个字的基本理解。

结合前面所说的非标转标的内容一起理解,转标的要求有公允的资产估值,既然是标准化资产其基本前提之一就是要具备公允估值。

目前很多证券的私募产品,信托也好,私募基金也好,券商资管也好,基金专户也好,都是使用的摊余成本法,报价型产品,恰好遇到17年到18年初大熊市,里面包含很多亏损,如果变化成净值法的话,麻烦很大。

这个规则的实施过渡期如果比较短的话,就意味着要揭开很多伤疤,这又将是一场踩踏。不过我预测,这个过渡期应该比较长。当然过去一段时间的债券调整应该是已经对这个有充分的反映了。


2、过渡期

因为公允价值和过渡期一起比较好理解。公允价值对于非标资产是没有意义的,包括非标债权加上非标股权这两类。

对于所有标准化资产,分为两种情况(个人猜测):

(1)新资金新资产

无过渡期,也就是法规发布之日起当天生效,对于新资金投放的新资产,一定要全部按照市值法进行估值,必须符合公允价值规则,没有选择余地

(2)新资金老资产

在新规生效以后募集的新资金对接了老资产。比如说新规在3月份发布,那么在3月份以后募集到的新资金如果对接的是17年的老资产,这有可能是一批为期八年的信用债,但是产品的期限是六个月,到期之后需要募集新资金进行对接。

我个人建议,过渡期内可以按照目前的估值方法,因为这两者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过渡期以后必须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估值。不过这个建议也存在一个漏洞:对于浮亏比较严重的产品,在过渡的瞬间如何填补窟窿?按照当前的债市,全市场我估计这个窟窿有大几千亿,所以不好操作。如果是实力强的银行管理人可以用自营资金补,如果是其他管理人就很难补上也没有这个实力,因为这本来就是机构投资者的事情。

非标是不用公允估值的,第一是因为不存在公允估值;第二是非标禁止期限错配,无期限错配就无流动性风险,只存在到期兑付或者因信用风险到期不兑付两种情况。这不同于债券类产品,既有公允估值又有期限错配,可以用六个月的理财去买十年期的国债,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公允估值的话,无法确保定价公允。


二、对

近期影响流动性的两个关键文件是:

  •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这两个文件的影响力不亚于资管新规:资管新规影响表外,这两个影响表内;表外的影响规模在35-40万亿(去除通道),表内的影响规模至少100多万亿。

(一)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影响力大的内容不多


关键点有二:一个是单一同业风险暴露,第二个是匿名客户。

1、单一同业风险暴露

单一同业融通集中度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相比之前127号文是50%的要求更高。

举个例子,贵阳银行融出资金给浦发银行,贵阳银行融出给浦发银行的钱占比不能超过贵阳银行自己净资本的50%,融出包括三项:存放、拆放和买入返售给浦发,不包括同业存单和金融债。现在缩到25%,其含义也变了,分子变了,贵阳银行买浦发银行的同业存单和金融债也纳入分子里去。对于大银行来说,可能影响不大,但一些小银行,尤其是相互代持,有可能破25%。不过压力不会太大,稍微分散一下也可以绕过去。


2、匿名客户

压力最大的是匿名客户,并不是按单一产品来算单一客户,它是把所有的资管产品和ABS加总,从2017334检查以来,银监会一直要求穿透。

很多银行诉苦说ABS很难穿透,银监会说不穿透也可以,那把所有的ABS加总,不超过净资产的15%,包括所有不穿透的资管计划加总,包括货基。

除了大银行外,大部分银行都不达标,净资产的15%相当于总资产的1%-1.5%。同业做的大的兴业、民生,估计肯定不止,城商行有的估计都到了总资产的10%-15%ABS很多穿透不了,尤其是小额、分散的,即便是大额贷款CLO这种,完全穿透算授信集中度也不合理,毕竟还有劣后、超额抵押和账户利差这些,都有一些风控在里面,按银监这样去穿透算集中度相当于否定了所有这些风控作用。


(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影响更大


这个规则新的东西主要在流动性匹配率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这两个指标除了对少数大行,对其他行都会形成压力,,最难的是流动性匹配率。

这两个指标分别是净稳定资金比例和流动性覆盖率的简化式,看起来计算简化了,实际上是更紧的约束。

。为什么银行流行季末、年末调指标?因为指标是可以调整的,最可调的指标就是流动性覆盖率和资本充足率。

而现在这两个简化的指标,因为太简单了,所以是很硬的约束,就像过去两年MPA考核的广义信贷增速一样,让银行难受,调都调不了。流动性覆盖率和资本充足率都是月末季末银行才去调,理论上是日中都要达标,但实际上只有月末季末才算得出来。但流动性匹配率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不一样,非常简单,便于考核。


1、流动性匹配率

以流动性匹配率来说,计算简单,约束更紧。分子四项,每笔资产乘以相应的折算率,除以分母5项乘以相应的折算率,也即分子加权除以分母加权,不得低于100%,过渡期是90%

这个100%有多难?举个例子:

假设一家银行不做同业业务,只做最简单的业务,资金来源只来源存款和股东的钱,资金只做放贷款,即使是这种情况,流动性匹配率也只不过是130%-140%

但如果做同业就惨了,假设吸收10个亿的3个月以下同业存款再跟另一个银行业做3个月存放同业,分母端是10乘以40%4个亿,分子端是10乘以0。如果是将吸收的同业存款去做委外或同业投资,那更惨,因为同业投资作为分母是乘以100%,分子是0或30%,所以同业对流动性匹配率是沉重打击,关键看同业比例有多高。

另一块是通道,凡是资产端加通道,只要有一层通道就属于其他投资,分母都按照100%计算,即便是货币基金,只要加了通道,也按其他投资计算,100%的比例。

从三三四检查以来,银监会一直强调禁止银行做同业空转,但同业空转是一个没法定量的东西,到底做的同业业务比例到了多少才叫空转,银监会现在用流动性匹配率这样一个更加精确的指标。

还有几个注意点,分子端央行借款是0,没放在里面;资产端还有一个不确定性是债券,银监会还没想好。我建议不要全部是0,建议普通信用债20%,利率债0,金融债在同业存单的基础上打个折。政策银行比如国开行可能会有一个单独性的修订。未来股份制银、城商行、农商行要费些力气才能达标,大行问题不大。


2、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

再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是流动性覆盖率的简化版,衡量的是压力状态下短期流动性状态,在发生危机时银行能否存活;流动性匹配率衡量的是未来一年到一年以上的流动性状态,就像日常的体检。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是衡量未来30天以内的流动性状况,分子是造血部分,分母是失血部分,未来30天以内造血速度要快于失血速度,造血和失血是以高度压力作为前提的。

为什么假设30天呢,,救的方法有可能是接管、找大银行并购或者股东注资、央行临时救急。这种救助方案有可能谈判要花几周左右时间,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就提出30天。由于情况很紧急,因此一级资产很少,基本上就是利率债和现金,二级资产是地方政府债和AA-以上信用债假设AA-以下的债是没造血功能的,因为压力情况下它们没什么流动性。

注意,优质资产和跟央行借款时的合格抵押品不一样,这些差异可能引发套利空间:用一级资产跟央行申请MLF和SLF的话是不划算的,不改善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仅仅是一级资产相互之间切换:比如用政策性利率债和国债跟央行作抵押,因为券一旦被质押,就不属于优质资产了。

但如果用二级资产作抵押跟央行借款,可以改善15%的比例,用85%换成100%。不过有的二级资产央行不接受,如地方政府债,AA-的非央企债等,央行只接受100家左右央企的债券作为抵押品,但央行接受不作为优质流动性资产的同业存单作为抵押。

而银监会把同业存单和金融债以及法定存款准备金去掉了,不作为一级资产。不过如果这个指标越实行越严格,到时候连大行都不达标的情况下,它就有动力去推动这个事情,因为理论上是可行的:注意这项指标是30天紧急情况的一项指标。一家银行快倒闭了,难道还不准动用存款准备金,这是没有道理的。




三、非标围堵的现状分析


(一)资金端的约束

资管新规和大额风险暴露以及流动性新规,对于非标来说是控制了非标的资金端,对非标的资金端做了限制性规定。

比如资管新规限制了期限错配,投非标资产一定要期限匹配;大额风险暴露跟非标的关系不是特别大,匿名客户可能会涉及到。其他的资管计划要穿透识别,穿透识别之后有一个单一授信度15%。流动性新规对非标资产也是一样,尤其是表内非标,需要按照同业投资100%折算率去算分母部分。

再强调一遍,非标分成两种,一种是表外非标,;表内非标是我们口头上叫出来的,典型的是银行通过信托去发放信托贷款,这是当下最典型的一种做法。

我们看股份制银行当中兴业最高,为20%多一点。对于表内这种非标资产,资金端主要在于流动性匹配有限制。表外非标主要在于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资金端通过成熟的法规体系已经在逐步被限制。透过最近一个月的动态我们会发现,对于非标资产更难受的不在于资金端,是在于资产投放没渠道,主要是委托贷款被禁止,所有的资管产品或银行资金禁止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我所理解的是,非标资产形成不了。

综上,现在政策分成两个方面去围堵,一方面是资金端的限制,更加技术化,一般人看不懂。另一方面是资产端的围堵。这一层面比较好理解,就是不让发放贷款。


(二)资产形成端的制约


第一块是委托贷款,所有资管产品的受托资金,所有具备贷款发放资质的金融机构,都不允许做委托贷款的委托人,这基本上把14万亿的委托资产一大半都砍掉了。这意味着只有个人和企业能发放委托贷款。

第二块是信托贷款,我们现在的角度是形成资产这一端。信托贷款也一样被大规模限制接下来再讲限制在哪些。

第三块是明股实债,也算是非标资产的形成路径,目前没有被禁止,但是未来会有一些麻烦。第四块就是其他类,把所有游击队加上去就是其他类。部分内容略


1、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的新规有很多,但最重要的我认为只有一条,就是禁止所有受托资金作为委托人,禁止所有具备贷款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委托人,即小贷公司也是禁止的。

所以我们认为至少砍掉了70%-80%,剩下的20%-30%真正是个人和企业作为委托人。大量非标资产不外乎于通过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去放款,如果把这两条路都给封掉,资产形成不了的,这是最大的一个痛点。


2、信托贷款

我们再看第二条路,信托贷款,目前还没有封得那么彻底,只是证监会把所有证监会旗下的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信托发放信托贷款这条路给封掉了,主要封的是私募基金,券商集合资管,基金子公司一对多账户。

那么基金子公司一对一专户和券商定向资管还是可以发放,但也不现实,证监会要求如果是定向资管,资金来源要穿透往上看,那么资金来源一定要是自有资金,这一条基本不可能,因为券商的定向资产规模在14万亿,券商能向个人去募集14万亿吗?而且还是一对一的,一定要三千万起,能拿起三千万的人会直接找信托或者银行,不会找券商定向资管做信托贷款。

所以券商定向资管做信托贷款是可以,但是如果资金来源不能是募集资金的话,唯一的来源就是银行自营资金。但银行自营资金通过券商定向资管发放信托贷款似乎也很奇怪,不如直接找信托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现实就是这么干的。

现在去通道的情况下,多数银行想做表内非标的话,基本上都是银行自营资金直接找信托发放信托贷款,简单直接,银监会目前也是允许的,未来不敢说。结论是,证监会旗下所有资管产品通过信托去放款这条路是被封上了,另外通过委托贷款也是被封掉的。


3、明股实债

明股实债暂时可以做。但资管新规正式出台后,将对明股实债有一些限制性措施,即只能是封闭式私募产品。

再来回到第二条路信托,证监会的所有资管产品通过信托放款是禁止的,银行理财和银行自营资金通过信托放款是允许的,但是会有大量的限制。

第一,2018年信托的通道业务规模只减不增,这是比较确定的。所以通道会减,银行自营和理财通过信托去放款,那个信托一定是通道,因为银行不可能把非标的管理权限交给信托的。银行做债券委外还有可能是主动性管理(非通道),银行做非标放款怎么会把主动管理权放弃?

第二,理财如果通过信托直接去放款,信托要计提10.5%的净资本,几乎不可能。所以以前中间都夹一个券商资管。但以后做不了,有两点原因。首先因为资管新规禁止多层嵌套,其次证监会把这条路给封了,禁止资管通过信托放款。

自营通过信托去放款,有可行性,目前大家都在这么做,尤其是城商、农商。现在是可以,但是后面要看当地银监怎么认定。55号文最后一条,,。所以,万一出事了,地方银监局需要担责任,,对于底层是什么东西看不到。(部分内容略)。

一般情况下,银行尤其是城商、农商喜欢用自营资金通过信托去放款,而不是自己通过贷款去放。主要是看两个指标,一个是央行狭义贷款规模,另一个是异地不能经营。比如刚才的案例,如果改成南京银行不可能去贵州放款,要么就投贵州的债,要么通过信托去贵州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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