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正确打开方式,看过不再被套路!| 湖北荆州律师

2023-05-10 14:56:27

【荆州律师王圣平,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电话:139 8665 1648】

谁都有急需用钱的时候,除了找银行贷款,民间借贷也成了当下一大趋势。


一些民众因不能正确认识民间借贷,为了高额利息而将血汗钱进行出借或投资,最终血本无归,给身心和家庭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创伤。


那么,如何区分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犯罪?哪些民间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何规避民间借贷所伴随的各种风险?看看律师怎么说!



为什么现在有那么多民间借贷纠纷呢?

民间借贷到底有哪些利弊呢?

下面小编来给大家讲讲吧

利:


民间借贷比较容易,只要有人担保,或者有一定的资产、社会地位,人家都会给你贷款,不像银行那么复杂;并且民间借贷资金可以很快得到周转,银行借款需要一定的周期与时间,对于很多缺乏短期资金的企业来说,当然热衷于民间借贷。它能短时间内解决需要资金周转的企业或者个人,民间借款比较方便、快捷。企业靠民间借贷,如果能确保资金能够及时还上,那也方便了很多企业,会有一定的好处,起码解决了短时间内资金周转的困难。

弊:


民间借贷跟银行相比,利息高很多。


有的民间借贷,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合同,但规定不够详细,甚至因为合同无效而被人利用。大多民间借贷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再者就是进一步恶化了中小企业的贷款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中,民间资本从商业银行贷款后再放贷的情况就必然会出现。



律师教你如何规避民间借贷所伴随的各种风险?


一、以下几种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国家不会干涉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为了保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规定了下列民间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1.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2.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4.借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如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赌债等。

 

二、出借人一定不要被高利息所诱惑,利息约定一定要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原则上不能超过24%。;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已给付的不能再要求对方返还,未给付的也不能再要求对方给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已给付的也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民间借贷中存在的“砍头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不能计入借款本金,要求借款人返还。,即年息24%以下的部分,是法律支持的投资人的合法权利,即司法保护区;年息超过36%的部分,即使借款人已经付息,也可以依法要求返还,这一区域为无效区。

 

三、注意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和支付凭证相结合

 

借款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和抗辩均有举证责任,并且举证责任是循环分配的。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有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出借或偿还借款,应当保存支付证据。当一方无法完成其举证证明责任时,就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在庭审过程中,、巨额融资借款未约定利息等异常情形予以严格审查,所以,对于大额款项,宜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若涉及大额现金出借或偿还,应当保留现金来源、现金交付的相关证据,以避免事后就实际支付金额产生异议。

 


四、规范借条内容,避免词不达意

 

借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出借人、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详细的身份信息;借款数额(要注意大小写都要有且要一致);利息约定;借款期限、借款用途;有无担保、抵押及担保、抵押方式等。

 

五、抵押质押要依法办理登记

 

民间借贷中,以物权法规定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担保的,应当到相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依法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设立,出借人对担保财产或财产权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企业间借贷并非一概无效

 

借款系为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出借人并不是以放贷收益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一般会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七、为借款作保证时时要注意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


为借款作保证时,应当注明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依法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一般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约定的保证期间最长不超过两年。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认定为六个月,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认定为两年。保证期间内未主张权利(一般保证主张权利方式必须为起诉或申请仲裁,连带保证主张权利方式向保证人催讨、起诉、申请仲裁皆可),保证人免除担保证责任。

 

八、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依法予以制裁

 

当事人不得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获取非法利益,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对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当事人,。,对于涉嫌轻微违法或犯罪的当事人,视情节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追究其刑事责任。


腾瑞小编提醒

本文信息来源于网络,文章版权仍归作者所有。文章只代表作者观点。如侵犯您的权益,请友好告知,我们会第一时间删除。无意之错,请海涵。

王圣平,男,汉族,法学本科,中共党员,,现为湖北荆州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擅长领域:侵权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医疗事故等)、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公司设立、改制、兼并、重组、破产等)、房地产、不良资产的购买处置清收、尽职调查、商事谈判、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等。尤其在交通事故和刑事辩护两块专业有自己独特的办理手法。


电话:139 8665 1648


长按识别图中二维码关注账号

点击查看历史消息查看更多精彩文章

Copyright ©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上海小额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