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丨嵇少峰:2014小额贷款新规:民间金融的兴奋剂OR安慰剂?(上)

2023-05-10 14:56:27

随着银监会关于征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向全国下发,全国小贷行业首部“基本法”替代2008年银监会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将很快成为现实。


从关心小贷行业发展的媒体及多方人士反映来看,。从“管住机构”转换为“守住底线”, “此番新政不仅为小贷业务松绑,还有望解决长期困扰小贷公司的“资金饥渴症”的难题,对普惠金融整体的生态面貌必将产生重大影响”。


笔者作为行业资深人士,收集整理了各种媒体上流传的小贷新规主要精神及评论,对上述总体乐观的评判有着截然不同的看法。


新规无法从本质上解决小贷公司当前盈利模式不可持续的问题


一、放开融资限制,对解决小贷公司资金来源问题并无太多现实作用。

一般情况下,社会普遍认为小贷公司无法发展是因为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受限。2008年的《指导意见》规定“小贷公司可以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对外融资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限制了小贷公司的对外融资渠道及规模,导致行业发展受限。但实际上数据证明这是一个伪命题。


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3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127家,全国贷款余额仅比实收资本高出12%左右,表明小贷行业杠杆极低,小贷公司现在的融资余额还达不到规定上限的四分之一。这就证明,小贷公司缺乏资金来源本身并不是受规定限制影响。


目前社会舆论及金融机构普遍将小贷公司作为高风险变相高利贷公司看待,大部分金融机构均视小贷公司为另类,众多金融机构总行本身就限制下属机构向小贷公司发放贷款,这才是小贷公司融资无门的根本原因。同时,由于小贷公司资本金流动性强的经营特点,小贷公司很少会购买大额固定资产,因而缺乏有效的抵押物,银行一般也仅将小贷公司视为中小企业进行授信审查,目前能够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或通过创新渠道获得融资的小贷公司,绝大多数均以发起人大股东企业提供担保为前提,小贷公司的融资地位在金融机构眼里甚至还不如一般的工商企业,众多金融机构视小贷公司为洪水猛兽,极少有小贷公司仅仅依靠本身的资质就可以获得银行贷款或其它融资工具。当然,放开融资限制,是可以让极少一部分优秀的小贷公司获得更好的融资空间,但对整个行业来说影响甚小。


二、新规无法解决小贷公司过高的融资成本问题。

新规明确了小贷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属于一般商业性信贷业务。这就从根本上断绝了小贷公司融入低成本资金的可能性。新规中小贷公司的经营范围里涉及的融资通道有:从金融机构融资、贷款转让业务、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行债券等,事实上这些融资手段在小贷行业发展较快的省市早已在推行,但几乎所有的融资成本均不低于年化7%,大部分融资成本在9%-12%之间,甚至高达15%以上。


这就意味着小贷公司拿着一般工商企业成本的贷款再去发放高息贷款,同时还要承载庞大的风险成本、管理成本、税收成本,其盈利模式何异于与虎谋皮,如何持续?事实上,当前小贷行业发展最大的瓶颈不是融资上限的问题,而是融资成本过高的问题,它从根本上造成了小贷公司的经营困境。如果不打破金融垄断,无法获得低成本资金,小贷公司作为贷款人,其前途毫不乐观。


,无视其对社会的贡献是通过向实体提供资金、产生二次投资、促进经济发展而实现的,无视国有金融机构(包括各种民营股东出资,实质由政府控制的准国有农商行、城商行等)在享受垄断利润的同时还享受优惠税收政策的金融行业本质属性。将小贷公司视为一般的工商企业,使其与金融机构地位越行越远,这种行为本身是加强了当前的官方金融垄断地位,是金融业发展的一种倒退。事实上,笔者在看到银监会全国仅推出五家民营银行试点这一举动时早就预料,对小贷公司的认定将更是保守,官方对民间金融的本质歧视及拒绝打破国企垄断,才是本次小贷公司被间接认定为一般工商企业的原因。


三、在新规指导下的小贷公司,盈利能力不可持续。

本人曾撰文《2014,小贷公司生存OR末路?》,详细阐述了小贷公司的生存现状及盈利模式的不可持续性,受到了全国众多行业内人士的认可。新规的出台,使得大家希望通过获得准金融机构待遇从而形成可持续的盈利模式的愿望成为泡影。同时也让小贷公司依靠高息放贷搏取利差这种刀头舔血的盈利模式几乎成为唯一的选择。


无论是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还是银行融资、发行债券,均改变不了居高不下的资金成本问题。我在旧文中曾做过详细的财务演算,小贷公司在平均发放年化15%以上的利率且不良损失控制在1%以下方可保本。而新规并没有能够解决小贷公司的资金成本过高的问题,再多的杠杆资金来源,只会导致更高的风险,无法改变小贷公司必须发放“高利贷”才能存活的现状。这就决定了未来几年内 ,只有为数极少、管理能力、风控水平极优还要靠股东资源或上天保佑的小贷公司,才能够生存,当前行业普遍出现的危机将得不到根本扭转。


经营范围的放开 更多的仅是看上去很美

据传新规将小贷公司的业务范围进一步拓宽至买卖债券和股票等有价证券、开展权益类投资、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行债券、办理票据贴现(但不包括转贴现)、贷款转让业务、办理商业承兑、对外提供担保等,。应该来说,对饱受限制的小贷公司而言是一个进步,但分析其细节,远没有公众认为的那么美好。


一、上述业务范围其实大多是一般工商企业本身应拥有的权利,。

事实上2008年《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也并没有相关禁止性规定,只是多家省、市金融办自身出台政策的限制。从另一个角度分析,现在的规定,反而将本身不需要审批的一般工商企业正常的权利如权益类投资、买卖债券等进行了明确的审批限制,如果视小贷公司本身为一般工商企业,那这种审批本身对小贷公司而言是不公平的。


二、按小贷公司目前的资金来源成本测算,上述新增的业务范围大都无多少实际操作意义。

例如买卖债券和股票等有价证券、办理票据贴现等,按当下市场收益水平,这些产品与小贷公司融资的成本基本都是倒挂的,小贷公司拿着银行贷款去买债券、股票?做5%左右收益的票据贴现?如果禁止票据转贴现,小贷公司如何操作?金融市场长期就是票据贴现价格低于平均贷款利率,?


三、。

资产证券化、发行债券、办理票据贴现等业务,在江苏、浙江、四川等地早就进行了试点,本次明确经营许可,尽管有积极意义,但由于确定了准入审批认可及更多的限制性条件,对小贷行业发展较好的地区而言反而是一种退步。新规要求开展上述大部分业务的前提很多,众多条款更是彰显了作为一般工商企业身份的小贷公司权利与义务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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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丨嵇少峰::民间金融的兴奋剂OR安慰剂?(下)》

注:嵇少峰著《2014,小贷公司生存OR末路?》一文,可在微信中回复“小贷生存”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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嵇少峰简介

,后从事私募、融资担保、小额信贷工作,小微金融的践行者、思想者,小微信贷机构管理及风控专家,全国小微信贷行业著名培训师,财经专栏作家(新浪意见领袖、百度百家、今日头条、环球老虎财经等),互联网金融知名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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