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高额利息如何合理返还?

2023-05-10 14:56:27

根据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借贷的利息限制标准可以简单概括为三句话,即:约定利息标准为年息24%以下的完全受法律保护;约定利息标准为年息36%以下且已实际支付的受法律保护;约定利息标准为年息36%以上的,超过部分约定无效。这三句话理解起来不难,但在实务中仍存在一定争议。在此,本律师结合自身办案实践就此问题作一个探讨和分析。

一、24%利息上限标准的具体范畴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借款总成本不超过24%”的概念了。关于“逾期利率”和“违约金”基本上是同一个概念,还好理解,但是这个“其他费用”具体包括什么呢?比如借款合同中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逾还款导致诉讼的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那么这个律师费是否包括在24%的借款总成本之内呢?目前审判机关对于此问题有较大争议。

    本律师通过查阅资料发现,,第523页)阐明,上述第三十条所述“其他费用”实质上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而案涉律师代理费为追讨借款产生的费用,不属于为获取借款支付的成本,应当在年利率24%范围外予以合理支持。:“原告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其债权,为此支付律师、诉讼等相关费用,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该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这表明,最高院对年息24%标准的相关费用的衡量标准是“是否为获得借款本身而支付的成本”,律师费等系因另行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成本,不包括在24%的范围内,应另行依照法律予以合理支持。本律师认为,这个解释既符合法律逻辑,也彰显公平,。

二、超过36%标准的高额利息如何合理主张?

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

这个规定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利息约定无效的规定是明确的,但是如何返还则规定的不具体。比如:返还该部分高额利息是否要求借款人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还是借款人在庭审中抗辩要求返还,?该部分超额利息是作为本金抵扣?还是仅仅只能作为利息抵扣?如果作为本金抵扣,抵扣本金的时间节点是在实际支付时还是在主张返还时呢?。

本律师认为,民间借贷债务的主张与超额利息约定无效主张返还系不同的案由,且权利应以当事人的行使为基础,司法解释中既然规定了“借款人请求返还的,,那么这个“请求”就应当是指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即提出反诉或另行提起诉讼,。虽然超额利息约定无效应当返还,但是这不能否定该笔款项在性质上属于利息的当事人意愿,该笔款项当然只能作为利息返还,而不能作为本金抵扣。利息返还的起点应该自债务人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当日可按年利率6%另行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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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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