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0 14:56:27
— 张怡/叶健峰 — ,至今已逾一年。一年来,、新特点。那么,面对轰轰烈烈开展起来的民间借贷,我们该如何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让民间借贷这一“馅饼”变成“陷阱”呢?本期“特别报道”,小编和您说说“民间借贷”的那些事。
案情 1:2015年5月25日,王某将借款人徐良某、担保人徐某、陈某、宁波市北仑某医院、,要求被告徐良某偿还借款并支付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各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5年11月18日,王某申请撤诉。一周后,王某再次以同一案情起诉,但是更改了利息的计算方式,变更为按月利率3‰计息。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变更了诉讼请求,自愿将违约金调整至按月利率2‰计算。,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上述案件就是一起利用新司法解释的新规为自己争取更大权益的典型案例。利率问题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前的司法实践中,,而对于已经偿还的高额利息,借款人主张返还的,。新司法解释出台后,首次将保护标准设定为固定利率,明确了未超过年利率24%的范围为司法保护区,超过年利率36%以上为无效区,24%至36%之间系自然债务区。此外,新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
案情 2 : 郑某、应某于2012年7月离婚。2012年1月,郑某曾向李某借款3万元,借款人署名为郑某本人,但借款到期后郑某迟迟未还款。李某于2014年将郑某、。审理中,本案被告应某以其对郑某是否向李某借款不知情,且该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由,主张其不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其实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名义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对此种情况已有规定,原则上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采用分别财产制的,且夫妻一方对外负债时,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故本案中,,将该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郑某和应某共同偿还。
案情 3 : 2016年2月25日,,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60万元。自2013年1月开始,原告陆续将自己名下的宁波银行大榭支行白领通、浙江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收贷记卡及宁波银行信用卡交由被告陆某使用,授信额度共计60万元并约定贷款及账户内资金均由被告陆某调配使用,由此产生的银行贷款利息及费用由被告陆某负担。被告在2015年3月1日对这些贷款及账户资金共计60万元以借条形式予以确认。。
网络聊天记录作为一种电子证据,具有数据性、多样性、易复制性、易破坏性等特点,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应具备3个方面的条件。
一,网络聊天记录必须具有真实性。一方面是主体真实,是记录真实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聊天的记录。举证责任人需举证证明该昵称所代表的人物和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是同一人。另一方面是内容的真实性。由于网络聊天记录具有易复制性和易破坏性的特点,在数据提取过程可以通过特定的计算机技术进行复制、修改和删减,因此,在网络聊天记录的提取过程中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至关重要。
二,网络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完整性和关联性。聊天记录须以法律认可的证据表现形式呈现出来,包括文字聊天记录、视频聊天记录、语音聊天记录等;内容上,不能只提交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对自己不利的部分予以删减或者不提交。关联性是指网络聊天记录的内容须与该民间借贷案件的借贷事实有联系,包括该聊天记录与待证事实有实体意义上的联系和法律意义上的联系,如聊天记录中提到了借款的金额、借款的交付方式、借款及还款的时间等等。
三,网络聊天记录必须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在有借条或者借款协议、借款支付凭证佐证的情况下,网络聊天记录可作一种辅助证据,但是借款人并没有给借条或者签订借款协议时,载有商讨借款事宜的网络聊天记录就成为了关键证据,但是仅凭网络聊天记录就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还是存在一定难度的。而有银行转账凭证、手机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资料予以佐证,那么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与这些证据一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 | 俞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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