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抵押担保贷款丧失优先受偿权

2023-05-10 14:56:27

摘自: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在最高额融资或循环类贷款中,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并依法登记后,在合同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可多次或反复使用该贷款额度。贷款首次发放后,借款人再次申请提款的,不必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若为公司贷款,则只需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用途证明;若申请个人贷款,借款人则可通过电子银行自助放款,无需前往柜台办理放款手续,更无需提供任何材料。

        这种贷款模式,对借款人而言,可以从经济上和时间上降低其融资成本。通常而言,办理一笔公司贷款需要较长时间,而通过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放在首次放款时完成。此后在最高融资限额内申请贷款时,则手续简便许多。若为个人贷款,通过随借随还功能,能最大限度地帮助借款人节省利息支出。

        然而,当借款人为其贷款提供的是抵押担保时,银行则有可能面临丧失优先受偿权的风险。如果是公司贷款,银行在不知道抵押物被查封的情况下向借款人再次发放的贷款面临着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风险;如果是个人贷款,除了首次柜面放款时借款人需提供不动产查档证明外,其后的合同有效期内均无需再次提供其不动产权查档证明,银行亦无法得知抵押物是否被查封,如果借款人在其抵押物被查封后,通过电子银行获得一笔新的贷款,就该笔新获得的贷款,银行很难按照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享有优先受偿权?

        笔者认为,对于最高额融资或循环类贷款可能面临的抵押物被查封风险,银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

        首先,贷款人采取一次性抵押登记1-5年,且约定相应授信期限的,应要求借款人在每次申请提款时提供放款当日的抵押物查档证明,实时查看抵押物是否被查封,从而做出是否放款的决定。

        其次,办理个人贷款时,根据客户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取消电子银行自助放贷功能,且不得循环。一方面可避免因循环而出现的抵押物被查封风险,另一方面也可增加银行的利息收入。因为借款人不能再随借随还,只要其不归还借款,就需支付相应利息,而一旦结清本息,当借款人再次需要融资时,就需重新办理所有手续。

        再次,可以借鉴住房按揭贷款模式,开发中短期非住房按揭贷款产品。这不仅可以避免抵押物被查封而丧失优先受偿权的风险,还可以减少存量客户的流失,因为在转贷时,借款人不能继续办理原有的循环贷款。

        最后,银行业可以与地方政府协调,构建不动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资源的优势整合。通过该平台,银行可以实时自助查询抵押物状态,而无需借款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查询,政府、银行和借款人三方都可以节省大量人力物力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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