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多份小心,免得日后闹心!

2023-05-10 14:56:27

民间借贷多份小心,免得日后闹心!



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给大家说说,进行民间借贷时,我们不得不多份小心,做事于法有据,日后才不会闹心。

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2013年5月25日,张三从李四处借款10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4%,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6月25日,逾期利息加倍,王五为保证人。当日张三向李四出具了一份借据,该借据内容为:”今借李四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2013年6月25日还款,逾期利息加倍。借款人(签字):张三,保证人(签字):王五,2013年5月25日”。后张三未按约定履行还款责任。,请求张三、王五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自2013年5月25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的利息。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且无证据证实双方借款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张三、李四、王五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到此,要提醒的第一份小心,就是对借款利息的认定。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26款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也就是如果支付超过36%的无效,无法律上的原因,成立不当得利。24%—36%之间按约定支付利息,系自然债务,债权无请求力,有保持力。

可见此处你需要留心的是,双方约定的利率,一定要在法律承认认可的范围内。。

第二份小心:保证方式的约定需留心,规定时间主张权利留证据。由于李四未能举证证实其与王五约定了保证期限及借款到期后六个月内向王五主张权利。根据《担保法》第19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对李四要求王五承担连带清偿借款责任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担保人,保证方式的约定需留心。借款到期后六个月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时,也要留个心眼,留下足够的证据真的很重要。

第三份小心,也是我们老百姓最容易犯的错,莫轻信他人。案件下面有了翻转。,欲证明案涉借款本金在出借后三日张三已经委托王五代为归还李四,该款被王五借给他人,从而导致借款至今未予偿还。,才知道王五未将转交的金钱归还李四。该判决书作出于一审判决后且已经生效,。

最后我们一起来看,:根据李四提供的借条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足以认定在张三与李四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且案涉借款已经实际出借。现李四诉请张三偿还案涉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王五在案涉借条保证人处签名,其自愿为张三向李四借款提供担保,因该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限,故应依法确定保证期限为案涉借款到期后六个月,但是李四未能举证证明在法定期限内向其主张,故王五的担保责任依法应予以免除。,可以反映出案涉借款出借三日后张三委托王五代为归还,但是王五未依约偿还而是擅自转借他人,张三委托王五还款的行为并未产生向李四还款的法律后果,也不能由此顺延王五就案涉借款提供担保的期限,张三与王五间委托还款与案涉借款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能阻却其还款义务。最终判定张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清偿所借李四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5月25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

纵观全案,民间借贷,一般存在于熟人之间,其中的细节往往容易被忽略,一旦诉至法庭,法不容情,法律在体现公平正义的同时,合法有据,才是根本。这就要求涉案当事人,不得不多留几个心眼,让日后省去诸多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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