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0 14:56:27
作者/杨文战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借钱,法律上称为“民间借贷”,就是一借一还两个程序,但这一借一还之间还是经常出问题的。本文将根据律师接触到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多发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提示。
所谓“民间借贷”,,是指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抵押借款、票据融资、有价证券融资行为和许以高额利息的集资行为。其最明显特征是其融资行为发生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这里所说的“国家法定金融机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民间借贷的存在由来已久。前些年主要是在农村,表现为互助性质的相互借贷和高利贷性质的相互借贷。前者主要用于解决日常紧急性的需要,后者主要满足生产周转及诸如购买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的资金需求。
近些年,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私营和个体经济等多种经济成分发展迅猛,在客观上为民间融资的日趋活跃提供了可能,也促使民间融资进一步拓展,呈现出新的特点。
具体到“民间借贷”的需求主体,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是自然人,以小额民间借贷为主,用于婚丧嫁娶和购买生活资料,额度小,少则几百、几千元,多则三至五万元,利率较低,期限短,多集中在经济落后的农村牧区。
一是中小企业法人,以大额民间借贷为主。用于工业、商贸较发达地区的生产投资、经营性等工商活动。以前民间借贷主要是农户之间、亲朋好友之间应付一时之急,而现在的民间借贷则主要是中小个体私营企业融资所需。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些地区有部分中小型工商企业,因流动资金不足而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获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