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律师民间借贷实为高利贷,高额服务费不受法律保护

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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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迅速升温,一些民间借贷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这些机构虽是依法领取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但却是打着投资咨询、理财服务等晃子而进行高利发放借款。近日,。

该案的原告某某投资公司与被告黄某某经协商一致后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和《融资顾问服务协议》,在《融资顾问服务协议》中约定了融资顾问服务费,在《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利率、罚息、违约金。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不按时归还借款本金、支付相应利息及支付融资顾问服务费,。

,《融资顾问服务协议》和《个人借款合同》分别约定融资顾问服务费和借款利息,实际是《融资顾问服务协议》在《个人借款合同》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两者形成一个整体,约束于借款。根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性质,《融资顾问服务协议》约定的融资顾问服务费,实质为原告与被告对借款利息的补充约定,应依法认定原告所主张的融资顾问服务费为借款利息。

因此,,该案的借款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进行计算。另外,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应支付罚息、违约金的主张,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当事人同时请求借款利息和违约金、罚息的,以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宜。因借款利息已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进行计算,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罚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综上,,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罚息、违约金等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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