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透支,是否构成恶意透支不是持卡人说了算

2023-05-10 14:56:27


案情简介:

高某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信用额度人民币5万元。高某自2013年5月起通过套现等方式持卡透支消费,该账户于2013年10月出现逾期。截至2014年3月,高某累计拖欠本金人民币49911.58元,利息、滞纳金等合计人民币13754.71元。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中国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高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立案侦查。高某被抓获归案后还清了本息,并辩称自己没有诈骗行为,一直想还钱的。,判决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分析:

1、、第二款分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2、、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高某虽然辩称自己没有非法占有本息的故意,但其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缴仍不归还的行为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第(六)项“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可以认定其有非法占有故意;同时其行为还符合该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可以认定为恶意透支行为,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件思考:信用卡发放与使用本身是基于持卡人信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一旦持卡人失去了信用,不仅仅要承担民事上还本付息的义务,还要承担刑事责任,给持卡人带来牢狱之灾,交纳高额罚金。众所周知,信用卡超过期限透支,银行要加收复利,还要计算高比例的滞纳金。某些持卡人其实并不是故意要“赖账”,有时候是因为银行收取高额复利或高比例的滞纳金而赌气,对银行的催缴置之不理,结果不但要支付全部本息及滞纳金,还要被判罚金。经济损失不说,更重要的是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一辈子顶个“罪犯”的帽子,成为一个有前科的人,不但影响了自己,在某些需要政审的情况下,还会影响到下一代的发展和前途。希望理智的您,对恶意透支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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