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必须知道的7个问答

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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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于银行借贷的间接融资方式,民间借贷是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直接融资手段。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民间借贷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众所周知,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也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

根据最新出台的《民间借贷风险告知十问十答》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本文将带你梳理民间借贷的常见问题及对应解决方案。


Q1:民间借贷的法律界定是什么?

A: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且不以拆借业务为常业的,应作民间借贷案件处理。也就是说除了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都是民间借贷.

Q2:哪些民间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A:国家不会干涉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为了保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规定了下列民间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1、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2、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如贩毒等;4、借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如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赌债等。

Q3: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如何约定?

A: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原则上不能超过24%,年利率24%及其以下属于“司法保护区”。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已给付的不能再要求对方返还,未给付的也不能再要求对方给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已给付的也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民间借贷中存在的“砍头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不能计入借款本金,要求借款人返还。


解释:由于金融市场具有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的弊端,若完全实行利率自由化,则会导致放贷者为获得自身最大利益不断提高民间借贷之利率,从而不利于资金在金融市场内的优化配置和民间借贷市场的长远发展。因而,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进行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通常做法就是将高于上限的利率约定认定为无效,超过上限的给付的利息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债务人。

Q4:借款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A: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有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出借或偿还借款,应当保存支付证据。对于大额款项,宜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若涉及大额现金出借或偿还的,应当保留现金来源、现金交付的相关证据,以避免事后就实际支付金额产生异议。

Q5:出借人长期不向借款人催要借款会产生什么后果?

A: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出借人的债权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该债权失去了法律的保护。出借人应当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及时催要或提醒借款人。

Q6: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下,出借人能否既主张逾期利息,又主张违约金?

A:在若借贷双方只约定了逾期利率、未约定违约金,因《合同法》只规定了约定违约金的适用,故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出借人不能主张违约金,对此争议不大。若借贷双方只约定了违约金、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能否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逾期利息?对此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这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形,故不能适用本条规定,出借人不能同时主张。第二种观点认为,依据规定第29条,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或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出借人可以依据该条规定主张逾期利息。借贷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不能排除该条的适用。


综合考虑内部牵扯的关系,可以发现:


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性质不同。如上文所述,在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未作约定的情形下,逾期利息具有损失赔偿的性质,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以逾期利息的形式赔偿其资金损失。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其目的主要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损失赔偿和违约金并不互相排斥。


借贷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的适用条件和逾期利息的适用条件并不相同。逾期利息在借贷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是自借款人逾期还款之日即可适用,但违约金的适用条件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如上文所举案例,甲乙双方是约定在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之后才涉及违约金问题。其实在实践中也不乏此种约定,逾期时间越长,承担的违约责任越重,意在促使借款人及时还款,保证合同的履行。此种情形下,如果不支持对于逾期利息的主张,则对出借人的资金损失无法补偿。


逾期利息和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均受到年利率24%的限制,即使一并主张,也不会造成结果畸高、对借款人不公平的结果。


因此,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在借贷双方只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对逾期利息未作约定的情形下,若出借人不仅主张违约金,还同时依据规定第29条主张逾期利息的,可予以支持,但在最终结果的认定上,应参照本条规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Q7: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后的利息如何计算?

A:实践中借款人可能只提前偿还了部分借款,并未提前偿还全部借款,这会对借款合同的计息期限和计息数额产生影响。


解释:假如张某于2016年1月1日从李某处借款10万元,约定2017年1月1日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张某于2016年10月1日提前偿还了3万元。那么对张某应偿还的利息数额应分两个阶段进行计算。第一阶段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1日,此阶段应以10万借款为基数计算利息。第二阶段为2016年10月2日至2017年1月1日,由于张某提前偿还了3万元,故此阶段的借款为7万元,应以7万元为基数计算此阶段的利息。


虽然我国的法律建设还不够完备,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和约束有待进一步加强,但是了解并学习已有的制度和标准,未雨绸缪,一旦牵扯到民间借贷的利益纠纷时,就能够更好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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