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模式之现状、问题及建议

2023-05-10 14:56:27

摘要: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直是世界性难题,当前我国面临经济转型的重大转型时期,国家通过推动投贷联动业务解决中小企业特别是创业融资难的问题。本文尝试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投贷联动发展的模式分析出发,结合我国投贷联动发展模式现状及特点,得出目前我国投贷联动发展的路径,并提出相关建议。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世界各国,为了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创业融资难的问题, 2015年3月,,其中第十二条指出:“……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即大力推进投贷联动模式。2016年3月,首次将投贷联动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大商业股权投资助力中小企业融资,银监会、科技部、 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批确定在五个地区由十家银行试点开展投贷联动业务。2016年12月,银监会加快推进审批试点银行投贷子公司的申请,2017年3月,银监会副主席表示,总结第一批投贷联动试点的经验,适时扩大试点范围。这一系列推动投贷联动业务的政策表明未来我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决心。

本文从投贷联动业务产生背景出发,简要分析目前商业银行投贷联动的主要模式,,提出未来商业银行投贷联动发展模式以外部投贷联动为主要模式以及相关建议。

一.投贷联动业务的产生背景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仍然突显

融资渠道不畅,资金短缺是长期以来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内源融资能力有限。我国近90%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依赖于自有资金,但企业因其规模等因素,通过自有资金实现最大化难度较大,因此导致利润率相对较低。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6》数据计算得出,我国中小企业的总资产贡献率仅为20.84%,而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仅为9.27%。

外源融资门槛过高。股权融资方面,通过主板市场融资门槛较高,除了对资产规模要求高以外,对相应的财务指标也有一定的要求。“新三板”市场由于规模及专业化程度及信息披露等缺乏等原因,体量很小;债权融资方面,通过银行贷款,因为信用担保体系及信息披露不建全,以及监督跟进措施不完善,导致贷款规模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大量的中小企业不得不通过民间借贷等违法融资方式,其高启的利息反而加大了中小企业的财务负担。

中小企业对于GDP贡献近60%,解决了大部分就业,但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不到20%。因此鉴于中小企业对经济贡献大而获得金融支持不足,进一步发挥中小企业在经济中的作用,为中小企业寻找新的有效融资渠道迫在眉睫。

(二)银行转型的需要

银行依靠垄断地位赚取高利差的时代,随着融资体系多元化而被打破。资产端方面竞争愈加激烈,越来越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入竞争行列,如小额贷款、互联网金融、网络支付等,使得银行获得存款的能力越来越弱。负债端方面,随着财富产品的日益丰富,信托、基金、券商、保险的加入,使得银行负债业务规模大幅萎缩。因此银行往大资管、大金融等非信贷业务方面转型,提高银行多渠道收入来源,以适应利率市场化银行向混业经营转移。

二、投贷联动的含义

《指导意见》第二条给出了投贷联动的界定:“投贷联动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信贷投放’与本集团设立的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相关制度安排,由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实现科创企业信贷风险和收益的匹配,为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投贷联动,实际旨在解决创业投资机构的融资问题。由于《指导意见》明确了投贷联动的三个“既定”:即试点银行(10家)向试点地区(5个)的科创企业开展业务,在此我们称之为狭义上的投贷联动。

而广义的投贷联动是指“投贷联动是权衡风险与收益而产生的一种金融创新,它打破了债权式投资与股权式投资的限制,通过‘债权+股权’的组合,能有效覆盖企业的投资风险,核心是以企业高成长所带来的投资收益抵补银行贷款投放所产生的风险”。本文基于广义的投贷联动展开论述。

三、投贷联动的模式及现状

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主要有两种模式,外部投贷联动和内部投贷联动两种方式。外部投贷联动是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分别由两家不同机构分别参与;内部投贷联动是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均由同一家金融机构一并参与的模式。

(一)外部投贷联动模式

外部投贷联动模式主要是指“银行+外部机构”模式。即银行利用自己的债权投资的优势,与在股权投资上有专业优势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即:银行提供债权投资所需的资金,外部机构提供股权投资所需的资金,形成投贷联动。这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有股权投资资格的信托、券商、基金等机构。根据不同外部机构合作的不同,主要有两种合作模式,一种是“银行+VC/PE”模式,另一种为“银行+通道”模式,以下以“银行+VC/PE”模式为例来介绍外部投贷联动合作模式。

“银行+VC/PE”模式是指高新企业通过VC/PE机构进行股权融资后,商业银行在现行法律法规及内部信贷政策允许下,对企业进行债权投资,从而达到投贷联动的目的。银行利用VC/PE机构在对创业阶段企业的筛选上具有的更强的专业能力,保证融资企业满足自身的债权投放标准。

银行根据自己的风控标准与VC/PE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协议,通过与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跟踪其推荐的合作企业,同时VC/PE机构通过建立风险共担机制适度介入企业;对于VC/PE机构投资的企业,结合其股权投资的比例和自己的风险偏好,一定比例的贷款及相关金融产品的支持,同时锁定被投资企业包括资金结算、顾问服务等想着配套业务,从而实现股权与债权的全面结合。

另外银行与VC/PE机构合作时,也可采用选择权贷款模式,即:银行与企业在提供信贷时约定,按照贷款金额同比例获得该企业股权,由投资机构代持,待其估值上升后,由投资机构实现股权的退出。通过这样的方式,;另一方面通过与创投机构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风险缓释的作用,再由投资机构经其他费用的方式返还给银行,实现收益分成。即选择权贷款模式规避了法律禁止银行直接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银行+VC/PE”模式是目前国内商业银行探索投贷联动的主流模式,目前,民生银行的“投贷通”、兴业银行的“投联贷”、浦发银行的“投贷宝”、江苏银行的“投融贷”、北京银行的“投贷联动合作联盟”等产品均采用上述两种模式与风险投资机构开展投贷联动。

(二)内部投贷联动模式

内部投贷联动模式是指由银行内部直接参与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的模式。具体有以下几种:

1、持牌模式

持牌模式,,在境内设立直属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同时通过贷款的方式进行债权投资,达到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相结合的目的。2009年国开行子公司国开金融首次获得了国内首张股权投资牌照。2016年3月,银监会、科技部及央行三部门联合下发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中率先放开十家银行在五个自主创新示范区展开投贷联动业务。十家银行分别为:国开行、中国银行、恒丰银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上海银行、汉口银行、西安银行、上海华瑞银行。五个自主创新示范区分别是: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天津滨海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由于初创型企业的高风险特征,《指导意见》在投贷联动业务风险控制上也做了详细的安排,具体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1)机构隔离:银行通过其设立的投资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通过内部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开展信贷投放的模式,来实现投贷联动,首先从组织架构上形成了股权与债权风险的隔离。例如:上海银行采取的是“浦东科技支行+上银投资公司”的组合。

(2)资金隔离:明确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的资金须使用自有资金,同时规定了投资企业资金规模的集中度。“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非自有资金,避免业务风险的外溢;规定投资单一科创企业的比例不超过子公司自有资金的10%;向科创企业的股权投资应当与其他投资业务隔离”。

(3)风险缓释:银行可以寻求与地方政府、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企业合作的方式来开展,从而分散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风险。“对科创企业设立合理的贷款风险容忍度,确定银行及其投资功能子公司、政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之间不良贷款本金的分担补偿机制和比例,使不良贷款率控制在设定的风险容忍度范围内。政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应当为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的资金”。

2、银行+通道模式

通道模式是指商业银行通过认购信托、券商、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基金产品、资管计划等来实现股权投资的目的,部分银行甚至通过多层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来实现股权投资,。外部投贷联动模式中也提到过“银行+通道”模式,即银行提供债权投资资金,通道公司提供股权投资资金,实现投贷联动。而此处的“银行+通道”模式是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的资金均来源于银行,而通道公司仅为银行提供的一种手段,靠赚取通道手续费而进行的中间业务。

银行可使用自有资金,也可使用理财资金。2009年7月中国银监会发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八、十九条之规定:“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但第二十条规定:“对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不受本通知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限制。”即从理论上来说,银行的部分理财产品是可用于股权投资。

3、银行+子公司模式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因此对于未纳入《指导意见》中试点的商业银行来说,无法实行在境内设立投资子公司的运作模式,更多需要采用曲线操作策略。其实在《指导意见》出台之前,银行已尝试通过设立和控股海外子公司、信托及基金公司等绕道实现股权投资。

最常见的是,实力较强的国有银行和部分股份制银行采取“境外子公司股权投资+信贷投放”的模式来间接实现投贷联动。商业银行母公司先在香港或其他地区设立全资子公司,再由全资子公司在内地设立境内直投公司负责股权投资,同时由境内银行的分支机构给予信贷支持。通过这种方式,商业银行母公司并不直接参与股权投资,因此不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表1 商业银行海外子公司列表


直投子公司与境内银行分支机构进行业务联动的模式,主要由银行投行部门对分支机构推荐的贷款企业做股权投资风险评估,再由直投子公司出面协商股权投资事宜,包括“贷款+直投”、“贷款+远期收益”、“贷款+直投+远期收益”等形式。

另外随着金融混业的趋势,银行或其金融集团通过对其它性质金融公司进行控(参)股,实现投贷联动。在这种模式下,商业银行通过发挥集团内部优势,降低沟通成本,,也符合当前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趋势。同时由于没有相应的法规限制,投贷联动的目标更多偏向于成熟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相对有所降低,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协调商业银行对股权投资、信贷投放的不同风险偏好,有利于业务的开展。

目前银行系信托公司共四家,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表2 商业银行控股信托公司列表


目前银行参(控)股的信托公司的一共有四家,分别是建信信托、兴业信托、上海信托、交银信托。银行系信托庞大的资管规模与股东背景不无关系,截止2016年底,上述四家银行系信托公司包揽了第二、三、四、六位;以建信信托为例,2016年报的数据显示,关联方交易中“其他”基期末数额超过8300亿元,总资管规模为1.31万亿元。该“其他”项数据主要为建信信托与建行开展的银信合作业务规模、设立的集合信托计划存放并保管在建设银行的规模等。足可见银行在银行系信托中的地位不可动摇。

银行通过其控投的公募基金旗下的资管公司实现股权投资也是渠道之一。截止2017年3月底,我国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09家,虽然银行系基金资管子公司仅15家,但规模合计2.29万亿元,占据行业高达24.59%的比例[2]。银行基金资管子公司明细具体如下表:

表3  银行系基金资管子公司列表


四、存在的问题

根据投贷联动业务发展模式的阶段,从专业性和风险性两个维度,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具体如下:

萌芽阶段:商业银行为外部机构提供咨询、资金结算、托管等中间业务。该阶段商业银行不直接参与投资。

初级阶段:商业银行作为参与者,主要采用债权投资的方式介入。外部机构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对其客户提供股权投资,银行根据外部机构提供的信息结合自己的风控标准,为外部机构参与的股权投资企业提供跟进贷款,同时提供其他中间业务服务。

中级阶段:商业银行作为参与者,直接参与股权投资业务。受我国法律法规限制,我行采用境外设立子公司、借道SPV公司或通过产业基金的方式直接参与股权投资。

高级阶段:商业银行直接作为项目的发起人,直接参与股权投资业务。法律法规限制解除后商业银行直接介入,达到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投贷联动。

根据上述的四个阶段,目前我国银行的投贷联动业务发展模式处于中级阶段,高级阶段仅在小范围内进行试运行。不同阶段对银行的专业程度、风控标准及人员专业能力要求不一样,商业银行参与程度越高,其专业程度、风控标准及对人员专业能力要求更高。因此本文认为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从目前我国投贷联动开展的模式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度上的约束短期内难以突破

我国的《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规在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管制的前提下而制定的。而金融是否分业还是混业理论界争论由来已久,各有优劣势,但目前金融分业的发展模式比较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这使得投贷联动模式现阶段尚在试点的模式中。

(二)银行业务现有发展机制和风控机制不成熟

1、股权投资以类信贷业务思维发展为主。对于银行来讲,进行股权投资多采用“小股大债”、“明股实债”等方式。“小股大债”是指通过少量股权投资到资本金部分,借以股东身份,以少量甚至无偿转让股份的方式退出,其实质解决股权投资退出难的问题。“明股实债”是指通过以股权投资的名义,通过结构化、固定回报、第三方增信等方式,获得固定回报,实际是实现债权投资的目的,并没有真正实现股权投资的目的。虽然“明股实债”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银行的风险偏好,并没有达到股权投资的目的。

2、高科技企业的特点与银行现有业务发展机制和风控机制短期难以契合。高科技企业具有科技含量高、轻资产、高投入与高成长、高收益以及高风险并存等特点。而商业银行是“低风险、低收益率”类信贷业务体制,依据融资人所在的行业、资产规模、增信方式等方式,要求其提供完备的财务报表,追求贷款资金规模、防御性的风险偏好,使得双方对应不同的投融资期限、风险偏好在短时期内难以契合。目前银行采用选择权贷款模式不太普遍,其原因可能在于我国股权投资理念落后,风险管理模式不适合,复合性人员不足。从企业角度来看,基于给予贷款的目的是换取企业股权的考虑,认为企业有被“绑架”的危险。

3、设立子公司模式投资不适合全面推广。股权风险权重限制了股权投资的规模。《指导意见》中指出,拥有牌照的银行设立的投资功能子公司以及通过集团控股的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以及专职予以信贷配合的机构最终都需要纳入银行集团并表管理。但该规定并未明确投资子公司投资的股权的风险权重。因此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八条之规定[1],若投贷联动过程中纳入集团合并报表管理的子公司所投股权的风险权重按照1250%计算,仍然会占用并表后银行集团较多资本,这无疑增加了规模较小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难度。另外设立境外投资子公司需要母公司有较强的资金实力,且审批极为严格,因此目前主要是资金实力较为雄厚的国有大行和上市股份制银行通过境外设立子公司实现投贷联动业务。

4、。商业银行借道通道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中,结构设计越来越复杂,透明性差,,放大了金融杠杆,甚至一些多层嵌套设计的产品计划已经成了各个金融机构利益输送的渠道,一旦出现风险事件,由于涉及的主体过多,导致责任不明确的情况时有发生。虽然目前没有明令禁止通道类业务,,通道类业务有趋紧的趋势。

5、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任重而道远。近年来,虽然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发展迅猛,但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是刚性兑付短期难以解决。目前投资者投资意识增强,但是风险意识薄弱,认为银行的理财产品只有收益,没有风险,高资产净值客户“买者自负”意识薄弱,加大了高资产净值客户的维护难度。其次是业务发展模式单一。目前我国银行在即有业务基础上扩展业务。高资产净值客户与普通客户提供的服务差异性不大,提供的韧性产品和服务比较单一,同时开发的产品同质化现象非常严重。

五、政策建议

由于现行投贷联动业务发展暂时采用银行+外部机构合作模式,但未来随着时机的成熟,将业务发展模式向内部投贷联动模式转化,(一)创新银行业务机制

1、创新现有信贷机制。寻求既适合高科技企业发展也适合银行信贷理念的多种增信措施,最大程度控制风险。由于科技型公司大部分轻资产,可供传统银行的合格抵押品很少。因此寻求创新多种、多维度的增信方式,将企业发展的不同生命周期与其对应的相结合起来,如在初创期其知识产权或其专利权作为抵押,在其成长期用订单或者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等方式,同时对贷款金额设立上限。

2、转变传统信贷理念。从重抵押担保的事后防范机制方面往重第一还款来源的事前预警防范转变。传统重资产、重抵押的信贷理念目的在于融资主体出现违约情况下如何通过增信的手段达到损失最小化。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出现,重资产、重抵押的传统理念向轻资产、重现金流的新理念转变,这也中小企业尤其是创新企业的规模特点相契合。

3.继续寻求多方式的投贷联动合作模式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的投贷联动来弥补商业银行自身的不足。继续寻找合格自己风控标准的股权投资机构;继续寻找其他多渠道合作模式。例如,商业银行通过绕道保险资管实现股权投资。目前银行系保险资管公司有两家,但均未开展实质性业务。

表4 银行系保险资管公司列表


另外2017年8月7日,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如果最终成行的话,允许商业银行就债转股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无形又为商业银行通过债转股的方式有效规避了商业银行禁止股权投资的限制。另外从意见稿中也可以看出,为商业银行设置了高门槛,只有国有大行、股份行和少数城商行可以满足条件。下表为银行发起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表6 银行系资产管理公司公司列表


(二)建立全面的风险防范机制

1、建立风险隔离机制。股权与债权投资目的在于控制权与收益权,也使得各自承担的风险程度不同。因此股权、债权投资须建立严格的风险隔离制度,从目前投贷联动的成功案例来看,无论是英国中小企业基金模式还是美国的硅谷银行模式,均先从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实行隔离。首先是投资资金的隔离,其次是审查机制的隔离,对于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部分,分别采用不同的审查机制,

2、建立风险分担和共享机制。寻求多渠道风险分担机制,寻求多方面的投资伙伴,共同分担投资风险。在各个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创投机构、风投机构之间形成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合作,达到资源有效的融合,降低投资风险。

3、建立风险退出机制。建立不同时期、不同行业及多方面的风险退出机制。根据企业不同生产周期特点、所处行业特点,设立不同的退出机制,保障商业银行的切身利益。

(三)打造专业队伍,培养复合型人才

投贷联动业务中涉及到初期的科创企业需要一支专业的队伍,为市场、行业、技术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帮助银行掌握更全面的情况,尽可能全面的识别风险,降低投资风险。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的风险事后控制和体制造成对人员能力要求单一。而股权投资需要对行业和企业的发展前景有战略性的判断,风险识别和控制的要求也更高。这就需要既懂金融又懂实体经济的复合型人才。另外由于金融法律法规政策的解读随着实体经济的变化而日益完善,因此要求金融型人才掌握法律知识极其有必要。

(四)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制度

目前投贷联动业务还在探索阶段。需要在未来适时从法律法规层面上为发展投贷联动业务松绑。目前《商业银行法》、《关于严禁银行金融机构违规投资参股非金融企(事)业或项目的通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都限制了投贷联业务的开展。

另外,。各级政府及时出台相应的配套支持措施,切实发展投贷联动业务,解决高科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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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刚等:.中国金融,2016(05).

[5]罗恩东:浅议国有商业银行转型的对策[J]. 区域金 融研究 ,2016(4).

[6]娄丽丽:投贷联动业务运作组织架构思考[J].中国银行业,2016(06).

[7]曾颖:“投贷联动”新模式的障碍与突破[J].中国农村金融,2015(17).

[8]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投贷联动研究课题组:探索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新模式——英国“中小企业成长基金”启示与借鉴 [J]. 中国银行业,2015(7).

[9]楚今鸣.英国“中小企业成长基金”经验漫谈[J].中国银行业,2015(7).

[10]翟义波:国内金融混业经营模式选择及其风险防范分 析[J]. 金融发展研究,2015(1).

[11]王婵,田增瑞:我国商业银行与创业投资的投贷联动模式研究[J].企业活力,2012(6).


[1]《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八条:“(一)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400%。。(三)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其它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1250%”。

[2]数据来源:http://funds.hexun.com/2017-04-30/189000685.html?from=rss

本文发表于《西南金融》2017年第12期。

作者简介:

席代金,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金融学博士在读。

杨斌,男,供职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金融市场部,金融学博士。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所在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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