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制POS机“复制”信用卡 ,三人分工盗取7万均获刑

2023-05-10 14:56:27

      特制POS机现身酒楼,制作安装、窃取信息、伪造信用卡、取钱分赃,三名被告人的“联手合作”成功盗取他人钱财7万余元,也为自己“赢来了”牢狱之灾。

      2017年12月,由我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任某涉嫌信用卡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被告人刘某、韩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被告人任某犯信用卡诈骗、,并处罚金70000元;被告人刘某、韩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刘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8年3月,,维持原判。

      2016年9月,被告人任某、刘某等人商议将改装后的POS机放置在朋友酒楼以窃取刷卡消费者的信用卡信息及密码,而后伪造信用卡。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三人成功伪造多名被害人信用卡后,分别在广东、湖北等地通过ATM取现、转账、跨行取现等方式分批次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7万余元。每次盗取成功后,三人均按比例分成。另查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任某住处缴获他人身份信息的信用卡10张。

检察机关认为

被告人任某使用他人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罪追究被告人任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韩某某使用他人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刘某、韩某某的刑事责任。,最终做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77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检察官提醒

银行卡、信用卡被盗刷的新闻屡见不鲜,现如今犯罪分子的作案技术也“越显高明”,如本案中所提及的特制POS机更是无需偷窥密码就能完全复制信用卡信息,让人防不胜防。但检察官还是要提醒几点,请大家务必注意:

1、在使用POS机消费时,不要让信用卡离开自己视线,更不要交由服务人员刷卡。检查POS机、刷卡卡槽处及服务人员双手是否有可疑装置,输入密码时应遮挡;

2、使用POS机刷卡消费时,应注意避免绑定存有大量资金的储蓄卡,同时应设置交易限额,一旦发生盗刷,可以将损失控制在一定额度;

3、建议尽快将手中的磁条卡换成芯片卡,避免卡片被复制盗刷。特别是对于改装POS机的新型犯罪方式,使用芯片卡是目前最安全的交易方法;

5、如果真的发生了卡在手里,钱却被盗刷走了的情况,持卡人应立即给发卡银行或支付机构打电话冻结或挂失银行卡账户,避免损失扩大,并及时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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