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了,银行一直不放款,卖房卖的想跳楼的心都有!

2023-05-10 14:56:27

银行严控房贷,是房产调控中最强有力的手段,但最近一段时间,因为银行政策调整原因,导致尾款的发放出现大范围的延迟,因尾款延迟,发生了很多纠纷

浙中在线app网友@芥末咖啡在论坛吐槽:“卖套房子想跳楼的心都有!半年都放不下”


帖子原文如下:

11月初卖的房子,中介帮买方贷款放在江南宾虹路的某银行,当时跟我说是1月初放的,拖到现在3月份还放不下!

而我这边11月底又自己买了一套,贷款在中国银行,1月份都已经下来了!

那个时侯钱不够问别人凑,想着这个卖掉的贷款就要下来的,可是现在居然5个月了还下不来,害我那边要付利息,说好就2—3个月就要给房东的!现在都给不了,还要失信于人!

卖套房子想跳楼的心都有!现在找中介,中介又推给银行!我都不知道怎么办!

@糖糖老爸:签合同不把交款期限写进去,怪谁。

@乡下呢:九月没放的都还有,等着吧

@红尘有你1979:我是10月22号卖的一套房子,办理的手续,也是这家的,到现在都没有放贷

@cx199:不是这样的。真实情况是银行没有钱了

@jh虎哥:我同一个地方,上浮5%,12月20号左右申请的,年前放下来了,这个月开始吃土

@小小球:还好聪明,年前半个月卖的,买家一次性付款。贷款的都不想卖,实在太久。

@金华许仙:不是银行不放给你,是政策的原因,你主动上浮就好了,如果一定要按合同来是不会放给你

还有哪些容易出现的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一:尾款支付前,卖方已经交房;但到约定期却未收到尾款时,卖方要求收回房产,这种做法成立吗?

一般情况下,二手房交易的收房时间,是约定在卖方收到全部尾款后交房。但并不是固定唯一的交房方法;

买卖双方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约定其他时间交房,比如合同签订后几日内或定金支付后几日内等。

因此在买卖双方约定好交房的情况下,“卖方要求收回房产”自然是不成立的。且网签合同中对这种情况也有相关规定:对因为银行原因导致卖方逾期收到购房款,免除买方的责任;

即使没有这个免责条款,此时房子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买卖双方是债权债务关系,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可以依据合同时约定的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金,但卖方无权收回房产;

如若确定银行拒绝代付购房款,或银行超过贷款承诺函所约定时间仍不放款,而在合同内明确约定交房时间内、没有交房,卖方可以要求买方需要自行支付购房款,不然就会构成违约,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收回房产。


二:合同签订后,卖方以租赁方式交房给买方,过户后尾款迟迟未付,那过户后、尾款支付前的租金谁承担呢?

买方在过户前、买卖合同签订后,以租住的形式居住在房产里;此时买方与卖方只是租赁合同关系,需要依照约定支付租金。

而卖方在将房子过户给买方后,此时买卖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买方会以为自己是房屋所有人,从而拒绝支付租金。但买方还未支付尾款给卖方,就会让双方产生纠纷,在这个时候,就得以买卖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约定时间之前,房屋的使用权都归卖方,买方仍需继续支付租金。


三:买方超过约定时间支付首期款或尾款,产生纠纷谁来负责?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买卖双方在合同签订时一般会考虑到银行放款慢的问题,因此会在合同中对最迟收款时间做出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是因为卖方不配合或配合不积极,其未在约定时间内收到相应款项,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的不全面,此时买方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四:担保公司收到尾款、但尚未支付给卖方,卖方拒绝交房怎么办?

二手房交易中,买方选择贷款银行办理贷款,卖方选择担保公司办理赎楼等手续,银行放款是买方的责任,银行与卖方之间并无直接关系。

一旦贷款银行将尾款按约定时间支付给卖方选择的担保公司账户,就视为卖方已经收到购房款,至于款项什么时候到达卖方账户,则与贷款银行和买方无关,卖方不能因此拒绝交房给买方。

五:业主拒不按当时约定“高评、高贷协议中的约定返还首期款”纠纷

现在高评、高贷是很多中介卖房的一个卖点。双方在买卖合同签订时,就高评、高贷的具体履行事宜先行约定。如约定银行贷款时,双方需要另行签订用于贷款的买卖合同提交给银行用于贷款;

约定过户后出,卖方收到首期款当天需返还给买方。返还的是垫资款,如不返还买方可不办理抵押手续。过户后,卖方不按照补充约定返还垫资款,买方可认为卖方违约。

此类纠纷,首先需要明白一个大概念:双方就高评高贷事宜达成的协议是个无效协议。该协议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银行的情况,自始无效,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卖方收到首期款后,不返还在高评高贷协议中约定的款项不构成合同违约,买受人仍需要按照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办理抵押手续,逾期办理抵押手续反而是违约行为。

高评高贷的补充协议最大用处,就是可证明买卖双方在银行提交的买卖合同价格不是真实成交价,买方可在卖方收到全部尾款后,要求出卖人返回多收取的部分。

卖方卖房的目的是为套现,不答应配合高评高贷,自己的房产在现在的行情下可能难以出手。但收到钱以后,因近期尾款放款太慢,导致自己急于变现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到手的首期款不返还。

对卖方而言,过户后连三成的首付都收不到,银行的尾款放款时间遥遥无期,甚至存在银行发现高评高贷后拒绝发放尾款情况,或不接受买方抵押,要求补齐真实首期款的情况,风险也大。

对买方而言,主要是把握时间成本。要求卖方收到首期款后返还多贷出部分,或在银行出了贷款承诺函,;主要是降低自己融资成本。实际是把过户后银行逾期放款的风险甩给了卖方。

高评高贷的得益方是买受人。

备注:

一些些纠纷,在交易初期都可避免:

1:签订合同时,卖方可以和买方约定:在银行放款后卖方再交房给买方,这样即使短时间内拿不到剩余房款,卖方也可以将房屋自住或者出租;

2:签订合同时,双方可以对银行贷款的放款期限做一个合理约定。

如果在银行未在约定期限内放款,则由买方用现金补足剩余房款,等银行放款后,这笔钱由买方领取;或也可这样约定:如果银行未在约定期限内放款,则卖方有权利以原价回购房屋,卖方将已收房款退给买方(但这方法在房价预期上涨的情况下可适用)。


来源:综合自网络



金华的好房源都在这里

想买房的速点

Copyright ©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上海小额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