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0 14:56:27
2011年10月18日,被告黎某某向原告某银行威远县支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2014年12月17日被告出现透支逾期,截止到2016年4月8日,被告共欠透支本金41199.27元,利息8381.94元,滞纳金171.78元。原告多次上门催收,被告明确表示不能按期归还原告透支本息。于是,,: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1199.27元,截止到2016年4月8日的利息8381.94元及新增利息,滞纳金171.78元。
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银行信用卡,承诺遵守相关“章程”和“合约”的规定,原、被告双方达成合意,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约合法有效。被告在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提现)后,应遵守章程和合约关于最长透支期限的规定还款付息,逾期不还,则已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透支利息。,原告主张被告按照合约约定的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2016年4月8日以后的利息,符合双方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作出判决:被告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银行威远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滞纳金、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