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后审查未发现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不免除保证人责任

2023-05-10 14:56:27

案情简介


2003年,甘井子农行(出借人)与冰凌花公司(借款人)先后签订第8号以及第9号借款合同。第8号借款合同约定甘井子农行向冰凌花公司出借1800万元,借款种类为“农业综合开发”,借款用途为“购设备”。第9号借款合同约定甘井子农行向冰凌花公司出借1000万元,借款种类为“农业综合开发”,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与此同时,甘井子农行与础明公司签订了第8号和第9号保证合同,约定础明公司对上述第8号以及第9号借款合同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甘井子农行对冰凌花公司的贷款如期发放。甘井子农行在放贷后出具的2份贷后检查报告中载明,冰凌花公司将1800万贷款用于购买设备,将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资金周转。但实际上冰凌花公司的1800万贷款并未用于购买设备,1000万元的贷款中的300万元偿还了冰凌花公司在甘井子农行的旧贷利息。后因冰凌花公司到期不能清偿贷款本息,,础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冰凌花公司将础明公司担保的2800万元设备及流动资金以欺诈手段挪作他用,欺诈础明公司获取担保,甘井子农行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而且贷款实际用途与借款合同约定不符,改变了贷款用途,因此该院对甘井子农行请求础明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予支持。


甘井子农行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院提起上诉。


辽宁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甘井子农行不服一审、二审判决,。


,甘井子农行的贷后审查报告是在1800万元借款合同及其保证合同签订并生效后作出,其中关于贷款使用情况的不实描述,并不构成在础明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之时,甘井子农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冰凌花公司欺诈、胁迫础明公司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或者与冰凌花公司串通骗取础明公司提供保证的证明。同时,虽然甘井子农行在贷后检查报告中作出了不符合案涉1800万元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的描述,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没有关于商业银行违反贷后严格审查义务的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违反关于风险控制的管理性规范并不必然导致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因此础明公司作为独立商事主体,应当自行承担其对外提供保证所带来的风险和法律后果,就第一笔1800万元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对甘井子农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对第二笔1000万元贷款,冰凌花公司将其中300万元贷款用于偿还其在该行的旧贷利息,属于正常使用该流动资金贷款,且础明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案涉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被冰凌花公司用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的领域或变更其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


因此,础明公司对冰凌花公司案涉两笔共计2800万元贷款及利息应承担保证责任。



,大连础明集团就大连冰凌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对中国农业银行大连甘井子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大连础明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大连冰凌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律师点评


当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贷款,且银行未经严格检查,出具的贷后检查报告认为借款人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了借款的,保证人仍要承担保证责任。当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偿还所欠的出借人旧债的利息时,属于正常使用该流动资金贷款,,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且保证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而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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