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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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12年11月15日,祖某与袁某约定:祖某给付袁某15万元用于购买袁某一户住宅,如袁某在三个月内将预付房款返还给祖某,则祖某不再购买该房产。当日,祖某交付袁某15万元。此后,袁某每月向祖某支付6000元,共支付6个月。。袁某辩称,其向祖某借款15万元,祖某因担心袁某到期不能偿还,双方又签定买卖房屋合同,每月支付的6000元系给付袁某的利息。
二、:
,根据袁某每月给祖某6000元汇款的事实及房屋买卖合同相关内容可以认定双方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故对祖某请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法律观点: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关于“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本案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债权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请求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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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丽,女,法学学士,中国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职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事务实践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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