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话题:
贷款利息的进项税抵扣及账务处理
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实施,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范围,企业因为贷款支付的利息取得了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以及如何做账务处理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上述第二十七条第六款明确“贷款服务”的进项税不能抵扣。所以利息支出即使取得了专用发票也是不能抵扣的。 另外,上述36号文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总结:贷款利息以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进项税都不能抵扣。企业财务人员一定要了解,避免错误的抵扣造成少纳税金,带来风险。 了解到利息支出的进项税即使取得了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那么账务处理就明确的了,也就是价税合计计入财务费用或者资本化,根据贷款的具体使用情况判断确定。账务处理分如下几种情况。 为了避免形成滞留票,利息的专用发票可以认证,然后申报纳税时在附表中进项税转出栏次填列需要转出的金额。账面不需要再做进项税转出分录。 2、发票已经认证通过,并且账面也计入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那么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的分录。声明:本文版权属于纳税服务网所有,作者陈桂红,转载请标明作者及来源于《纳税服务网》,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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